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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若栏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1,(4):52-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从侧面反映了有效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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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杨女士从原单位离职后,未遵照其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同行业具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单位找到一份相同的工作。原单位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将杨女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女士败诉,被判返还补偿费5000元,支付违约金21334.25元,法院同时判决杨女士应继续履行其与原单位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杨女士原为某信息技术公司员工,任职期间从事电信运营商市场的售前支持工作,担任高级产品经理。2001年11月13日,该信息技术公司与杨女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杨女士在离开该公司后一年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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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竞业限制的概念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仔细分析以上定义,竞业限制的约束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二是劳动者离职后,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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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从原单位离职后,未遵照其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同行业具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单位找到一份相同的工作。原单位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将杨女士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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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都是一把双刃剑.《劳动合同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对其违约做出惩罚性规定.然而,一些劳动者却疏于了解和掌握,更有任性者不拿法律与合同约定当回事,结果只能自食苦果!
一、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退还+赔偿
[案例]程秋利系某矿业公司技术员兼下属分公司副经理.2011年3月与公司续签5年期劳动合同.并于2012年1月5日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提供咨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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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中院对该起竞业限制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离开原单位改投与先前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并抢夺原公司客户和市场的原宁波三星奥克斯销售有限公司驻南宁办事处经理李勤俭,赔偿“老东家”违约金45万元。法律界人士由此提醒,劳动者在流动时务须注意竞业限制,否则有可能园触犯法律而付出重大代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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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原是山西某一知名制酒企业的技术员,在职期间曾参与该厂酒类产品的勾兑工作。李某在办离退休手续时,厂里也曾要求李某退休后不准再受聘于其他同类企业从事生产技术活动,但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协议。退休后,李某回到老家豫南某县,被该县酒厂聘为技术顾问,指导该厂研制生产豫南某酒。李某以前所在单位了解到这种情况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限制,而李某则认为原单位限制过于苛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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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技校毕业后应聘到某酒店当服务员,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2个月,免费试用,包吃包住,而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只是说试用合格后再确定合同期限,每月工资900元。2个月期满后,酒店以我曾遭顾客投诉为由,要求再试用1个月。可第三个月过后,酒店以我在试用期内仍表现不佳为由将我辞退。请问,该酒店的做法是否合法?我3个月是否就白干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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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才流动的加速,“竞业避止”问题已日益严峻地凸现出来。所谓竞业避止,是指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和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争;在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从事同原单位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接受原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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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都说我命不好,这两年‘八项规定’管得严,福利大不如前.”江苏盐城某县公务员小陈在采访中说,“虽然我进入体制内才三年多,但也感受到了福利的收紧.刚工作时,尽管在试用期,年底仍能拿到几千元奖金.去年年底象征性地发了点奖金,而到了今年,什么都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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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工”大学生可以同时与多方签约
[案例]应届大学毕业生沈露萍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沈露萍根据公司要求,不定期给公司进行样品检测,每次时间不超过两小时,每小时收费60元.一个月后,沈露萍与另一家同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同样的劳动合同.公司遂以沈露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要么赔偿其损失并立马走人:要么解除与另一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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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大学毕业后于2006年8月1日被一家单位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今年10月8日我因病住院,经过一个月的治疗仍未痊愈出院。单位在我住院期间已停发我的全部工资。后又以在试用期内不能正常上班,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11月20日口头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服该决定并多次找单位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请问:该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该如何雏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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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瞭望》2005,(6):103-103
请问:我是一名外语专业的大学生,两个月前去一家生产化学药品的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应聘翻译工作,在通过笔试、面试之后,与办事处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开始工作后,我非常努力。办事处的负责人经常到各地出差,但我仍然很自觉地认真工作。快到一个月的时候,因家中有急事,我向办事处请了10天的假就匆匆往家赶。到家后,家里人告诉我办事处打来电话,说因为负责人经常出差在外,我又请了10天假,对我实际考察的时间并不多,所以已决定将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因家中有事,当时我没有理会。我办完事回到到办事处上班后,负责人告诉我,经过考察,认为我工作责任心不强,不符合录用条件,依合同约定,办事处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很气愤。请问,办事处单方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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