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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58 毫秒
1.
我国刑法并未明确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因而给司法认定带来了不少困惑和争议。对于因行为人的逃逸造成先前肇事行为中被撞伤者未获及时救助而最终死亡的人,其属于"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对此已基本无争议。学界主要围绕二次肇事中的被害人是否属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产生了较大争议。从语义逻辑、立法意旨、罪刑均衡等角度,应当认为"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仅指第一次肇事事故中的被害人,而不含二次肇事中的被害人。  相似文献   

2.
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更不是独立的罪名。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为前提,必须是逃逸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且在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存在瑕疵,致使司法实务中处理相关案件常常遇到定性或量刑上的棘手难题。对"逃逸"的认定,应当要求行为人具备没有履行救助义务、逃离了事故现场两个行为特征,而对于逃离事故现场的动机、目的不需要作出特别限定。同时,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只需要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可,而不必限定为是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相似文献   

4.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 ,先前已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行为可以成为其后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先行行为 ,但并非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救助义务就必然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只有行为人的不作为同刑法所规定的“积极的杀人作为”具有等置性时 ,才须承担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情节上的细化 ,尤其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的量刑进行明确规定 ,但是 ,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仍然存在很多分歧。本文从界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出发 ,通过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犯罪”进行比较、分析 ,提出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定罪量刑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刑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通过理论上的探讨,要成立刑法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客观上要有逃跑行为,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和救助义务的目的;在行为人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场合,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可能持有过失,也可能持有故意的心理态度;此外,在交通肇事的场合下,当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时,就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只有科学地把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内涵,才能对行为人正确定罪量刑。“逃逸”行为应定义为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能履行而不履行救助伤者的义务的行为,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保护现场、不报警以及逃避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同时,应从主观特征和客观特征两方面进一步把握“逃逸”行为。  相似文献   

8.
刑法133条将"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特别加重情节,但从学理角度分析,"逃逸致人死亡"不完全吻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相似文献   

9.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缺乏科学性,给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惩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带来诸多不便。为弥补这种缺陷,应当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刑法条文中独立犯罪化,制定交通肇事逃逸罪。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1.
也谈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意蕴应考察不同的情形具体进行分析。如果仅是交通肇事单纯逃逸而致人死亡,即使行为入存在故意的心理态度,根据危险升高理论应该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第三量刑档次,而非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以免扩张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12.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十大类犯罪中最为独特的一大类 ,现行刑法典不仅明确了该类罪的法定概念、构成要件 ,而且设立了独具特色的处罚原则。把握好这一点 ,对于加深对法律条文的认识和理解 ,指导司法审判实践工作 ,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英国一直奉行“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利用轻刑矫正罪犯,减少监狱压力。但是面对日趋严重的犯罪全球化问题以及“严而不厉”政策的局限性,英国议会不得不考虑对某些犯罪实行“严而又厉”的刑事政策。本文将通过英国议会对侵犯版权罪的近几次修改,论述英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和变化。与此同时,比较中英两国对侵犯版权罪在立法上所存在的差异,分析我国侵犯版权罪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杜邈 《南都学坛》2007,27(1):94-96
在新的反恐背景下,澳大利亚通过颁布法律修正案和制定专门反恐怖法,进行了一系列刑法修正工作,加大了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力度。以澳大利亚刑法为借鉴,我国刑法亦应明确基础性概念,完善罪名体系,集中规定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特殊刑罚减免事由,从而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完备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5.
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可以发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并非只对该8种罪名负刑事责任。其中,第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包括:(1)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2)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第二,关于强奸罪,应当包括奸淫幼女罪。第三,关于抢劫罪,应当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关于贩毒罪,则不能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相似文献   

16.
《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追偿权制度比较原则 ,许多问题仍未明确 ,又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 ,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中难以实施。为此 ,笔者从追偿权主体、追偿条件、追偿金额范围、追偿时效、追偿的举证责任等方面对上述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7.
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与贿赂有关的犯罪之中,一切基于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犯罪,均是商业贿赂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把国有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从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内排除出去。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成立的一个要件有画蛇添足之嫌。  相似文献   

18.
刑事案件分案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以一份起诉书(自诉状)指控的没有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犯罪的案件,或者数个被告人的犯罪虽有关联性但不宜进行合并审理的案件,将其中部分被告人的犯罪运用另外一个或者数个审理程序分别进行审理的一项刑事审判制度。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分案审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一份起诉书(自诉状)指控没有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导致出现功能障碍、程序牵连、诉权制约等弊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分案审理的条件,对提起公诉的没有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间的若干犯罪行为,采取制作数份判决的方式实现分案审理。对自诉案件,可说服自诉人按照法院建议提起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相似文献   

19.
在过失犯中采纳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既有实定法依据,也能够解决实务中践行传统过失审查模式所导致的问题,保证归责范围的妥当性。要使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研究的教义学成果在实务中落地生根,必须结合实务案例确定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适用的具体操作指南。首先,合义务替代行为是最低限度的符合全部注意义务的行为。其次,应当区分风险,在假定因果流程中需要考虑的是与行为人所创设风险之实现有关的“关联风险”,而要避免的“结果”必须结合具体的时空关系进行判断。最后,应当判断是否确定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在不能确定能否避免结果发生时,应采取风险升高理论;但在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时,可对行为人酌情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20.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涉及的罪数形态主要包括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或伪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标识,成立牵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成立法条竞合,两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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