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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盛绍莉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4):67-69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确定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本文立足司法实践,总结了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从提起再审的主体、条件、程序三个方面探讨了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2.
徐胜萍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6)
2007年10月28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其中对再审程序进行的一系列重大修改,可以极大地改变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滥用而造成的裁判效力不稳定的弊病,增强民事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体现了立法者以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监督纠正裁判不公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宗旨,努力在判决的既判力和个案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之间进行平衡的司法理念。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公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3.
顾贵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17-19
已生效的民事裁判应当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已生效的民事裁判存在错误的情况是存在的,民事再审程序就是为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而设计的一种纠错程序,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存在一定不妥之处,从分析现行法的缺陷入手,对完善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4.
方恒才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8(2):30-32
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会导致原审裁判重新受到审查,使得案件重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这一程序包含着丰富的诉讼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对再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行再审制度显然不能适应这种需要。在系统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不足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如下建议改“有错必纠”为“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废除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规定;限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范围;规范民事再审案件的范围;建立第三人异议之诉等,以重塑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5.
6.
荣晓红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9(4):33-38
我国学术界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和再审程序中举证时限问题的论争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申诉权的特性及其与检察院、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说明,有必要保留检察院、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权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至此,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7.
现代民事再审原理论——兼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邵明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6)
民事再审作为既判力原则的法定例外,是对法院既判案件的再次审判,以纠正在诉讼程序上有重大违法或裁判基础资料有严重缺陷的确定判决和生效裁定,为当事人提供最后的诉讼救济机会。民事再审原理包括民事再审的本质和目的、民事再审之诉的标的、与既判力原则的关系、再审之诉的要件和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等。 相似文献
8.
宋雪梅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4):29-33
我国再审程序蕴涵了两种深层冲突,一种是“有错必纠”原则和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种是审判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之间的冲突。本文从再审程序与民事诉讼价值取向入手,对包括再审的主体、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提起期限等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论民事再审与既判力的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司法本质上起着重要作用。它有着纠错、救济、保障和监督等多项功能。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则严重影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既判力和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来平衡两者的冲突,进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0.
肖进成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5,(4):103-107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运行并未达到法律救济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究其原因,既有立法上的缺陷,又有司法实践中的执法不严。对策是: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再审权、限制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再审抗诉权、建立再审之诉,并重构再审理由、再审管辖。 相似文献
11.
肖进成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5(6):45-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修改,但仍有一些内容值得商榷。应以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为指导,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期限、审查方式以及再审案件的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2.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在当庭裁决与庭后裁决的选择上,当前以庭后裁决为主。从多个方面分析了选择庭后裁决的原因,探讨了庭后裁决的利与弊。认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与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完善法官素质的要求,应向当庭裁决的方向发展。为适应当庭裁决的要求,提出应进一步明晰法官的权与责,赋予主审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健全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应调整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应严格执行审限;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教育。 相似文献
13.
蔡晓荣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7(4):111-116
上海租界会审公廨是晚清中国一种特殊的司法建构,其对华洋民商讼案的理处在很大程度上适用西方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原则。但存在着诸多惰性因素,如缺乏一部可以参照适用的法典、中西司法人员司法素养欠佳、以及审判过程受制于西方强势外交,等等。此外,其理案实践还表现出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审判过程极富调解"息讼"之色彩;二是华民诉讼地位之困危及中国承谳官员判决风险的客观存在,导致了审判中"尊洋抑华"裁决的大量出现。 相似文献
14.
赵德铸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0(1):74-77
行政机关的居间裁决是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依照法律对民事纠纷行使职权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果当事人对此类裁决不服,如何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在实践中陷入困境。当事人诉讼是日本颇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它以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同时行政厅要受法院裁判的约束,具有民事诉讼的特征而不强烈地具有行政诉讼的特色。该制度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在我国原有的诉讼模式的基础之上应该根据实践需要建立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当事人诉讼。 相似文献
15.
曾琼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2(6)
缺席审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民事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理论认识和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端正理论认识的基础上,针对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的不同情境,以修改民诉法为契机,分别设置相应的程序,完善我国缺席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16.
彭海青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5):30-33
刑事判决书说理能够增强判决的实效性,规范诉权的行使,有效制约法官裁判权,从而实现裁判的公正性,因而具有必要性。由于主要法律渊源、陪审制度、判决书制作者与署名方式等方面的差别,两大法系在判决书说理方面存在差异。虽然,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方面的改革在不断进行,但目前还并不如人意。应在判决理由个性化、量刑理由和程序法理由阐释以及判决书制作者公开这些方面继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田东奎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6(6):72-77
采用法社会学的方法探讨了中国古代水权纠纷的民事审判,为构建我国水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历史借鉴。中国古代水权纠纷审判分两种方式,即水权纠纷民事审判和附属刑案的水权纠纷审判,前者依据普通民事审判的程序审理,州县衙门是审判的主要承担者;在法律适用方面,习惯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附属于刑案的水权纠纷审判,以刑事审理为主,民事部分只是刑事部分的附属,不具有重要地位。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判决的执行分实体执行与非实体执行,其中非实体执行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18.
云凤飞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5):502-505,514
翻译最基本的要求是尊重他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根据英国Jury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运作程序,可以总结出Jury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由法官随机抽选出12名公民在对案件事实认定基础上作出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的判决,然后法官就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判决;而根据我国陪审员的相关法律规定,陪审员是全程参与案件的审判,在评议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独立地行使表决权。因此,我国大部分学者将英国的Jury制度翻译为陪审团制度是不恰当的。根据Jury的基本内容直接翻译过来,实在找不到比较简短、概括恰当的词语;不过可以采用音译的形式,将Jury翻译为纠理团。 相似文献
19.
民事抗诉学说中废除说、限制说、加强说是不全面的,完善说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民事抗诉属公权力行为,抗诉过程充分体现当事人地位平等和诉讼平等,检察机关只发挥程序性启动再审的作用,实体判断仍由法院完成。协调民事抗诉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关键是,涉及私人利益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则以职权主动抗诉。由于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立法粗糙和原则抽象,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