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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以班轮公会集体收取码头作业费事件为代表的航运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破坏了我国航运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中国货主的利益.但我国现有规则却无法从根本上构建起足以支撑航运业发展的有效竞争法律体系,需要制订能够规制航运业垄断行为的航运反垄断规则.航运反垄断规则应当采用与现有《反垄断法》相接轨的框架和内容来制定,应当单行于我国正在制订的《航运法》中,且作为《航运法》的核心部分,其基本架构包括实体和程序两部分.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性以及由此衍生的垄断问题的国际性,在坚持该法域外效力的同时,也需以国际协作维持国际航运市场秩序、保护我国货主利益.  相似文献   

2.
与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不同,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之初并未在垄断协议部分设置安全港规则,在新法修订过程中才加以补增。由于垄断协议与市场力量的联系存在特殊性,通过合理设定安全港规则的边界,能够较好地回应国内长期以来在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层面的分歧,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反垄断规制的经济合理性。由此,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模式出现了新的变化:安全港规则补充了新的合法推定,从而形成了“禁止+合法推定+豁免”的全新格局。在欧美国家实践不断变化、国内反垄断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优化我国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需要排除适用严重限制竞争的核心限制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合理界定相关市场,科学确定市场份额,并给予安全港规则以拓宽和限缩的空间,使其得以随着市场变化而动态调整。  相似文献   

3.
2006年10月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第1419/2006号条例,废除班轮公会反垄断集体豁免,将《欧共体条约》一般性竞争法规则适用于海运市场,引发了欧盟海运竞争法体系的根本变革.欧盟海运竞争法律体系的变革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海运竞争立法的重新评估,中国应当通过评估欧盟限制航运反垄断豁免,将航运市场纳入一般竞争法的这一做法,立足于国家航运与贸易利益的角度来确立自己的航运反垄断规则.在定位起草中的《航运法》反垄断规则的立法走向时,欧盟将一般竞争法规则适用于海运市场的做法值得引为借鉴.  相似文献   

4.
归责原则的确定是银行业垄断问题从经济学视野走向法学视域的关键要点。银行业垄断的法学归责是在既有反垄断归责体系及其发展趋势之中寻求融合与共享。在本身违法规则和合理规则的二元背景下,银行业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合理规则适用的广泛性和必然性。作为合理规则实施的关键要素,国外银行业相关市场认定标准的演变折射出反垄断规制方法针对银行业特殊性和不同发展阶段的个别调试。因此,我国银行业垄断的法学归责应当以合理规则为主,着眼认定结论的时代性与科学性,尊重银行业市场的发展规律。  相似文献   

5.
P3网络联盟事件引起了航运业界对航运联盟反垄断法的广泛关注。从航运联盟的含义及模式入手,结合航运联盟反垄断法的嬗变,分析中国现行有关航运联盟反垄断法律规定的产生背景和发展现状。阐释航运联盟反垄断法的组织结构、反垄断豁免的适用情形、反垄断的审查程序、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以及反垄断的法律责任。提出完善航运联盟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对策为明确界定航运联盟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严格限定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的适用条件,完善运价备案制度,建立强有力的执法和监督机制以及探索航运联盟反垄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相似文献   

6.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跨国公司凭借其资金、技术、品牌等优势,通过跨国并购手段进入中国市场,引发了各界对外资并购是否形成垄断趋势的争论以及如何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思考。欧美国家对企业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特别是在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垄断判定标准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价值。现结合我国并购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健全我国企业并购中有关反垄断规制的若干对策。  相似文献   

7.
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明文禁止的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由于垄断协议的隐蔽性、灵活性和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垄断协议的存在成为反垄断诉讼中的难题。美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权利平衡的垄断协议司法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确立的垄断协议的司法认定规则,进一步完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8.
从公用企业垄断的弊病和垄断理论基础的动摇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的成功经验 ,阐述了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应当通过《反垄断法》和公用企业专门法两个层次予以规制 ,其内容包括反公用企业垄断状态法、反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以及公用企业竞争促进法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是规制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高效方式。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已进入深化改革阶段,如何进一步推进改革、提升企业效率和激发市场活力值得深思。文章从市场化下反垄断规制视角出发,以铁路垄断行业为例论证反垄断法规制之不足,并提出相应对策。解决国有企业垄断问题,应当紧紧围绕反垄断法开展工作,建议分类规制国有企业、妥善处理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深化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和重新界定并细化垄断行业标准及范围。  相似文献   

10.
随着近年来外资并购行为在我国的不断出现,在某些行业甚至出现了外资独大的情况。在我国竞争法立法水平不断提高、《外垄断法》出台并已正式施行的背景下,我国学者对外资并购的各方面利弊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并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和我国外垄断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从外资并购的含义、外资并购与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三个方面评述了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相似文献   

11.
在阐述美国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立法体制及相关的港口与航运立法的基础上,以市场准入、港口服务及税收、船舶更新制度、反垄断豁免、船舶登记及环保等具体法律规定为例,对美国港口与航运法律内容进行分析,指出美国的投资体制是开放的、透明的、稳定的,但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对港口与航运等某些领域仍有一些限制。  相似文献   

12.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在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已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实践,其中的根本动因是反垄断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其规制对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者和执法者需要引入合适工具来予以平衡。安全港规则与反垄断法上的合理原则、豁免制度及适用除外制度既存在密切联系,也存在显著区别。在内容上,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较大,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不适用该类行为;在适用条件上,以市场份额要件为积极要件,并排除严重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上的安全港规则可被划分为合法性推定与豁免推定两种运行模式。我国学术界针对反垄断法引入安全港规则存在一些质疑,但这些质疑是可以化解的。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已对该规则进行了初步探索,为该规则的构建积累了初步经验。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安全港规则。引入时应把握以下几点:排除横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严重损害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采取市场份额标准为主、替代性标准为补充的安全港标准;坚持差异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稳定性与灵活性相协调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要求我国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领域的有关问题做出规定。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应该以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为指导思想;反垄断法中应当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但不应将其作为重点,重点应在经济性垄断;对知识产权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作出一般性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确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在全国设置统一的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滥觞于美国。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或“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从反垄断立法的竞争自由、竞争公平和平衡协调理念以及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的理念与WTO规则的契合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反垄断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航运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足于航运市场经济 ,以法理学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为依据 ,分析和论述了我国航运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6.
论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进行反垄断立法之际,有必要在理论上对适用豁免的范围进行界定,对该制度生成的理论基础予以揭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理论的更新,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有所演变,在归纳其演变趋势的基础上进而构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是完善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中国反垄断立法中企业合并条款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企业合并现象也日益增多,但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对企业合并的规制方面还属空白。本文从两大方面对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条款进行了论述,先是从现实、经济、法律三个角度对规制企业合并提供了论证,尔后从实体法角度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企业合并条款进行了设计,其中还兼及企业合并条款的域外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8.
试探航运企业向综合物流服务的转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加入WTO后,物流市场竞争将更趋激烈,单纯的海运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因此,航运企业必须提供综合物流服务,才能立足市场。文章分析了物流市场的需求,并为我国传统航运企业提出了转变的对策。  相似文献   

19.
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以消除潜在竞争威胁、巩固既有垄断地位为目的对初创企业的猎杀式并购,对各反垄断辖区的经营者集中规制是一个重大挑战。由于初创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此类并购通常达不到事先申报标准而不能进入竞争审查程序,而且即便进入后续的竞争审查,也由于竞争损害评估与证明困难而难以被合法制止或得到救济。鉴此,欧美国家在补充事先申报制度漏洞、挖掘现有竞争审查制度进路下的执法资源之外,开始借助对大型数字平台的专门立法,为平台并购设置“特别化”规则。我国对大型数字企业猎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亦有必要双管齐下,两条进路并举:一方面完善事先申报制度,针对数字企业并购特点调整竞争损害评估方法,必要时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引入事后规制之中;另一方面,针对特定关键企业,对超级数字平台的合并收购设定特殊的竞争审查规则,实行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从根本上缓解执法机构的举证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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