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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民法总则》第185条吸收和转化为《民法典》第185条,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第26条共同构建起我国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制度。但是,两部法律规范立法规定本身之局限及其内置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功效发挥,引出扩展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规范基础之问题。"英雄烈士"与"死者"的身份叠加成就了二者之间的伦理同质性,而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范与死者利益保护规范之间所呈现出来的高度关联性与重合性,则进一步证成了以死者利益保护规范济英烈人格利益保护不周之可能。但另一方面,两类请求权规范基础之间的冲突与内置张力提出了对二者进行逻辑调适,以及依照两类规范进行司法裁判所面临的路径选择与法律适用问题。合理调适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范与死者利益保护规范,弥补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范之立法弊囿,在两种救济路径之间进行妥适选择与司法裁量,成为最大限度地救济和保护英烈人格利益、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合理举措。  相似文献   

2.
论公法私法的划分与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我国应当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社会主义社会发生和发展的历史实际,依据现行宪法的精神,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在适用领域、本质、法律本位、精神及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具有很大的差异,区别公法与私法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
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载体,是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重要来源,同时英雄烈士的名誉也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应有尊重和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义务。《民法总则》第185条首次特别强调对英雄烈士名誉的法 律保护。在此基础上,英雄应解释为近代以来为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并已身故的人员,烈士的认定 依现有的评定标准。应明确界定以歪曲、丑化、诋毁、否定的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在英雄烈士近亲属可提起诉讼的 基础上,赋予民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再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时至20 世纪,在社会化思潮推动下,出现了“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变迁趋势,法律秩序中亦相应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交融发展。以自由竞争为基础辅以必要的国家干预的现代混合经济体制取向,决定了民商法私法属性的恪守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范畴的生成。它们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协调。二者各以不同方式和程度对整个法律体系社会化观念的共秉及产生变迁史上的承接性,则注定了它们在调整领域的交叉渗透和调整方法上的继承与超越。  相似文献   

5.
在公法与私法的作用问题上,私法侧重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秩序,其中民事主体制度确立了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物权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静的安全,契约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动的安全;公法主要是保障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和市场竞争秩序,其中在宏观经济层面,由公法直接调控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秩序,在微观经济层面,公法主要是通过清理破坏自由竞争和平等竞争的障碍,间接地规制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我们需要将二者密切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6.
我国直接调整职务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或法律规范,既有属于公法性质的《国家赔偿法》,也有属于典型私法的《民法通则》。在职务侵权赔偿制度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区分公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不区分公私法,但在救济公民权益这一目的上殊途同归。这启示我国在处理职务侵权赔偿问题时,应淡化公法与私法之区别。要基于尽可能救济公民权益的目的,在《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法》之间游移,进行合理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7.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正当竞争秩序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任务。在中国,以行政责任为主要标志的公法在维护正当竞争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文章对私法在中德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地位和意义作了分析,认为中国应借鉴德国有关民事责任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赋予同类竞争者和某些社会团体以起诉权,通过扩充私权来弥补公法制度的不足,发挥私法在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是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其由古罗马法学家创立,中世纪一度沉寂至罗马法复兴得以延续,近代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中获得充分发展.20世纪后出现"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趋向,传统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发生动摇.  相似文献   

9.
一、学者对于社会法概念特征的研究 社会法的提出大约已经经过了一个世纪,但是其概念和范畴并不像传统的公法私法划分那样清晰。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凡是有关公益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重要的救济途径,但立法间私法抑或公法的规定,极有必要明确其规范属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体阐释为修复整体生态环境,使不特定多数人对修复效果达到可接受的状态,保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然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非等同于恢复原状之民事责任,受制于私法责任实现的技术风险以及割裂利益的趋同性,其无法在私法责任下得到契合解释。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制度保护主体和设立目的出发,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归属公法责任。因此,从公法框架建立磋商后责令修复,之后选择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公法框架展现的制度效果远大于私法框架下的制度效果,其有效运行也有赖于其他法律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1.
社会公平首先是一种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和机会上的平等,首先在于对立法环节作出完善。我国社会公平需要公法和私法领域立法的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公法、私法领域的立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平;任何合法财产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公法私法保护;加强维护市场秩序、体现社会公平的立法;立法要平等对待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诸主体;立法要鲜明保护农民的权益。  相似文献   

12.
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对法律工具性的认识,形成了公法一元化的法律观,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初步奠定了公私法二元化格局。但社会转型仍然带着旧有体制的印记,现阶段我国公私法关系突出表现为活跃的市场因素所引发的私权保护诉求与计划体制下的政府管制思维之间的冲突。为了更好地建立公私法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文章建议通过确立法的回应型模式,即借助于司法部门的能动主义,来增强刚性的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的回应能力。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治理重心逐渐向基层下移,基层社会成为法治运行的重要场域。基层民众法治尊崇状况的优化已然成为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议题。基于余杭法治指数2007—2018年12年持续调查的数据可得出如下结论:基层民众法治尊崇状况的优化提升进路包括以司法权威重铸民众法治信任、以依法行政推进民众法治认同、以诚信文化唤起民众法治意识、以共治理念带动公民参与法治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14.
20世纪70年代以来,"第三部门"运动席卷全球。如今,第三部门不仅在活动内容上不断增多,而且在活动范围上也日益国际化。本文从界定"第三部门"的涵义入手,在第一部分分析了第三部门在发达国家和我国的现状。第二部分评析了区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几个理论。第三部分从不同角度分析"第三部门"法突破传统公法与私法之分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分析了"第三部门"法在我国的困境,包括立法层次低、门槛过高、法律内容的缺陷、法律技术的缺陷等,最后提出几个建议,如制定《民间组织法》、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完善第三部门的内部管理、明确政府对第三部门的扶持、社会责任的承担、公益诉讼等。  相似文献   

15.
经济法律规范中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达方式各有不同,内涵模糊不清,公共利益的归属主体与代表主体混为一谈。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经济法不可能对公共利益给出一个定式的界定。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权利和控制权力滥用。因此,不论社会如何变迁,经济法只要秉承经济宪政的理念,明确经济法维权与控权的目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看作公共利益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并维护和促进其发展与实现,这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的客观需要,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的权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17.
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进展显著。学者紧扣当代环境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著书立说,重视对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后评估,深入、细致地研讨环境治理、环境司法等论题,聚焦环境权、环境义务等基础理论问题,展开持久而深刻的学术争鸣,并且注重对学科方法论的自省,体现了环境法学研究共同体的理论自觉与学术贡献。法学界倾听社会发展的足音,以理论研究成果助力环境法治建设,使得新《环境保护法》成为全社会环境法治交响曲的开场鼓。  相似文献   

18.
公共经济法是调整在克服市场失灵过程中公共经济部门基于政治机制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共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包括: (1)公共经济部门基于政治机制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 (2)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国有社会组织之间的财产管理关系以及国有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关系。公共经济法的基本性质是公私法的交融性。经济法由市场规制法和公共经济法所组成。公共经济法的体系主要由财政法、中央银行法(部分)、国有企业法、产业政策法(部分)等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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