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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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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道德约束松驰、惩戒机制缺失的背景下,导致救助他人反被诬为肇事者并遭索赔的事例时有发生,对公民救助行为进行法律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公民救助行为保护制度应围绕减免其救助行为中的侵权责任、补偿其实施救助行为所受损失、帮助其应对恶意索赔诉讼、惩处受救助人诬讹索财行为等来设计。  相似文献   

2.
侵权法最为主要的保护对象当为财产权以及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对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保护,既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虽然救济或补偿的功能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但侵权法同时也可以具有惩罚和预防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实现侵权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的手段。受害人在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时,在客观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秩序,加倍赔偿可以视作对受害人这一行为的一种奖赏和激励。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非常特殊的私人惩罚制度,《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革新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具有惩罚、威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既符合国际趋势,又贴近现实,解决知识产权难题,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以受害人、过去为面向的补偿性赔偿相比,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以加害人及他人、未来为面向,重在对加害人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在具体计算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可并用,具有独立性、优先性,在补偿性赔偿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数额中秉持惩罚与克制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和社会调整方式,之间有着深厚的渊源。道德义务是道德发挥作 用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律义务则是法律发挥作用而设定的手段之一;道德义务可被吸收、确认为法律义务; 现行法律义务中有不少是从道德义务中提升而来的。在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几种主要来源中,道德义 务与它们是部分地竞合的。  相似文献   

5.
广义的激励是奖励与惩罚的上位概念,狭义的激励则是奖励的近义词,与惩罚是并列关系。法律激励应界定为狭义的正向激励,同时也不排斥惩罚的反向激励作用,两者是法律激励的一体两面。传统的数据控制安全保护模式限制了数据流通和开放分享,需要确立以数据利用安全为重心的法律治理模式。刑法应当从注重数据静态安全保护转向重视数据动态安全保护,强化对数据滥用行为的刑事规制,发挥刑罚的反向激励作用。数据安全刑事治理对于数据安全和发展同样具有双向激励机能,具体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把握。实体激励涉及数据犯罪中前置性行政法认定、个人信息数据知情同意权利保护、附随性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程序激励主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及其衔接协调。数据安全法律治理体系包括硬法治理和软法治理两种形式,软法又可分为国家软法和社会软法。数据安全刑事治理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寻求软法与硬法相融合的体系化路径。  相似文献   

6.
在法律原生态里,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相对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一旦以道德义务取代法律义务,法律应有的领地被道德侵占,或以法律义务取代道德义务,法律越界侵略道德应有的领地,法律的原生态就被破坏了.只有对法律的界限、目标、功能有着明确和符合实际的认识和运用,才能保护法律的原生态;唯有在法律原生态里,法律自身才能得以健康地发展,同时也有助于道德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不论是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还是侵权行为法甚至是刑法,都对欺诈这一客观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评价.民法中将其称为欺诈行为,刑法中将其称为诈骗行为.法律行为制度关于意思表示行为效力的规定应当起到对各类虚假表示人束以合同法拘束力并保护受欺诈人意思自由的作用;侵权行为法上的规定则着眼于令欺诈人承担赔偿责任,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至于刑法制度则偏重于对情节严重的欺诈行为施以惩罚性制裁.民法法律行为制度与刑事法律制度对行为的评价表现为效力性评价与违法性评价.而同时,效力性评价并不影响违法性评价,民法上被评价为有效的行为并不影响其被刑法评价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8.
任何形式的法律体系都包含着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制,一般而言,追究法律责任必须以法律义务的明确界定为前提,而法律义务的设定又必须以行为能力的假定作为最为重要的基础。立法者之所以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是因为:界定立法者立法能力的不可能性与认定立法者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可能性。《立法法》上的义务性规范对于约束立法行为依然是有意义的,它们是对立法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或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9.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也是最有争议的制度之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学者有两种提法。一是《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它被解释为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也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包括对受害人的补偿。它仅指加害人在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后还额外支付的那部分以惩罚为目的的赔偿金。在笔者看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不仅值得提倡而且应扩大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金融市场侵权损害的差异性,使得侵权损害赔偿更为复杂,而大规模侵权赔偿也更易使得侵权人破产倒闭。所以,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要求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损害设置具有差异性的民事损害救助制度,将传统的侵权赔偿法律制度进行修正,使得其适应于金融侵权的特殊性,将以预防和惩罚功能为重心的侵权立法转向以救济功能为重心的侵权立法,归责原则也从过错责任转变为多元归责主义。除此之外,还应该拓展金融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如建立侵权责任保险、侵权损害赔偿基金、金融消费者保险基金和国家救助等制度。  相似文献   

11.
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超越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为避免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实施的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其法律属性为防止侵害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明显不足,亟须完善。  相似文献   

12.
国家或其管辖或控制之下的私人或实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的重大跨国污染损害,国家或私人实体应当承担国际赔偿责任.现行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所确定的赔偿规则主要集中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危险活动领域,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主要目的是为受害者提供充分和及时的赔偿,包括赔偿范围、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限制、赔偿责任担保和索赔诉讼等具有普适性的制度.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着法律规定相对分散、实用性差、权利主体范围过窄、保护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刑法保护作用不明显和损失赔偿缺乏惩罚赔偿金制度等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可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通过修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途径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4.
文娟 《南方论刊》2008,(7):33-34
长期以来,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不够完善。基于此,应当建立在被告人无法赔偿或无法完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赔偿的制度。法律还应赋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精神赔偿的权利,以及被害人在不服一审判决时的直接上诉权,从法律上给予被害人更为充分的诉讼权利,彰显法律正义,保持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5.
朱振 《浙江社会科学》2015,(3):51-60,109,157
捐献骨髓的允诺也构成了一种有限的义务,它不能强制履行;违背义务也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非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否则就会造成对共同善的普遍伤害。能够成为法律规制对象的是义务的道德,捐献骨髓属于愿望的道德,不宜课以直接的赔偿责任,赔偿的限度与条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愿望的道德对于赔偿责任的影响和限制,并在某些条件下转化赔偿的主体。考虑到人所具有的"有限利他主义和有限理解力与意志力"的人性事实,最好把拒捐的可能性作为常规的医疗风险来认识,并需要在法律制度设计上采取一些可行的措施降低悔捐的几率,降低非理性行为对人类生活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郑丽清 《兰州学刊》2014,(3):144-152
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必要的信任心理既是社会运转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救人反被诬陷"让人心寒,只会导致见死不救不断出现,并造成整个社会人际关系更加冷漠。打破"救人反被诬陷"的怪圈,不能一味责怪人心凉薄,也不能单纯诉诸道德感召。立法对被救助者失信行为的惩罚不力和司法对救助个案判决的失准是被救助者失信的重要原因。因此,应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堵塞漏洞,通过立法加大对诬陷者的惩罚以矫正被救助者的失信行为,法院审理救助案件时应严格遵守举证规则,实现对救助者不被诬陷的权益保障,以营造一个有利于鼓励危难救助的安全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对于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解不同,出发点不一,在法律适用上呈现散乱甚至冲突状态。其原因在于有的是根据完全赔偿理论,有的是根据惩罚预防说作为损益相抵规则的依据,其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但都缺乏完整统一性,不能体现私法关系当事人之间联系的直接性。损益相抵不在于是否足额赔偿或惩罚赔偿,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矫正正义下的损害赔偿基本原理以及受害人收到的利益是否是侵权人矫正自己不公行为。  相似文献   

18.
法律权利转变为法律义务和法律义务转变为法律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发展常态,也是社会转型的微观显现。研究权利义务之间的转换既可以充分认识人类社会的转型,同时也可以为在一定社会情境下将何种行为确认为权利义务提供理论基础。因此,需要对权利义务之间转换的原因、表现以及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9.
由于逃脱概率的存在,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最终并非都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仍然坚持实际赔偿原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潜在致害行为人就会缺少预防损害发生的激励,从而导致无效率的结果。因此,需要借助惩罚性赔偿使致害行为人承担其行为的全部社会成本,从而激励行为人为无损社会福利的行为。惩罚性赔偿名为惩罚,实际上仍然是具有补偿性质的。鉴于此,应当拓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此外,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宜过于机械,应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20.
刘瑛 《天府新论》2011,(1):85-91
在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中,法律费用的数额可能很大,法律费用赔偿因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法律费用主要包括程序费用和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费。大多数国家允许法律费用的赔偿,并赋予法院和仲裁庭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和仲裁庭则会综合考虑当事人诉讼或仲裁请求的胜诉程度、当事人是否采取了拖延战术、当事人是否有不适当的作为或坚持不必要的立场、案情的复杂程度等要素,来确定法律费用的承担和赔偿。作为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条约,CISG对法律费用赔偿问题并未做明确规定,但不能因此就将法律费用赔偿作为程序问题依据各国内法解决,而是应该依循CISG的完全赔偿原则支持法律费用的赔偿,并按照受损害方胜诉的程度来判决法律费用的最终赔偿额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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