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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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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研究述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和抵押六种。目前学术界和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差异较大,不利于依法规范和正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界定尤为重要。本文研究结论是:转让、互换和抵押属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和出租属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入股属股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及相关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越来越少。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了通过家庭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49条也规定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虽未正式通过,但对农村地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该草案第13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  相似文献   

3.
土地经营权性质之争在民法典颁布后并未得到有效消解,存在一元论、二元论等多种解释方案。《民法典》第339条是土地经营权性质解释论阐释的基础性条款。其中把“流转土地经营权”解释为“派生土地经营权”还是“流转土地经营权利”将直接影响解释论的逻辑起点和结论。追本溯源,应坚守“流转”术语的本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民法典》第339条中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一个描述性的土地经营的权利,不涉及所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之争。第341条中土地经营权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可视为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创设的新型用益物权。在其他承包方式中,第342条的土地经营权应直接视为用益物权。债权性的土地经营权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产生,由当事人约定,以此化解土地经营权性质之纷争,利于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4.
“土地承包经营权”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农民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重要权利。学界长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主要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设立方式、流转范围等方面存在分歧。《物权法》第十一章专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对学界的争议作出了比较满意的回答。  相似文献   

5.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辨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我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学者们的看法也不相同.其实,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形式上是农户,实质上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以其他承包方式以及流转、继承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则具有复杂多样性.我国物权法应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基础上完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及相关方面的规定,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对权利人权益的保障性.  相似文献   

6.
在现行的法律中继承没有明确被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但是,继承可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方式有特定的法理以及法律依据:新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继承法》第三、四条和《农业法》第十三条也为继承可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方式的存在提供了法律渊源。在实务中继承作为流转方式遭遇到的疑难,也具有可行的策略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在现行的法律中继承没有明确被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但是,继承可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方式有特定的法理以及法律依据:新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继承法》第三、四条和《农业法》第十三条也为继承可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方式的存在提供了法律渊源。在实务中继承作为流转方式遭遇到的疑难,也具有可行的策略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解释上属于《物权法》第184条所称的"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财产;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为叙述方便,以下讨论除特殊指明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物权法(草案)》已明确界定用益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利用权名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该《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未界定、标的物规定不甚明确、设立方式规定不科学、变更不尽合理和全面、承包地收回和调整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种类不齐全等问题.应吸收并借鉴国内理论研究之成果和国外永佃权、用益权等用益物权法律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并予以修改,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标的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相似文献   

10.
现行立法依据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及流转方式的不同,来设计集体土地所有人审核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方式是有缺憾的,因为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村内流转和村外流转的区分,对土地所有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理范围不同的情形下如何行使审核权的问题不作回答,极易导致内外不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行使审核权依据不足、程序不明等状况,不利于村农民集体利益的保护。所以,在设定集体土地所有人审核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方式时,首先要明确是村内流转还是村外流转这一大前提,在此前提下,再根据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11.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定位和规制,需要从既存法制出发。在当前制度背景下,仅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能够产生新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与《意见》所提出的土地经营权并不契合。将土地经营权作物权化塑造以使其表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新权利,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应该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章中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相应的制度设置。  相似文献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核心价值有二,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二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及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有利于上述核心价值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法》应予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有利于上述核心价值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修改时应予明确规定。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入人应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经发包方同意,不利于上述核心价值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修改时应予摈弃。  相似文献   

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83,自引:0,他引:83  
物权法是否应当将承包经营权确认为一种物权 ,是目前物权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物权化 ,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能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还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值得深入探讨。需要指出的是 ,承包经营合同也应受物权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独立补偿已成为土地征收补偿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但征收实务中并未充分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地位。依《物权法》第121条、第132条的文义解释,《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制度的体系性解释以及《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之间的体系性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基于其用益物权请求征地补偿,且该请求权独立于土地所有权人的征地补偿请求权。在具体操作上,不应将承包经营权的补偿纳入土地所有权的征地补偿费中,而应参照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标准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问题解决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存在许多问题,学界对此也产生很多争议。本文首先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历程进行了简要回顾,然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剖析,最后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最主要的流转方式.研究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一种独立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中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转包方只能创设继受取得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只适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转包方仅限于发包方内的其他农户.同时,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中规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人"条文设计不科学,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允许并鼓励农民以多种模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福建省三明市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对其现有土地流转模式的分析,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途径和方式,以推进三明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科学发展,使土地资源得到更科学有效的配置,加速现代农村的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18.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重要创新。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浙江"绍兴模式"、湖南"草尾模式"及安徽"宿州模式"等典型模式。我国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并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实践经验,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法律制度。立法上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赋予与义务负担,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设立与生效、登记公示、变更和终止等运行机制的设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9.
我国《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不利于形成农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因此,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在法律层面上适时放开对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严格限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0.
在理论观点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中,都混杂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权抵押和质押。但是,在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的二元担保体系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权抵押的"创新",违背了大陆法系"债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质押"的国内外立法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物权性流转收益权质押又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一样,无法回避农民失地的风险,难以消除《物权法》和《担保法》"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顾虑。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性流转收益权质押,却能够纳入《物权法》第223条"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名下。因此,可以采取质押和抵押"分步走"的方式,在解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前,系统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性流转期待收益权质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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