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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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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委员会制度完善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问题,是《物权法》颁布前后一直不明确的问题.应当尽快通过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途径来解决这一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立法上应当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确认符合条件的业主团体的法人资格,细化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协助,进一步理顺业主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以此解决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在业主委员会制度方面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2.
张鲁豫  柳春秋  盂谦 《社区》2005,(24):6-9
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时,业主盼它成立,因为它是业主维权的“英雄”和依靠。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新的问题又产生了。《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但条例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曾经,为成立业主委员会跑断腿、磨破嘴的牵头人。随着业委会权力逐渐进入监管“真空”之后,原本是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却开始面对它曾经的拥戴者们的质疑。有业内人士预测,2006年,业主维权重心将从对物业管理的不满,转至对业委会的监督问题  相似文献   

3.
尹秀英 《社区》2012,(28):20-21
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在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随着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业主委员会在凝聚业主力量、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管理和服务方面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实际上,业主委员会不健全或者建立了不发挥作用等问题普遍存在。为了解笔者所在的山东省日照市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建设情况,前段时间,笔者通过面上统计及走访居民、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了专题调研。  相似文献   

4.
范石娴 《社区》2013,(12):11-11
业主参与管理社区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的一种基层自治活动。随着城市居住形式的改变,业主参与管理社区的需求和呼声越来越高,而其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既有业主本身的问题,也有外部环境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盛国荣 《社区》2008,(19):14-15
当前,物业管理小区内出现许多矛盾纠纷,包括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纠纷以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等问题,一些问题是由于管理服务不到位发展到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社区的和谐稳定。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单纯依靠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要充分利用社区管理的优势,  相似文献   

6.
盛国荣 《社区》2010,(19):37-38
天津市河东区百林小区有77户业主联名签字,提议罢免现任业主委员会,提名业主的比例达到小区全体业主的20%以上。罢免方代表将签字票交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居委会随即联系业委会代理主任,向其告知罢免方意见,并出示了签字票。按照有关规定,应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共同表决此事。但是业主委员会针对此次罢免行动提出了几个问题,并且一直未召集临时业主大会。后来经过街道、居委会多次协调,通过补选业委会委员的方式,才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以下是此次协调解决矛盾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7.
范石娴 《社区》2013,(8):11
业主参与管理社区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的一种基层自治活动。随着城市居住形式的改变,业主参与管理社区的需求和呼声越来越高,而其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既有业主本身的问题,也有外部环境的问题。社区事务工作站承接基层社会管理职能,是实施社区公共服务的主体之一,  相似文献   

8.
代理业主管理模式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广泛应用,带有总承包性质的代理业主管理模式有利于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并能减少业主的管理跨度和管理成本。在该模式下如何有效保证业主投资利益问题,通过工程实践总结和运行机制分析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陈凤山 《社区》2013,(36):34-35
经常有物业公司抱怨,业主欠费太多,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并难以提供令业主满意的物业服务。业主欠费一物业公司服务欠佳一更多业主欠费,这个问题在很多小区都会遇到。于是,有一种观点渐渐被广为传播:欠费业主侵害的是缴费业主甚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近些年来,围绕业主委员会的诉讼纠纷愈演愈烈。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自然扮演了业主维权的角色。但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一直未有明确规定,导致相关案件法院的处理结果各异。文章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明确,分别阐述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主体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11.
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我国业主撤销权制度,但关于业主撤销权的性质界定、诉讼客体、诉讼期限等问题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完备的业主撤销权理论体系尚付阙如。近年,业主撤销权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其中败诉、撤诉案件占比居高不下,现行业主撤销权制度有失灵之势,主要原因是业主权利与义务意识不对等、业主撤销权制度不完善、业主撤销权性质界定不清晰等。面临上述困局,应从实体法、程序法和软法三维度对业主撤销权制度进行变革。实体法维度,增设“业主社团法人登记备案”的规定,并建立业主小区内部的信息披露制度、监事制度。程序法维度,增加“确认决议无效”案由,分别以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区别对待不同效力样态的业主大会决议。软法维度,对关乎不同主体利益的事项设置独立的业主大会表决程序。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制度,但是还存在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没有统一规定、主体资格不明确的缺陷。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生活日常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其存在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主要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各种理论观点,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具体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业主委员会行使诉讼权力的方法,最后笔者建议并期待立法机关尽快合理界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使业主委员会所代表的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相似文献   

13.
乔先华  王广军 《社区》2002,(3):10-11
2001年6月26日至7月9日,青岛市市北区浮山新区一、二小区的部分业主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这一事件在基层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引发出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委员会界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这一界定不够明确,学界争论颇多。本文参照其他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情况,分析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问题。认为应准确理解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的地位;业主委员会应该享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尚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未来的发展趋势应是明确业主大会的独立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15.
代理业主管理模式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广泛应用,带有总承包性质的代理业主管理模式有利于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并能减少业主的管理跨度和管理成本.在该模式下如何有效保证业主投资利益问题,通过工程实践总结和运行机制分析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王晓强 《社区》2008,(1):20-21
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道所辖的70多个小区中,约有20多个小区是新开发的小区。通过调查发现:新建小区都不同程度存在着物业纠纷问题,多数小区的部分业主由于不满物业服务或开发问题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收费率较低;个别小区因业委会选举或“维权”行为,引发了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矛盾,在某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业主与业委会、业主与业主间的“派系争斗”。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二编"所有权"的第六章以14条的篇幅集中规定了我国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内容。该规定在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团体性质、车库和车位的分配问题、业主共同事项决议方式以及共有部分使用、修缮费用承担和收益分配的问题等方面存在不足,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作为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最高意思机构。业主大会之下,设有业主委员会,作为意思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对于业主团体的法律人格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定论,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与香港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均确认业主团体的法律人格。笔者赞成肯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的说法,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应当作为管理维护建筑物和区分主利益的表征,更多地体现为诉讼程序的功能,而非实体功能。  相似文献   

19.
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及召集人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在各地普遍存在.因业主委员会的缺位引发的矛盾频频发生,严重影响到物业小区的业主自治.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度设计不完备.<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召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虽有规定,但是做法不一,欠缺体系性.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困境,应当构建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0.
钱德意  郑惠国 《社区》2005,(20):29-29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但是各地关于物业管理的细化规定都还没有出台,在实际生活中,物业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业主委员会不是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很多人认为,物业管理中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业主委员会,这种认识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首先,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要受制于业主大会。其次,业委会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独立主体的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应该是业主、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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