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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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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因股权转让中提交虚假材料,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涉及到剥夺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因变更登记事项均系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也是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因此,登记机关在作出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时,除了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还必须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本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成本升高的困境。破解该困境的可能路径:以其他责任模式替代补充责任模式;改进既有补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契约法上的义务,也是组织法上的义务,困境破解路径的选择需兼顾组织法与契约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考虑到对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均衡保护、公司法出资责任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效用的充分发挥,替代路径并不可行,应采改进路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允许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限制转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减少权利实现的程序负担等。  相似文献   

3.
在公司纠纷中,股权转让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围绕股权转让的效力争议展开,除了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主张转让无效或要求撤销外,其他众多的利害关系人也经常会提出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由于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相关规定仍过于宽泛,公司实务中的诸多问题难以解决,形成的股权转让纠纷日渐增多,已成为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此应准确界定股权的性质,全面理解把握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股权变更登记、公司章程等的法律内涵及适用,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和人合性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本论文结合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对各种不同类型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5.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顺序规则。依该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债权多重让与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行请求优先于未受领交付之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登记之情形,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该司法解释虽然便于法院确定多重转让时的履行顺序问题,但也存在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法理逻辑的不连贯以及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及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通过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可部分避免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6.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7.
在现行认缴制下,新《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及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分配制度未予明确。与新《公司法》配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仅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责任及权利限制作了简单说明。为此,需要修正瑕疵出资股东的共益权和自益权,以此达到对瑕疵出资股权的限制。同时,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了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分配制度,建议确立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补充责任与违约责任,修正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以此规范我国资本市场中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古今中外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历史及内容分析,通过对物权公示的对象及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修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以登记、交付不动产、交付不动产证书以及公证等可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的方式为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的立法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基本理论,还足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瑕疵股权是指因出资者在履行出资义务上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约等瑕疵因素而导致权利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权,这类股权在当前公司实践中屡见不鲜,但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引发较大争议,文章主要对瑕疵股权含义和成因多了简单的介绍,评析了几种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学说,并且讨论了瑕疵股权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0.
采用单一视角认定股权赠与效力,影响《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有必要以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视角研判股权赠与的效力。股权赠与合同中赠与合意的认定应加入公司治理利益的考量。股权赠与不适用优先购买权规则,其本身不会损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权赠与应采公司认可生效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由公司对股权赠与进行合规审查,认可后即完成交付。对于滥用股权赠与规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不发生赠与的法律效力。为防止股东利用股权赠与逃避出资义务,股权赠与完成后应由受赠人履行出资义务,由赠与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相似文献   

11.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生效要件并无专条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此适法困惑,股权应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除了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还应该参照动产物权变动的有关规定来比照适用。根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仅仅是一个债权行为,背书应该是股权变动的生效条件,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的对抗条件。而其中,股权内部登记与股权外部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又有细微的差别。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解释三》在名义持股和一股二卖两种情形中确立了有限公司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司法实践亦将之扩至冒名转让股权的情形。然而,工商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权利外观,因其对抗效力且无相应技术改造,难以让人信赖。值此建构下,名义持股和一股二卖两种情形中不可能存在无权处分;即使存在无权处分的可能,股权转让实践中存在善意的可能也微乎其微,不应有股权善意取得的空间。冒名转让股权的情形中,无权处分、善意、合理对价、登记等构成要件虽可能得到满足,但基于可归责性的考量,亦不宜认定善意取得的适用。将来之立法应考虑加固权利外观的精确性,并将股权的善意取得限于登记错误的场合,以避免善意取得制度的滥用。  相似文献   

13.
针对隐名出资人以自己是登记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有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应否保护非交易第三人对登记外观的信赖.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对象是审查隐名出资人对登记股权是否享有实际权利,并比较判断这一权利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何者应当优先保护.隐名出资在实践中分为完全隐名和不完全隐名两种情形,隐名出资人在两种情形中分别享有债权和股权.从公司法的组织法的特性出发,将隐名出资人的股权、债权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进行权衡、比较,隐名出资人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理由.  相似文献   

14.
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知识产权业已成为企业乃至一个经济体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产权利用方式的创新,是将知识作为一种资源而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诉求方式,是知识经济时代资本的革命,是资本理论发展的新成果。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出资,充分挖掘信息财产的流动性资源价值,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和传播,成为知识产权理论界追求与探索的重要课题。传统物权、公司法和知识产权禁锢下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所有人以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出资不是获得知识产权的对价,而是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来获得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权,由此形成的"所有权—股权"结构带来了理论和实践上的种种缺陷和忧虑,现行法律却无法实现良好规制。现代物权思维下,公司财产权利结构应是由专有到共有的流转,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应是特定主体所获得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以知识形态所体现的财产利益。重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以及识别知识产权的客体,对于解析知识产权转让出资下的公司权利结构有着科学且深邃的启迪。  相似文献   

15.
技术出资入股的构成条件,包括技术的现存性、技术的确定性、技术的可独立转让性、技术的收益性、技术的合法性和技术的可评估性。我国《公司法》在入股技术的范围、高新技术的界定上存在的立法滞后现象。对于技术成果这一特殊事物可以有不同一般的特殊规定,才能有利于发挥技术成果更大价值。在技术入股的权能出资、作价方式、出资比例、股权保障等方面应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16.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特殊问题。与有限公司股权的一般转让不同,股权的强制执行必须协调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性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之间的矛盾。国外的公司和强制执行法律对此多有规定。就我国公司法对此问题的现行规定而言,明确规定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该制度亟需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7.
股权的财产权本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初始章程的契约性质,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初始章程规定强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当事人自己在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效力应予以承认。但有限责任公司后续章程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是否有效,应考虑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的替代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系问题、章程自治的界限问题而予以个案认定。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强制股权转让条款在实施时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和被强制转让股权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股权出资之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公司运作实务中,股权出资之典型个案引发了诸多困惑,由此产生了对股权出资进行理论分析和立法构建的必要。既然股权出资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实践中的现实性、立法上的适法性,被公司立法接纳为法定的股东出资形式就理所当然了。而要将股权设计为一种出资形式,就必须明晰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转投资、循环持股、公司分立、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鉴于股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价值的不确定性较大,为操作之必要,应在股份评估、股权移转、与股票发行公司之关系等方面做出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9.
交付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只是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条件.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只有登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因登记而取得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是建立在已经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物权基础的登记并不产生对抗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项并非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而是对物权优先于债权一般法理的重申,登记而未受领交付特殊动产者只享有债权,不得对抗未登记的物权.  相似文献   

20.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股权分割,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然而,该司法解释机械照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忽视了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的不可分割性,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股东转让股权的本质区别,是对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出资实乃夫妻共同出资行为的否认,严重侵害了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此,公司法与婚姻法应当科学设计自然人股东离婚的股权分割制度,实现二者在立法上的有机衔接,以保障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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