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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释明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有所涉及,但尚未进入刑诉学者的视野,尽管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使得代表国家权力一方的司法者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拥有相当的主动权,但在实现实体公正的同时,如何保障程序公正则是学界不懈的追求.以法院直接改变起诉罪名问题为切入点来说明释明制度如何弥合刑诉中某些技术合理性的欠缺无疑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释明"与其说是一种权力,不如说是一种义务,该义务旨在尊重并保障当事双方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故有必要将其引入到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来.  相似文献   

2.
法院自动变更起诉罪名甚至起诉事实的做法,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实。笔者以为,这种由法院白行变更起诉罪名和事实的做法,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违背了公诉权与裁判权划分的最低界限,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对抗式诉讼模式,这一模式一个基本支点就是控审职能分离,如秉再允许法院以职权直接改变指控,这种职能分离必然受到损害,造成一定程度的自审自理。因此,有必要建立公诉变更制度。  相似文献   

3.
在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以及如何变更问题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着立法上的差别和理论上的分野,我国目前在程序设计上对法院的罪名变更权缺乏制约.文章通过举例子、作比较等方法,对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罪名以及如何变更问题作了回答,并对如何构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4.
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限制大体上分为实体限制模式和程序限制模式两种.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允许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但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因此,可以结合当事人主义的诉因制度和职权主义的"告知-防御"程序,对我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进行相应地完善,以确保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在法院能否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以及如何变更起诉指控罪名的问题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着立法上的差别和理论上的分野.我国目前在程序设计上对法院的罪名变更权缺乏制约,理论界提出的种种改革方案也都值得商榷.我国罪名变更制度的建构,应当立足于我国特有的法文化传承和法治土壤,应当建立以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为基石并与诉因制度相整合的"诉因制度本土化"模式.  相似文献   

6.
试论法院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的罪名,无论是在司法实践界还是在法理学界,均围绕对"不告不理"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展开激烈的争论.其实,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关键是看是否有违"程序参与"原则,而不在于"不告不理"原则.换言之,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而其"限"就在于"程序参与"原则能否得到切实体现.而且,法院享有建议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权,是消弥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的"有限"盲区的有效的、合理的途径.  相似文献   

7.
在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以及如何变更问题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着立法上的差别和理论上的分野,我国目前在程序设计上对法院的罪名变更权缺乏制约。文章通过举例子、作比较等方法,对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罪名以及如何变更问题作了回答,并对如何构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8.
“法院判决改变起诉罪名”的问题不是简单的可以或不可以所能够概括的。应当区别情况加以判断。一、人民法院不能擅自改变起诉罪名为被告人作出罪重的有罪判决。二、人民法院自己可以直接改变起诉罪名为被告人作出罪轻的有罪判决。三、刑事诉讼的职能决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采纳被害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意见,从而改变公诉机关的起诉罪名。  相似文献   

9.
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不起诉制度在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教育挽救犯罪人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其价值和意义不容置疑.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不起诉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疏漏与不足逐渐显露出来,严重制约了不起诉政策的功效.因此,必须从立法上重构和完善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0.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回避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避是一项比较古老的诉讼制度,是为了正确行使司法权,保证法院公正的进行审判的一项重要制度.最古老的程序公正原则,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行为的法官实际上就包含了回避制度的精神.古今中外,回避制度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对其也有着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改革和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将对刑事诉讼的回避主体的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作以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当被告董事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时,公司对其所支付的必要的诉讼费用给予补偿,可以实现董事利益的保护。但对此,现行法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理论基础也不明确。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应当采取强制规定的方式,赋予胜诉董事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该费用范围应包括律师报酬等所有必要的费用。  相似文献   

12.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确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这一规定并未使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成为常态,解决侦查阶段的会见难,应该另辟蹊径,从以下方面入手:确立沉默权制度;规定在阻止律师会见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赋予法院对侦查活动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相似文献   

13.
刑事二审中新证据的采信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重大意义,但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新证据,对其构成要件及采信标准则需要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及部门法进一步明确。理论上讲,我国对新证据采取的是随时提出主义,反映了对刑事实质正义的绝对追求。具体到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上,需要考察时间、原因和种类三个要件。在此基础上,结合证据的可采性原理,可以分别对检察院、辩护人及法院提出的新证据进行科学的采信。  相似文献   

14.
北洋时期的法律把律师定位于社会法律工作者,即自由职业者,与清末相比则是历史的进步。北洋政府受传统“无讼”观念和“讼棍”观念的影响,对律师制度仍存疑虑,突出强调律师的义务,确立了以司法机关监管为主,律师工会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15.
与其他诉讼方式相比较,代表人诉讼以其突出的优点更能有效地解决涉案人数众多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所特有的公告、登记程序以及判决的间接扩张力,使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功能,因此不应将其排除在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方式之外。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应该扩大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加强律师和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公诉人与代理律师虽然两者履行的控诉职能相同,所持立场和角度却不尽相同。通常他们之间是一种相互配合的伙伴关系,形成以公诉人为主,诉讼代理律师为辅的控诉格局。然而,当双方对定罪量刑等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被害人将面临公力救济不足的诉讼窘境,此时的诉讼代理律师不应再是处于从属地位的控诉方,而应成为与公诉方平行且独立的控诉主体。  相似文献   

17.
理论界对是否应当保留律师伪证罪的争论,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在我国确立律师伪证罪具有必要性,尽管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但并不能因此就取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针对律师伪证罪在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应该明确适用《刑法》第306条的基本原则,统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该条的指导思想。针对《刑法》第306条存在的具体问题,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8.
结合具体案例,从指定监护的成立条件、委托监护与诉讼代理的关系、监护资格的否认等三个方面,探讨精神病人涉讼时代理人的确定问题。在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放弃监护权、或者没有被依法剥夺监护权时,其他人是不享有监护权的。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使将参加诉讼的权利委托给其他代理人,其作为该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也仍然不会改变,被委托人也只能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19.
微博作为一种新媒体正迅速崛起。当前社会已经进入到微博时代。在关注与被关注之间,在传播与被传播之中,微博冲击着司法舆论,影响着司法公开。因此,法院开通微博有其必要性。应构建微博时代司法公开的相关机制,并促使法院开好微博,用好微博,打造司法公开的窗口平台。  相似文献   

20.
我国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改革是时代的新课题。本文探讨了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对司法行政改革所作出的积极响应 ,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应发挥先导作用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 ,并且在改革中加强与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以及促进其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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