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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9 毫秒
1.
由于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紧密联系,环境标志成为多哈回合WTO环境与贸易委员会的一个重要讨论议题。目前,各国对于是否应在WTO框架下对环境标志加以规范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然而,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环境标志制度在各国日渐普及。无论环境标志制度最终是否被列入WTO规则,都已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新的绿色贸易壁垒。对此,我国一方面应进一步积极完善本国的环境标志制度,并加强国际合作,减少因环境标志标准不同而引起的贸易摩擦;另一方面,应坚持利用现有的WTO规则遏制环境标志制度的滥用,同时积极参加多哈回合环境与贸易委员会关于环境标志问题的讨论,推动WTO各国通过多边协议规范环境标志制度对贸易的限制性影响。  相似文献   

2.
贸易自由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流,对环境的影响日益显著.WTO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给予很大关注,有关环境保护政策与措施规定诸多,并有其特点.但WTO贸易与环境政策面临不少冲突.在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协调中,WTO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强化环境保护;加强WTO规则与多边环境保护协定的协调,努力实现贸易与环境立法的趋同化;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重视DSB对贸易与环境规则的解释.  相似文献   

3.
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无论在基本理念或是具体制度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都是为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所不可缺少的,但是两者之间的冲突却对国际社会如何兼顾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带来了困扰,也阻碍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的发展.面对多边贸易体制和多边环境协定的潜在冲突,我国应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在促进贸易自由的同时又有效的保护环境:(1)积极参与环境协定的制定谈判以推动其改革和创新; (2)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和地位;(3)构建和完善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4)完善绿色贸易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5)完善我国绿色贸易的法律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4.
WTO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及我国的环境法律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两大规则在内容上出现许多交叉、关联现象.CBD有积极追求生物资源经济价值的意愿,而WTO在保证贸易自由的前提下,比其前身GATT给予环境保护更切实的关注,但CBD与WTO之间仍然存在不少分歧和碰撞,两大规范之间仍有许多的空白地带急需协商.对WTO与CBD,我国可采取的法律应对包括:积极参加到贸易与环境的各种论坛中,参与制订、修改和影响规则;充分利用国内的规章制度,保障本国利益;充分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服务.  相似文献   

5.
WTO规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研究法律上的应对之策是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拟应强化贸易的环境管理决策机制,加强国际立法合作,加强和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立法,加强绿色贸易制度的法制建设,强化环境法律实施与监督。  相似文献   

6.
WTO是一个有关贸易的全球性组织,WTO以其完备的法律框架体系而著称,除了争端解决机制以外,司法审查制度也是WTO框架中很重要的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的行政诉讼制度受到了WTO规则的挑战,针对WTO对我国的影响,政府各部门及法学界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积极推进我国法治进程,推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国际的接轨。  相似文献   

7.
论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理念冲突及规则整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关系复杂。贸易主义者认为自由贸易是推动经济增长、解决环境问题最好的方式,环境主义者认为自由贸易削弱环境保护、加剧环境破坏。两者的冲突是制度的冲突和理念的冲突,应该对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规则予以整合,在新型的模式下推动两者的和谐。  相似文献   

8.
WTO是一个有关贸易的全球性组织,WTO以其完备的法律框架体系而著称,除了争端解决机制以外,司法审查制度也是WTO框架中很重要的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的行政诉讼制度受到了WTO规则的挑战,针对WTO对我国的影响,政府各部门及法学界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积极推进我国法治进程,推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国际的接轨。  相似文献   

9.
入世是中国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它加快了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制度过渡的步伐。入世对中国食品农产品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入世后中国食品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继续增长,但还存在一些影响出口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必须在战略上把握农产品出口所面临的难得的过渡期机遇,充分利用WTO给予农产品贸易的符合多边规则的保护,努力完善食品农产品的出口政策措施,积极应对复杂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  相似文献   

10.
我国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绿色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者利用环境保护浪潮滥用环境保护条约、法律和规则的产物.它以其过高的技术标准、繁杂的检验检疫程序和各种环境标志、认证体系阻碍着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准入,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违背了WTO规则,影响了贸易自由化进程.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要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一方面要充分利用GATT/WTO规则赋予的权利,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政府要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提高环保水平,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企业要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取得相关的环保认证、环保标志.  相似文献   

11.
2 0世纪 90年代以来 ,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两大潮流融合交汇 ,并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焦点。贸易与环境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我国加入 WTO后 ,要实现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双赢”目标 ,就必须采取完善现行的经济体制和法制体制等应对措施 ,以使我国的环境与贸易体制与 WTO的基本原则相衔接 ,促进国民经济的更快发展  相似文献   

12.
WTO体制下的环境贸易政策与中国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新世纪“千年回合”的启动,使贸易与环境问题再次成为瞩目的热点。在“千年回合”中,WTO体制的新成员、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该如何面对这一“国际贸易的新问题”,如何适应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环保贸易规则,保护本国环境,冲破各种“绿色贸易壁垒”,以及如何推动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相互协调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从考查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的关系出发,仅对WTO的环保贸易条款进行分析,并针对该条款探讨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挑战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3.
WTO所规定的多边贸易成员方的法律义务,主要是成员方政府在其国内履行的义务,是政府的职能活动,而非贸易商的经营活动.如何发展与WTO相衔接的行政法制体系,以规范和保障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的有序运作,使之适应WTO的需要,应是法学界研究的新课题.构建与WTO相衔接的行政法制的基本思路是促进行政法制的立、改、废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强化监督行政法制机制.  相似文献   

14.
从WTO宗旨与相关条文同环境保护的相关与相悖出发,深入分析了促进贸易发展又兼顾环境保护是WTO的综合目标;在对如何消除贸易与环境双向负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基于贸易促进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我国立法建议。创新点在于,基于加大对世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提出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既是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质量高低的标志之一,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标志之一,在此基础上,提出资源性产品和资源性产品交易等新理念,建议国际和国内立法对资源性产品交易给予特殊政策。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环境污染导致的公众健康损害愈发突出,环境健康问题频繁发生,暴露出我国环境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公众健康保障长期处于边缘化状态。为此,建立起面向公众健康保障的环境法律规制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以规制的发展路径为切入点,分析环境规制的演变进路,剖析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个体主义规制模式的局限性和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规制在环境保护和保障公众健康方面所具备的优势与正当性,从而明确环境法律规制机制的发展脉络和现实需求。然而在风险社会中,环境风险的社会化属性愈发凸显。面对复杂而多元的环境问题,单纯依靠公权力的作用已难以实现环境法律规制目标。随着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意识的增强和市场型环境规制手段的兴起,建立公私合作模式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机制,通过发挥法律的强制性与规范性作用,在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下,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就成为实现环境法律规制目标的应然之选。  相似文献   

16.
稳定的贸易秩序仍需要多边贸易体制调整,而多边贸易制度并不仅仅由《世界贸易协定》(WTO协定)单独构成,事实上还有一些其他的多边贸易法律形式。但由于《世界贸易协定》的广泛影响,它目前实际上是多边贸易制度的重要内容。尽管世界贸易组织(WTO)没有全面具体的规范区域贸易制度,但是,世界贸易组织在协议文件中,承认了贸易区域化的现实,这对于多边贸易的体制运作,产生重要影响。现时,区域经济贸易与多边贸易进程相伴随,因此,多边贸易体制争区域经济合作体制并存且发生影响。  相似文献   

17.
五年过渡期后我国正式步入后WTO时代。完全的WTO环境下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将会面临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应当通过推行地区的法治建设应对后WTO时代的挑战。后WTO时代经济发达地区的法治建设主要集中在外贸法律、国内经济法、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法律服务及专门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只有全面推进地区法治,适应WTO环境,经济发达地区才能保证持续而稳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论证企业间以排放指标为标的的排污交易、环境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排污行政许可及排污费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三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提出对它们分别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认为为使环境行政管理不对排污指标的市场配置机制造成障碍,法律应明确排污交易适用商事交易规则,对于排污交易引起的排污权主体变动,应以对出卖排污指标企业进行许可证变更或解除以及由购进排污指标企业申请新排污许可的制度模式进行承认。此外,还论述环境管理部门在排污交易相关管理体系中应具有的法律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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