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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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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顾长河  张婧 《南都学坛》2013,33(1):86-91
私法环境权是保护和维持民众生活环境利益的权利,在发生权利受侵时,法律需要在私法主体之间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利益安排。私法环境权的人格权属性问题实质上解释选择问题,其结论不存对错之分,只有优劣之别,能够与现有民法体系和原则实现最大匹配的解释就是最优选择。私法环境权的确立会与物权、其他具体人格权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在适用法条时,应遵守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主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2.
人格权的双栖性与人格利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耿焰 《东方论坛》2004,(3):113-119
文章从公民人格权的定义出发,认为人格权同时存在于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中,具有双栖性,这种双栖性本身导致了人格权在公法和私法中不同的人格利益保护(虽然人格利益的字面表述相同).同时也提出针对人格权的双栖性问题,人格权的保护不是单纯依靠公法或私法能解决的,而是应由公法、私法共同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3.
论健全我国公民环境权保护法律体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规定存在缺陷,其一,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环境权保护不足,其二,民法对公民环境权保护不足。我们应健全我国的环境保护体系,确认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法律权利,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4.
反思与重构:生态利益损害的侵权法救济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构成了环境权的两个层面.生态利益损害是独立的环境损害.侵权法作为典型的私法救济机制,其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可有效填补公力救济机制的瑕疵.在生态利益损害救济中,中国侵权法救济机制存在法律价值理念滞后、请求救济主体单一、事前救济不足、损害赔偿范围含糊等缺陷.文章建议抉择"可持续发展观"为内在价值理念、扩展请求侵权救济的主体、重视侵权法的预防机制、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充分发挥侵权法对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  相似文献   

5.
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并没有改变人格权的性质,只是将人格要素的财产性利益显露出来。从美国公开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可以分析出,公开权的创设是为了弥补隐私权的缺憾。美国法中隐私权在普通法中出现,并一步步确立为成文法,难以提炼出关于一般性的人格权概念。通过对比美国公开权制度与中国一般人格权制度中对于姓名、肖像人格等要素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效力,探究是否需要对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益采取单独设权的保护模式。在中国,通过姓名权、肖像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可以有效地对人格要素的财产利益进行规制,从而达到与美国公开权制度类似的保护效果。所以不需要引入公开权制度,以免对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形成不必要的冲击。应当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下解释人格权商品化的现象,促进人格权的积极利用。  相似文献   

6.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是现代宪法中三大自由权利的一部分。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从严格意义上讲,完整的公民人格权法律保护体制,应该是由公私法的共同保护形成的,单纯地依靠私法不能解决公权力对人格权的侵犯问题。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人格权的保护明显地存在着宪法与普通法的保障层次,而对私法上的人格权的保护较公法上人格权的保护更为受到重视。就人格利益损害的金钱赔偿而言,后者无论是在赔偿范同、赔偿标准和赔偿内容上都明显地高于前者。这种保护机制的偏差与公民人格权的双栖性不相符合,应于改进。  相似文献   

7.
环境权的本质属性是环境权理论中讨论的最为热烈的议题之一,对环境权的研究,无法绕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从环境权产生的理论背景来看,英美法系的公共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共有制度,并不排斥环境权的私法性质,而从私法制度的理念上亦可证成环境权的私法化问题.同时,就现有的私法体系而言,环境权与私法在制度上同样存在整合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8.
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人类基因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在不少国家,人类基因信息的保护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此背景下,我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从该条例的内容来看,人类基因信息在私法中主要以人格权保护方式为主,这与我国其他立法的精神相一致。在传统人格权理论框架下,此种方式显然无助于维护依附在人类基因信息上的财产利益。基于人类基因信息产生的财产利益,是个人付出劳动的结果。在此若独以人格权对该财产利益予以保护,那么在人格权特有的救济方式之下,这些付出的劳动将难以被承认。这不仅无助于基因技术的发展,而且亦无助于个人利益的维护。为此,未来我国法律在修订时,应将财产权保护方式引入人类基因信息的保护中。  相似文献   

9.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价值,另一方面人格权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从应增设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具体人格权的发展、关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网络环境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等五个方面来探讨了如何完善人格权制度,促进人格权法的制定.  相似文献   

10.
自然环境和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与必然要求。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植入绿色理念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观与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传承,又是对现代社会绿色发展时代精神的彰显,而且有利于弥补环境公法治理手段的不足和强化公众环境安全的私法保护。与公法治理模式相比,私法对环境的保护更具持久力,但绿色理念在民法典中植入不能突破私法本质属性和调整手段的限度。民法典编纂中绿色理念的建构应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明确将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二是在人格权体系中纳入环境安全权;三是分层次对动物进行保护与适度细化水权、采矿权等准用益物权;四是完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与环境侵权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保护本质在于践行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秉承利益衡量理论,贯彻保护利用并举。比较国际社会的立法模式,欧美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的保护模式。中国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暴露出权利基础缺位的制度性弊端。继《民法总则》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未完成个人信息权的续造。《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位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宪法规范基础。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的概念表达时,应与权利内涵保持一致。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除应延续传统立法所强调的侵害防御机制外,更应关注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以及基于人格自由发展所要求的对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那么,采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表述,确认个人信息之于个人利益的实质价值,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完整权利形态,内含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为权利内容的细化留有空间。如此,可在宪法"个人信息权"的统合下,以人格尊严及其自由发展为核心,通过发挥基本权利的主观防御权功能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在公、私法领域实践国家保护义务,分别形成私法上以客体支配导向,保障个人信息自决的具体人格权,与公法上以行为规制导向,保障个人实质参与的程序性权利集合。而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唯有落实到个人可具体主张法律保护与救济的民事权利时才有赋权之意义。基于此,检视《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所属的"民事权益"已具备升级为"民事权利"的充分条件。区别于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等属性,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可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以民法典的原则性规范,人格权法的独立权属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体系构建,可渐次实现个人信息权从顶层设计到全面布局的逻辑推演。  相似文献   

12.
从"私法上的人"为出发点引出人格概念,然后导出人格权。明晰人格权与人格的关系,人格决定人格权,人格权的保护有利于独立人格的实现,人格权的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但两者不可混同;人格权不是财产权,也不是自然人权,而是私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同时结合人格权在近现代的发展以及各国立法的保护,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论证,提出我国应以人格权单独成编的方式来构建完整的、以权利为轴心的民法典体系。  相似文献   

13.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社会中对个人信息侵犯的现象逐渐增多,这使得个人信息权的设立成为必然.个人信息权被视为一种私权利已无争议,但在其属性的界定上,仍难以达成共识.占主流地位的是人格权说,即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人格权.表面上看,该说着重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似乎有助于维护信息主体的利益,但实质而言,人格权说不仅会导致传统理论的崩溃,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必须对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再界定.从现有的权利体系和个人信息体现的利益来看,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财产权不失为科学之举.  相似文献   

14.
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以人格标识要素为客体,但又以保护主体的财产利益为己任,导致在其性质及法律保护模式问题上,一直存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之争。然而,以人格权制度保护此种权利面临着许多立法难以解决的障碍,究其原因,人格权保护模式以权利客体为标准划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做法并不足取。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在本质上属于无形财产权,只有在财产权体系中建立统一的商品化权保护制度,才能充分保护主体的相关利益,同时维护私权体系的完整。  相似文献   

15.
人格权分为普通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特定身份展示权属于特别人格权。普通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的划分是人格权法制度安排的基础。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可分别定位为可控制财产法和不可控制财产法。民法典物权法编应分为四部分,即物权法通则、所有权、占用权和占有。知识产权法可被全部纳入民法典,这需要更新观念,并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对有关条款进行技术处理,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纯化",使其成为真正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16.
私有财产权是保障人权、建设法治的基石,又是促进经济繁荣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私有财产权保障构成了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宪法第13条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群众保护私有财产的迫切要求。在此背景下,新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明确了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定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重申了私有财产权的内容及界限应当符合法律;增加了征收补偿条款,从而形成了由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和征收补偿条款构成的较为完善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7.
公共政策变迁中由于涉及对私主体财产权的拘束而执行困难,并影响政策目标实现的情形,在实践中屡有发生。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政策就集中反映了此类问题。由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所有者财产权之取得具有长期的政策背景,而产权移交又涉及其权利减损,进而出现政策执行困难。究其原因,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产生的特别牺牲,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之间存在冲突。前者的不可期待性与后者的可期待性之间界限模糊。调控与助推理念的适用有助于调适二者的关系,促使利益调控成为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进而建构以比例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和溯及力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调适标准,使公共利益维护和私人利益保障之间尽可能平衡,进而推动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人格权与人格不同,人格权不再是主体制度的一部分;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同,人格权不可能归入财产权;人格权与人格权请求权能不同,人格权的“广义内容”不可能仅限于侵权法上的规定.民法上人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分为四个层次: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人格伦理价值的法治基础;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实现主体人格伦理价值权利化的逻辑前提;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并建构独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规则;对人格权的救济应采用“退出式”与“割让式”救济路径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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