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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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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一种犯罪的可能性,包括行为人的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对象是行为人的行为。因此,人身危险性是和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独立的范畴。  相似文献   

2.
刑法学界对同种数罪应否并罚的问题存有较大分歧.究其根源,主要在于论者忽视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行为人主观罪过的本质差异.同种数罪罪过的同一性,决定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性质上的单一性;而异种数罪罪过的相异性,决定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多重性,相互间具有质的差别.两者罪过的此种差别,使得异种数罪并罚而同种数罪不并罚具有科学合理性,有利于刑法公正及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王文华 《南都学坛》2014,34(6):66-72
定罪量刑日益重视人身危险性,是刑法发展既重视"行为",也重视"行为人"的必然结果。然而究竟什么是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之间的关系,人身危险性对定罪量刑的实然、应然影响及其法律根据,目前在理论上并不清晰,在实践中标准也不尽一致。人身危险性可从不同方面体现出来,例如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主观的再犯可能性与客观的再犯可能性、违法的人身危险性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在"后劳教"时代,是否需要将原属于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危害行为规定进入刑法,人身危险性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重要因素。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避免过分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忽略其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4.
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是死刑执行的两种方式,两者的适用条件至今学界观点异彩纷呈,但学界的诸
多观点均不能达致完满。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寻求死缓适用条件的路径应坚持先后不同的位阶顺序:“罪行极其严
重”是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是区隔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分界线。“罪行极其
严重”应从客观危害上框定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遵循行为刑法原理;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应从主观情节上予
以考量,遵循行为人刑法原理。通过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评估,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颁布指导
性案例等予以把控死缓适用的实质标准。  相似文献   

5.
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条文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但过于抽象,不利于司法实践。结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刑罚根据论,罪行极其严重的应然解释路径是三要素阶层式,客观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死刑适用条件的考量因素,三者的评判顺序应当是客观危害性第一、主观恶性第二、人身危险性第三,以此发挥功能主义和目的主义的刑法导向。  相似文献   

6.
抢夺罪的成立不以客观上乘人不备实施为前提;抢夺罪中的“数额较大”包含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两个方面,而非纯粹客观评价要素。对于驾驶汽车或者摩托车猛力抢取行人财物的案件,应视具体情况以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所夺取的财物作为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7.
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重要根据之一.对具体犯罪人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时,必须在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不仅是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的需要,而且是实现量刑公正的需要,人身危险性是量刑公正的调节器.人身危险性进入司法领域造成的"同罪异罚"必将严重冲击传统的司法公正观念.  相似文献   

8.
犯罪内涵新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是危害行为所承载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以及该行为所表征的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格三者的有机统一。犯罪具有四个基本属性:犯罪的行为性(自然属性);触犯刑法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罚当罚性。法益说存在美中不足,犯罪的法律本质应该被解释为“主要是对特定义务的严重违反”。  相似文献   

9.
关于刑事责任终结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论述刑事责任终结的涵义及实现方式,阐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终结。其在刑法上的影响力即彻底消失;若以后再犯新罪,则前罪的刑事责任对后罪的刑本责任没有任何渗透。文章强调,累犯从主的根据不在于旧罪刑事责任尚存的影响,而恰恰在于行为人所犯新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本文还对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其刑事大任与被告在未被判决前死亡不再追究刑年责任之间的协调统一问题,提出独到的见解。  相似文献   

10.
刑罚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理论是一个非常宏大的课题,从人身危险性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看,在定罪领域把人身危险性作为定罪的根据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危险的。在刑罚裁量时,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不同情况考虑人身危险性因素,充分发挥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我国立法上没有不能犯这一术语及相关规定,而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则通常把不能犯定位于犯罪未遂的一种加以研究和处理。然而,不能犯尽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与未遂犯的危险性相比是有区别的。不能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尽管存在恶性,但人的内心并不能危害法益,只有行为才有可能危害或威胁法益,刑法也正是通过对危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来保护法益的。所以,对不能犯科处与一般未遂犯相同的处罚是不妥当的。  相似文献   

12.
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在裁量刑罚时,首先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要考量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个体反社会人格因素。危险驾驶罪要实现量刑均衡,首先要厘清自身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其次,制定该罪的"罪刑阶梯表"是实现量刑均衡的有效途径,法官可以根据罪行轻重以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逐格选择适用拘役、罚金及缓刑。  相似文献   

13.
划定作为刑法中业务行为的医疗行为的范围,最根本的是判定是否具有侵害人身的危险性。"保护的优越利益"学说是医疗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医疗行为的正当化要件包括: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行为具有必要性与合乎水准性、遵守规则性;行为人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行为相对人作出有关承诺。  相似文献   

14.
在刑法意义上,刑事责任理论应成为犯罪人人权保障的担纲者。在我国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中,人身危险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与社会危害性相结合共同构筑了我国刑事责任的全部内涵。相应地,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亦被改造而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不但有悖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不符合罪与刑的逻辑连接,不能充分体现现代法治国家的精神伦理和人权保障。对此,改造的关键在于将责任评价和刑罚量定作为两个独立的阶段予以分离,把人身危险性因素从传统责任体系内予以析出,而仅在量定刑罚时将其作为预防因素,结合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之需要来缓和或消解责任所决定的刑罚。  相似文献   

15.
前科作为衡量罪犯再次犯罪时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之一,不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理念,也有助于实现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目前,我国刑法对前科的概念尚无定论。行为人因犯罪而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的事实,即为前科。我国宣告有罪的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宣告前科的唯一机关是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6.
刑法情节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情节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中的情节是指由刑法规定或认可的、与行为人或其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的、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影响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  相似文献   

17.
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普通累犯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法域国家,港澳台地区的累犯制度和内地的普通累犯制度各有特色。这种差异不仅反映在普通累犯的立法模式上,而且在普通累犯成立条件的罪量、罪质、时间间隔、主体、跨法域犯罪、法律后果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我国内地刑法普通累犯制度应该定位于人身危险性的根基之上,以"行为人累犯"为中心,单位主体和过失犯罪可以有限成立普通累犯;普通累犯的处罚原则应该以人身危险性为变动曲线,有条件地适用假释。  相似文献   

18.
论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是指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程度,从而决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以及罪行轻重的犯罪构成事实。根据其在定罪中的作用,定罪情节可以分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基本罪与轻罪(重罪)、共犯形态、停止形态和罪数形态六种类型。定罪情节与犯罪构成、量刑情节之间既有密切联系,也存在明显区别。厘清这些基本关系,对于准确定罪和公正量刑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9.
当前结果加重犯的核心问题在于没有厘清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陷入了"复合形态论"的误区.与"复合形态论"相对,在犯罪类型上结果加重犯应当是危险犯的实害形态.具体而言,在客观方面,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性或现实可能性;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均是同类法益:基本犯罪的侵害对象与加重结果的受害对象必须同一.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存在危险故意.  相似文献   

20.
当前结果加重犯的核心问题在于没有厘清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陷入了“复合形态论”的误区。与“复合形态论”相对,在犯罪类型上结果加重犯应当是危险犯的实害形态。具体而言,在客观方面,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性或现实可能性;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均是同类法益;基本犯罪的侵害对象与加重结果的受害对象必须同一。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存在危险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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