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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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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文华 《南都学坛》2014,34(6):66-72
定罪量刑日益重视人身危险性,是刑法发展既重视"行为",也重视"行为人"的必然结果。然而究竟什么是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之间的关系,人身危险性对定罪量刑的实然、应然影响及其法律根据,目前在理论上并不清晰,在实践中标准也不尽一致。人身危险性可从不同方面体现出来,例如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主观的再犯可能性与客观的再犯可能性、违法的人身危险性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在"后劳教"时代,是否需要将原属于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危害行为规定进入刑法,人身危险性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重要因素。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避免过分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忽略其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2.
包含抑或并立——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危险性作为行为人的属性,其与作为社会危害性基本内容的主观恶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术语。两者无论是在基本内涵和评价因素上,还是在功能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是并立的关系,而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定罪量刑时,决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在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价时,应该把主观恶性剔除,以避免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3.
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条文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但过于抽象,不利于司法实践。结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刑罚根据论,罪行极其严重的应然解释路径是三要素阶层式,客观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死刑适用条件的考量因素,三者的评判顺序应当是客观危害性第一、主观恶性第二、人身危险性第三,以此发挥功能主义和目的主义的刑法导向。  相似文献   

4.
刑法学界对同种数罪应否并罚的问题存有较大分歧.究其根源,主要在于论者忽视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行为人主观罪过的本质差异.同种数罪罪过的同一性,决定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性质上的单一性;而异种数罪罪过的相异性,决定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多重性,相互间具有质的差别.两者罪过的此种差别,使得异种数罪并罚而同种数罪不并罚具有科学合理性,有利于刑法公正及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重要根据之一.对具体犯罪人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时,必须在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不仅是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的需要,而且是实现量刑公正的需要,人身危险性是量刑公正的调节器.人身危险性进入司法领域造成的"同罪异罚"必将严重冲击传统的司法公正观念.  相似文献   

6.
刑法情节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情节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中的情节是指由刑法规定或认可的、与行为人或其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的、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影响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  相似文献   

7.
犯罪内涵新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是危害行为所承载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以及该行为所表征的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格三者的有机统一。犯罪具有四个基本属性:犯罪的行为性(自然属性);触犯刑法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罚当罚性。法益说存在美中不足,犯罪的法律本质应该被解释为“主要是对特定义务的严重违反”。  相似文献   

8.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一些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贯彻宽缓刑事政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宽严有度,以法律为依据,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在裁量刑罚时,首先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要考量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个体反社会人格因素。危险驾驶罪要实现量刑均衡,首先要厘清自身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其次,制定该罪的"罪刑阶梯表"是实现量刑均衡的有效途径,法官可以根据罪行轻重以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逐格选择适用拘役、罚金及缓刑。  相似文献   

10.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有不要说、故意说和责任说之分。我国学者有的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必要说,有的坚持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其实,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都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规范上和道义上都值得谴责,因此,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择一说应当是最为理性的选择,因为它既符合公正的要求,又符合功利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预备行为实行性转化是预备行为之所以能入罪的原因,预备行为实行性转化是此罪预备行为转化为彼罪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不符合此罪犯罪构成的要求,不构成此罪。实行性转化后的预备行为已经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中所描述的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彼罪,按照彼罪定罪处罚。预备行为入罪,行为人不是对自己预备行为的预备性负责,而是对自己预备行为的实行性负责。认清预备行为的实行性转化,有利于正确认识犯罪预备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来源。  相似文献   

12.
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危害性是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有没有必要继续在犯罪概念中继续存在下去,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本文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了社会危害性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认为从犯罪概念的历史发展和其功能上考察,社会危害性必须在犯罪概念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3.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学的基石性概念,因此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被称之为社会危害性理论。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一些学者开始对社会危害性产生了质疑。事实上,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承担的是出罪功能,因而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一致性。当然,基于我国犯罪构成是评价行为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因此应当把社会危害性的出罪功能纳入到犯罪构成中来。  相似文献   

14.
犯罪构成视野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犯罪论体系中,社会危害性应当作为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共同研究的范畴。考虑到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必要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单独设立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评价层次,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一步紧缩犯罪圈,以平衡入罪与出罪的双向机制,兼顾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包括罪量因素、正当行为和司法裁量的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3项具体内容,并且可以栖身于犯罪客体内,从而包容在整个犯罪构成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15.
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有量刑根据说、刑事责任根据说、定罪根据说和犯罪本质特征说的争论.社会危害性有一个内部层次结构问题,在纵向方面,分为事实层面和价值评价层面,即自然属性层面和社会属性层面;在横向方面,由客观实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两部分组成.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前提下,应将人身危险性定位为社会危害性的组成部分.人身危险性的这一定位,既解决了刑法理论中的"脱节点"问题,又为报应与预防之刑的统一找到了合理结合点.  相似文献   

16.
判断某一民事违法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除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判断标准外,要衡量多种因素,如国家需要、法制文明、刑法成本、社会效益等因素。民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量上不完全是一个递进的关系,而带有一定交叉关系,也就是刑民分界关系并非非此即彼。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在刑法上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后,并不能因此在逻辑上推断其丧失了民法上的评价必要。  相似文献   

17.
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参照,将我国学者关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的诸多观点归纳为单一说、兼容说和主次说三类。在批评和借鉴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说"的新主张,并对其在涉林案件犯罪故意认定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多次犯,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因多次实施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种违法行为构成的犯罪。目前我国的刑法中有十多个罪名设定了多次犯的构罪模式,以司法解释为主,刑法学界对这一现象的认识尚未统一、研究也相对较少。多次犯的出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产物,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无多次犯的明确规定,但此后的若干单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开始出现此类型犯罪规定,1997 年《刑法》吸纳了前述单行刑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之后的多次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使得多次犯逐渐成熟与定型。在我国刑法中,多次犯因其具有严重侵害法益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在社会转型期防控犯罪的需要、固有刑法打击此类犯罪难度较大等因素而成为区别于结果犯、危险犯等犯罪类型的新的犯罪类型。  相似文献   

19.
本文将贿选分为间接选举中向代表行贿、直接选举中购买选票以及直接选举中给所有选民带来直接物质利益三类,分析了这三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针对其危害性提出了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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