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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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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的释明权虽然是法官职权行使的具体表现 ,但它却不是职权主义的表现。这是因为 ,作为厘定当事人和法院权利行使界限的释明权 ,在职权主义中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它也不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交错 ,而是当事人主义内在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对于正全面转向当事人主义的我国来说 ,就要转变对当事人主义的片面看法 ,建立完善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2.
法官释明权正当行使的理念基础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但过度释明极易破坏法官的司法中立地位,进而危及司法公正,从而使设立这一制度的本意发生异化.为保障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创设协同型的诉讼模式,并从保持程序控制和法官中立的维度出发,确立积极、适度、公正行使释明权的三项原则,在将释明权定位于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机制,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3.
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法官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对极端当事人辩论主义的适当限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与当事人进行信息交流。适度行使释明权能够引导诉讼的有效进行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过度行使则会严重破坏诉讼的常态机制及诉讼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4.
法官的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中没有释明权的概念,但其“管理型司法”与其类似。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我国的释明权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中。本文论证了释明权制度的基础是约束性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并针对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德国民事诉讼法最早确立了释明权制度,这种制度被视为职权主义的固有内容。通过分析释明权制度与两种诉讼模式的关系,可以看出,释明权虽然脱胎于职权主义,如将其融合于当事人主义,将能够克服当事人主义所带来的弊端,故该项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并能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辩论主义限定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范围,强化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针对性,于个案而言,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彻底的辩论主义容易造成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缺乏而导致的诉讼方向的偏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之以我国没有律师代理的强制制度,法官释明权制度也还很不完善,这对于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完整确立形成了障碍。在辩论主义的确立中,律师代理强制主义的确立和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必不可少。  相似文献   

7.
不同的诉讼模式下法官探究案件事实的方式差异极大,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法官多承担消极的查明义务,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承担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衡平主义诉讼模式则取折中态度,要求法官和当事人一起完成证据材料的查找与收集来探明案件真实。基于此,我国诉讼模式的选择需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及辩论权为前提来追求诉讼义务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法官的释明制度是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内容,它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补正”,有利于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更有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释明应该界定为法官的义务,这样才能使法官正确的进行释明,实现释明制度的价值和目的。另外,法官的释明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建立法官的消极释明义务。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法官消极释明义务制度比较妥当。  相似文献   

9.
法官释明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类似规定。本文通过梳理法官释明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法国和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的建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了在我国建立法官释明制度的必要性,并且试图从释明制度的立法模式、释明权的行使主体以及行使方式和行使内容等方面构建我国的法官释明制度。  相似文献   

10.
根据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分担,大致可以将民事诉讼的类型分为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但是,现代民事诉讼并没有采用绝对的辩论主义或是职权探知主义,而是两种模式的交错混合体。对于实现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目标而言,也只能通过法官与当事人的共同努力始得实现。面对我国当下司法资源有限性与民事纠纷多发性之间的供求紧张关系,也只有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法官与两造的共同作用,才能推进公平适当迅速的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法》第1条是立法目的之"灵魂条款",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无法绕开的一个"路障"。对《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理解主要有"保权说"、"维护监督说"、"平衡说"三种观点。基于对这三种观点的分析,"权利救济"才应是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如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就应当遵循实效性、权利保护和无漏洞权利保护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听证程序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中相继确立后,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行政听证程序在行 政复议中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处理行政争议活动,为了使行政复议活动兼顾公正和效率,将 听证程序纳入行政复议活动中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3.
海峡两岸在教育行政赔偿问题上存在一些区别,通过案例分析和两岸相关法律的比较,如赔偿法规、行政侵权归责原则、教育赔偿主体、赔偿程序等的比较,从中可得到一些启示,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计划确定程序由行政计划确定机关在涉及到重大公共工程的许可时集中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计划确定裁决书”。似有违反“管辖绝对性原则”或造成法律位阶层次乱入的表象,但是在实践中却能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公民参政、议政,扩大政府的公信力。在未来的大陆《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一个解决目前行政许可过程中权力“网状分布”出现系列问题的有效进路。  相似文献   

15.
依据宪法制定行政程序法,可以丰富行政程序法之价值内涵,提升行政程序法的合法性,创新宪法实施的路径。我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条款规定了公民参与权,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与之契合,为此行政程序法应设置公众参与程序;密切联系群众条款要求国家机关与公民保持充分的信息交流,交互式行政程序的机理与之相符,为此行政程序法应建构协商程序;精简原则要求国家机关之组织与程序的精简,与简易程序追求的便民、效率价值一致,为此行政程序法应设置简易程序。  相似文献   

16.
现行《行政复议法》关于举证责任规定存在凌乱、松散现象,因此也造成行政复议实践中难以适用和不明确问题,借鉴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论以及实践,无疑是完善我国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路径之一。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等特定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举出证据而加以证明,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情况下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证据规则。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概念是我们研究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和基石,而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是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核心问题,采用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对完善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制度具有重要形式意义。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诉讼法”运行的文化观念阻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法”运行中八个方面的文化──观念阻力是值得检讨的;对这些观念进行了理论否定,强调从传统文化观念向现代文化现念的变迁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落实的关键。  相似文献   

18.
论法院参照规章判案制度的合理性——兼论司法审查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对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参照规章或援引规范性文件。从法律逻辑、司法独立的要求以及权力本性的视角审视,“参照”机制存在一定问题,其实施效果也受到质疑。然而司法审查权的赋予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9.
自然正义作为程序正义的代名词,来源于英国.它有两项重要规则,一是公平听证规则;二是排除偏私规则.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有吸收自然正义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过程中,自然正义理念的宣传和普及尤为关键.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关于前决策过程的考察和解析日益成为我国政策科学乃至诸社会科学相关研究领域中的重心之一。卖践表明,如“撤点并校”的行政决策历经十年所显现出的消极后果同样在不断警示着:前决策阶段走向开放形态和协同流程,并在其中引入和确立社会影响评价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前决策阶段进行更加富于民主性和增强科学性的程序阶段和技术方法的运用和设置,切实提高行政决策的可接受性与可实施性,是行政决策法律规范的创设与完善进程中的一个应有着力点和效用关键点。由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来,政府的前决策过程中进行吸纳和涵盖社会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确认,将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选项和趋势。而这需要在科学的政府决策观念指导下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愈加精细化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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