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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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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的形式合理性理论是西方法治文明的产物。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法逻辑的抽象形式主义和通过法来满足实质要求的需求之间无法避免的矛盾”,在刑法领域表现为罪刑法定与类推、法律职业逻辑与社会生活逻辑及犯罪形式概念与犯罪实质概念的矛盾。形式合理性与该理念具体实践之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在西方曾遭遇来自不同学派的强烈挑战。我国新刑法实施迄今,人们一改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之初的狂热,转为对该原则信念上的动摇,于是,立足于我国国情作出理性判断与选择是关系到我国刑事法治进程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法律史的角度试论传统中国的"罪刑法定",拟从固有的典章律令中,寻出比较具体客观的认识,证明传统旧制中罪刑法定主义是存在的,但由于传统中国法律的根本精神是人治,这决定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就制度层面而言,在封建立法、司法的实务运作中并未落实,只在个别朝代律文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从罪刑法定主义到罪刑法定原则,其间的递颤是有因果脉络可寻的:惟有在法治理念、罪行法定理念深入人心的基础上,罪刑法定原则才能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3.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依法从严从快惩治可以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司法机关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应严格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界限,应准确理解和把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要准确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范围、行为及因果关系,并处理好法条竞合和牵连数罪等问题,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原则,避免法律政策把握粗放化、简单化。  相似文献   

4.
《唐律疏议》中的“法”出现频次极高、分布极广,绝大多数表达了与“法律”相关的含义。各篇“序疏”中的“法”指称较为广义的“法律”、较为抽象的“法”或特定法典及其篇目;律典条文中的“法”表述形式复杂,但整体特征清晰,皆有明确的规范指向,即指称律、令、格、式以及其他法律渊源中的具体规范。“罪法”“理法”“正法”等较为特殊的表述形式,仍与“法”表意的整体特征及具体用法一致。以“法”指称具体规范是立法或注律的常规模式,此种指称围绕“正刑定罪”展开,是传统法发现、论证具体规范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  相似文献   

5.
“不应得为”条是《唐律》为惩治“杂犯轻罪”、弥补成文法规不足而在《杂律》篇中专门设立的一个概括性条款.从各种记载来看,这种条款早在汉朝就已经存在,唐朝应是继承自前朝.“不应得为”条的适用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律令无条,一是理不可为.律令无条是指对某种行为律、令、格、式均无规定,同时也无法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入罪方法.理不可为则是指按照法律的精神不应该做.“不应得为”条规定了笞四十和杖八十两种轻重不同的刑度,但这两种刑度仅是量刑的两个基本刑罚标准,执法者可以酌情据理适当下调.在确定不应得为刑罚的轻重时,一个负责任的执法者应该会有所参照,这个基本的参照物就是法律或刑法.“不应得为”条扩大了《唐律》的打击范围,使一些在统治者看来不当却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但对这一作用不宜过分夸大.  相似文献   

6.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刑事法治的核心理念,它被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拉丁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含义最精辟的总结,文章将解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7.
"罪刑系列"是指一种罪法律规定一连串近似的犯罪构成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定刑。这种立法方式被多国刑法典所采纳。罪刑系列立法是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解释对立统一的产物,顺应了现代刑法调控模式转变的要求。针对我国现有贿赂犯罪的规定提出了几条立法建议,以期严密法网,完善法典。  相似文献   

8.
法律规范性与犯罪构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构成是对以民众的道德价值取向为判断基础而认定的危害行为无可奈何地施以刑罚手段从而完成其“犯罪化”过程后在法律上型构的犯罪之模型或规格——其适用是内缩的而非外张的。它是罪刑法定主义赋予刑法规范以彻底裁判规范性的必然要求 ,其基本意义在于指导、约束和规制司法裁判行为  相似文献   

9.
《唐律疏议》"律疏"引礼入律,阐发律意,疏解律文律注,使儒家宗法伦理、等级思想融贯唐律之中,最终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它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法理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体现了中国古代律学的精华;同时,"律疏"又贯通律内不同篇、卷、条、款项,使之更加协调,并恰当调整律、令、格、式等不同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律疏"的这种律学功能是《唐律疏议》成为一部影响深远的律学巨著的重要因素。理会《唐律疏议》"律疏"的律学意义,实有助于理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质与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0.
余也非同志于《重庆师院学报》1990年第1期撰文力证“永徽律明定佃农制的分租制为法定形式”。笔者以为,无论是《唐律》,或是《唐律疏议》,都从未涉及地租形态问题,更谈不上“明定佃农制的分租制为法定形式”。因为兹事体大,爰思予以辨正。 余也非同志立论的根据是其引用的《唐律疏议》卷27《杂律》片断: 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见住、见佃人为主,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合与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 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与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  相似文献   

11.
传统刑律在技术层面直接表现出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作为立法语言的"至死"即出现于律典或法律规范中的直接表述,其基本含义沿袭了汉代之后正史文献中常见的"罪至死""法至死"等内容,但表述形式、用法与功能则与法典体例、刑罚结构及刑等累加计算标准直接相关。《唐律疏议》中"至死"的分布呈现出明显的特征,既表现出各篇内容的差异,又表现出唐律对魏晋律典中特定立法技术的沿袭;律内通过"以某罪论""以某罪罪之""与某罪同""反坐""依首从法"等技术性手段定罪量刑时,若出现死刑适用则通过"至死减一等""至死加役流"予以限制,但仍有极少"至死仍需处死"与"本条虽不至死并处死"的例外条款。律设"至死"表达着特定意图,立法者通过技术手段欲达到死刑限制的有效性与罪刑均衡相协调,而限制死刑的内在要求与统治者据以控制司法官员的技术策略相一致。  相似文献   

1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打击相应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适用规范性不够等问题。这既是立法规定未尽明确而给构成要件留有过多解释空间所致,也是不完善的司法解释给法律适用带来混乱的结果。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与底线的法治要求,解决本罪法律适用问题的路径,主要是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将特定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纳入包含《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的法律体系中;运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合理衔接行刑关系;准确界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定性裁判。  相似文献   

13.
1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换句话说,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的原则。这里的“法”是指广义的刑法,即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不是同刑法一起产生的,而是在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问世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专制和罪刑擅断而提出的重要原则,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罪刑法定主义才逐渐扩展为国际性质的规范,成为…  相似文献   

14.
子孙“违犯教令”罪,据载为曹魏以来旧例,其法律条文现在已经失传,真正开始见诸律文的是《唐律疏义》,之后宋元明清的法律中一直都有规定,只是在范围和量刑上略有不同而已。子孙“违犯教令”罪在明清之际有不断严格化的趋势,然而在清末法律改革的时候,子孙“违犯教令”罪被彻底废除了。法治的成长要从历史传统中汲取养分,依血缘的尊卑长幼而制刑是错误的,然而完全忽视亲情伦理的法制改革也是不适宜的。  相似文献   

15.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我国刑法典第3条以显著的位置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原则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与世界刑事立法的基本发展趋势相互衔接,反映了当代中国刑事立法国际化的基本发展趋向,标志着我国刑法的  相似文献   

16.
发表庭外言论是律师采取的一种诉讼策略,意在通过塑造公众舆论影响庭内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入刑不仅在刑法哲学上有违谦抑性要求,在法律文本上也存在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等问题.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中国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一方面应通过法律解释、“但书条款”和管辖回避构建防止滥用泄露案件信息罪的三道防线;另一方面应借鉴美国律师协会对律师庭外言论采取的限制与保护并举的规制措施,在保障律师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对发表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言论的律师施以资格罚.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三条前段规定的“积极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精神,仍然体现了传统的国家本位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而且也不应当“有罪必罚”,法律缺憾的客观存在要求司法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刑事政策中的“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展开,更是对“积极罪刑法定”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基于以上三方面原因,可以得出结论:刑法对“积极罪刑法定”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18.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理论的核心范畴。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社会危害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形式和实质同一的特点,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体系上区分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将社会危害性判断从犯罪构成中独立出来,作为独立的实质判断和消极判断阶层,并进一步阐明社会危害性的规范性内涵,从而使社会危害性获得体系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醉驾”行为应否一律定罪,成为“醉驾”入刑后自始广受争议的问题。然而,司法实践中具体个案的定性尴尬表明,“醉驾”一律定罪事实上是违反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错误做法。如此错误,缘于过分强调分则个罪条款之适用同时,忽视了总则之地位及其与分则之内在联系,继而使得“醉驾”定性适用法律并不完整。完整的法律适用,需基于法教义学而认清刑法分则罪名条文规定的规范实质及其与刑法总则的内在关系,对具体个案予以体系化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20.
刑事案件社会结构对司法场域运作过程存在影响,这种社会异质性因素对司法裁判的作用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存在紧张关系。以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可撼动的"金律"而彻底否认案件社会结构的作法,无异于画地为牢。认可罪刑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建构案件社会结构对于罪刑法定原则边界界定作用的方法,较为合理。超越价值绝对主义的认识论,是罪刑法定原则从"口号"走向"制度",从而真正司法化的基础。该方法在欧洲人权法院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再认识中可以找到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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