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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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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正犯与共犯之间的关系有各种各样的学说,但主要以共犯从属性说为通说.文章通过对共犯从属性说内涵的剖析来说明共犯从属性说存在巨大缺陷.  相似文献   

2.
共犯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是大陆法系共犯论中争论不休的课题,共犯从属性说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而独立性说则主张犯罪征表说。我国学者在分析教唆犯属性时,多对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的原始意义有所误解,从而试图对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进行折中,形成所谓的“二重性”说。按照传统大陆法系共犯论中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含义,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教唆犯符合共犯独立性说,从立法论的角度,共犯从属性说的主张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3.
限制从属性说以“责任应个别地考察”为根据,否定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的有责性为必要.然而,责任的独立性仅能够说明正犯的责任不是教唆犯责任的充分条件.教唆犯对正犯的故意是否具有从属性,关键在于明确教唆犯同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间的关系在本质上并非相同.从能否引起他人行为的难易程度的角度而言,教唆犯所体现的缺陷性态度较间接正犯更为强烈,由此可以说明教唆犯较间接正犯的性质更为严重.  相似文献   

4.
限制从属性说以"责任应个别地考察"为根据,否定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的有责性为必要。然而,责任的独立性仅能够说明正犯的责任不是教唆犯责任的充分条件。教唆犯对正犯的故意是否具有从属性,关键在于明确教唆犯同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间的关系在本质上并非相同。从能否引起他人行为的难易程度的角度而言,教唆犯所体现的缺陷性态度较间接正犯更为强烈,由此可以说明教唆犯较间接正犯的性质更为严重。  相似文献   

5.
共犯违法的从属性和相对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犯的处罚根据论上的各学说在违法从属性和相对性上表现出不同态度,责任共犯说和违法共犯论坚持质的不同的违法相对性;在因人不同的违法相对性上,引起说内部各学说对"没有正犯的共犯"和"没有共犯的正犯"表现出不同态度。站在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修正引起说基础上,应当在消极意义上理解"没有正犯的共犯",即没有正犯的不法就没有共犯的不法;在"没有共犯的正犯"方面,不应当承认正犯是违法的而共犯是适法的这一另一种意义上的质的不同的违法相对性。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虽然分散式引入功能主义思路,但整体上仍然是一种形式主义立法,故从解释论的角度,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学理区分在《民法典》时代仍然存在。对于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民法典》为其规定了从属性,但对于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民法典》虽承认了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地位,但并未赋予其从属性。在解释上也不宜认为非典型担保具有从属性,因为非典型担保不符合从属性的法定性特征,而且在我国从属性被强化的背景下,若认为非典型担保具有法定的从属性将扼杀非典型担保自带的独立基因,使得当事人对物保独立性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缺少了法定的从属性,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之间也并非毫无关联,当事人仍可通过附条件法律行为或担保合同在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之间建立牵连关系。从属性担保和非从属性担保都能在担保权与债权之间建立牵连关系,只不过借助不同的教义学路径,前者通过法定的从属性,后者通过意定的法律行为,二者构成了连结担保权和所担保债权的两种模式。  相似文献   

7.
关于未遂教唆问题,共犯独立性者与共犯从属性者的立场不同,即使在共犯从属性说者内部结论也未必一致;关于独立教唆犯的可罚性问题,基本上是一个立法规定的问题;关于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错误问题,各国通说主张按教唆犯处理;关于教唆犯所体现的基本立场问题,主要取决于现行法的规定,但也并不排除学界有截然相反的立场。从解释论上讲,我国采用的是共犯从属性立场;从立法论上讲,我国应采用共犯从属性说及限制从属形式。  相似文献   

8.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间的轻重对比,是解决两者之间认识错误问题的关键.以间接正犯重于教唆犯为依据,两种认识错误的情形均应认定为教唆犯,但该种处理方式与教唆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说相矛盾.根据间接正犯具有优越的意思支配性以及实行行为性,难以说明同为未亲手实施实行行为者的间接正犯重于教唆犯.教唆犯在其支配意思受到限制时,依然通过唆使行为实现犯罪故意,其可谴责性应当较间接正犯更为严重.以教唆犯重于间接正犯为依据,两种认识错误情形均可以按照间接正犯处理,无需否定教唆犯对被教唆者故意的从属性.  相似文献   

9.
共犯从属性理论经历数次流变,仍不能完全评价实践中复杂的犯罪帮助行为。在帮助自杀行为中帮助者责任认定及网络领域犯罪帮助行为的责任问题上,共犯从属性难以自圆其说。另外,不论肯定还是否定共同犯罪的性质,都无法解释片面共犯责任认定问题。单纯依靠特殊条款将部分帮助行为正犯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倡共犯独立性,无论正犯行为有无不法,有无意思联络,共犯都要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0.
近几年我国大量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引发了会计学界对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热烈探讨 ,由于那些失真会计信息最终都出自会计之手 ,故纷纷指责会计人员。但会计作为受聘于企业的从业人员 ,不具备会计造假的主观动机 ,最关键的是由于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充分用人权 ,使会计人员完全从属于企业管理当局 ,“食之周粟”为生计所迫的会计人员不得不违心地做出有悖会计职业道德的欠缺与失范的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表现出的不能依法客观公正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的不良职业道德行为 ,正是单位负责人不良道德影响的直接后果。因此要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必须从根源上净化外部和内部会计环境 ,提高单位负责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减少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的从属性 ,并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修养 ,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和评价体系 ,才能使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趋于完善并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29条是对教唆犯的立法规定,围绕此规定学界展开了广泛争论,而争论的源头和焦点不外乎教唆犯的性质归属。明确教唆犯的性质意在寻找教唆犯的可罚性依据和范围,进而对教唆犯的形态划分及最终的定罪量刑予以清晰界定。从属性说、独立性说皆有先天不足之弊,二重性说又难以自圆其说而致争论不休。因此,教唆犯的性质必须具体化讨论,由于教唆犯非独立罪名,为本文从教唆的不同犯罪类型角度出发,分析教唆犯性质提供了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2.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建立在对传统的雇佣关系加于公法干预上,这种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从属性,从属性构成了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属性.然作为据以确立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与某种从属性的社会关系的可受保障性之间存有一个“空档”地带,故笔者认为应采取“从属性+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并提出实务中具体可以参酌判断从属性的要素内容,以适时地使劳动法的规范调整与社会现实的劳动法诉求相契合.  相似文献   

13.
解释论视角下,污染环境罪中关于"违反国家规定"之表述并非行政从属性的正当性标志;实践论视角下,历年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数量的严重失衡更加印证赋予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的非合理性;法益论视角下,污染环境罪对生态环境法益的保护化倾向,使行政从属性从根源上得以破除。事实上,独立性才是未来污染环境罪定位的应然转向,而这一独立性的具体实现可以从明确生态环境法益在环境刑法中的地位、量化污染环境罪罪状构成的司法判断标准和制定公安机关直接介入环境污染案件的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物权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特定性决定了其具有从属性缓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成立上、处分上、消灭上的从属性。从物权公示、物尽其用和投资担保等角度考虑,我国不宜承认概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是为了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其五种确定的事由需要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15.
魏晋南北朝时期,很少人倡性善学说.唐初,已有人主张性善,后来封建文人逐步认识到性善说对进行封建伦理道德教育以巩固统治的重要性,开始表彰孟子性善学说,唐代国家科举考试也反映了此点.在广大群众纷纷要求平等平均的时候,封建统治者特别重视貌似"人性平等"的孟子学说,看来是有针对性的.在当时佛性论刺激下,许多学者在融合孟、佛心性学说上进行探索,但众说纷纭,缺乏内在联系,还没有形成新的完整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6.
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范围问题上,理论界存在限制论和扩张论、罪名说和罪行说的对立,争论双方各执一端,主张各有短长,但限制论和扩张论、罪名说和罪行说在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上存在共同的误区.  相似文献   

17.
共犯本质论是研究共同犯罪何以“共同”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存在部分犯罪共同说与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之间的激烈争论。共犯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是针对狭义共犯处罚根据所形成的理论学说,它与共犯本质论不应属于同一课题。“法官中立”在共犯本质问题上并不能提供实践性的标准;基于个人责任原则在共犯论中的贯彻,应以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作为解析共犯本质的学说。  相似文献   

18.
关于赃物罪的罪质,在德国、日本刑法学上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追求权说、违法状态维持说、间接取得说和利益参与说等的对立。近来,日本刑法学理论出现了新动向,即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主张折衷说。折衷说内部又有不同观点对立。从我国刑事立法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罪质应当具有复合的性质,即以违法状态维持说为基础,同时以追求权说、利益参与说等为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够合理限定本罪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19.
“劳动者”是一个法律身份,是指基于劳动契约,为获取劳动报酬,在雇主指示下提供具有人格从属性劳动的自然人。在“劳动者”的界定标准上,我国应采用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之复合标准。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判断上,应采取“默示契约说”。从在校大学生的主客观条件以及劳动法相关规定看,我国在校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应属于劳动法保护对象。但对于具体从事勤工助学、打工、实习等实践活动的在校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以及他们与雇主之间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关系,则须依不同情况作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20.
在校大学生“劳动者”身份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者"是一个法律身份,是指基于劳动契约,为获取劳动报酬,在雇主指示下提供具有人格从属性劳动的自然人。在"劳动者"的界定标准上,我国应采用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之复合标准。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判断上,应采取"默示契约说"。从在校大学生的主客观条件以及劳动法相关规定看,我国在校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应属于劳动法保护对象。但对于具体从事勤工助学、打工、实习等实践活动的在校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以及他们与雇主之间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关系,则须依不同情况作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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