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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立场的实证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存在着形式的解释论与实质的解释论之争。对我国当前九个刑法立法解释进行实证考察后发现,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均采取了实质的解释立场。这一立场具有两个积极功能 :合理入罪,促进刑法的规范正义;适当出罪,实质地保障人权。这一实质的解释立场值得继续坚持与维护。  相似文献   

2.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最核心的争论在于运用的位阶上。而在逻辑上的争论又不断上升到对罪刑法定原则理解的争论。刑法价值理念的争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存在着张力,二者之间的争论似乎永远存在。学者力求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但又因为社会的变化而显得难以把握。法律一方面要在公众的可预测范围内显现出一种刚性的法律结构,另一方面又要在正义与公平的价值观下富于柔性的人性关怀。然而,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在刚性与柔性中相互掺杂.但二者的争论目的都是为了得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3.
《周易》由《易经》与《易传》组成,从解释学意义上说,它代表了周易解释的两面,体现了“经传合流”的价值所在,但是,在周易解释的哲学化与民俗化过程中,易传与易经解释具有显著的对立倾向。重新理解经传合流的相互创造性,重新理解经传解释的相对独立性,以乾坤大德为基础,将正义论引入周易诠释学,无疑能够扩展周易解释的现代价值。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学界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学派之争虽然没有德日刑法学那么广,但是影响巨大。在实质解释论占据多数"阵地"的情况下,倡导形式理性的形式解释论需要的是坚守。现代法治是形式法治,且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倡导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因而在司法领域,形式解释论具有合理性。中国具有实质主义法学传统且当代中国已陷入法律实质主义的泥潭和守法危机,因此现实的中国更需要的是形式解释论的坚守。  相似文献   

5.
乐观是当代心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个体的角度上说,乐观是对个体有益的一种心理品质。乐观与良好的情绪状态、坚韧的心理品质和生理健康之间关系密切。尽管当代心理学对乐观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如气质性乐观、解释风格等。但一般而言,心理学倾向于将乐观视为是人的一种积极体验,就生物机制而言,乐观与免疫系统的高效运作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6.
任何法律的适用,都必须通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或理解).通过河鲈科淡水小鱼案,德沃金成功地批驳了以古典解释学为理论基础的意图论法律解释观,强调只有坚持整体性的法律解释观,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才能既保持稳定性又保持连续性,以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我国加快法制建设进程的今天,合理地借鉴整体性的法律解释观无疑是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7.
法释[2012]8号第3条将无权处分问题推向了一个高峰,论者蜂起,在不同层面上形成了争议。迄今为止的学术争议可以概括为三种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解释方案之间的选择问题。其中有两种坚持主观解释论的立场,另有一种坚持客观解释论的立场。通过未来物买卖、与现行法体系的衔接以及利益平衡的角度,认可善意取得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主观解释论立场既能在法源正统性上有其依据,也能保证逻辑上的自洽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应当对相关的无权处分合同的规范群作此解释。  相似文献   

8.
法律解释究竟为重构性的"整体论",还是实用性的"超越论"?其实,无论是整体论还是超越论都是对法律的重构.都是实质上的超越.所不同的是,整体论是附有理想主义的超越,而超越论则是实用主义角度的超越·现代的中国法律适用中,法官角色的定位,玩不是整体论,也不是超越论.相反,从法治的初级阶段及文化本土性出炭,应是"纯规则之效忠论".  相似文献   

9.
法律解释的服从与创造是法律方法论上的重要问题.具体到国际法语境下的法律解释,国际法法律解释的服从与创造性受到法律解释一般规律和国际法自身特点的双重影响,体现出许多自己的特点.从诠释学、语言学不同角度观察国际法法律解释的服从与创造性,可以发现二者互为表里的关系.同时,从功能论的角度来看,在法律解释中服从与创造之间的平衡由国际法整体功能所决定,并对这一功能的实现与发挥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传统行为方式限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物理性生产资料破坏,但因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罪情,司法实践中已通过客观解释方法对"其他方法"进行了 3次扩张解释,然而以入罪为导向的客观解释存在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以主观解释之原则性对客观解释的任意性进行了限制,但仍存在主观解释依据形式化和主客观解释逻辑倒置问题.应针对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之不足进行修正,以同质解释替代同类解释,通过探究前实定法的法益与类型性构成要件行为性质,在目的同一性与功能同一性重合的范围内确定主观解释的边界为"通过使必要的生产资料丧失效用,支配性地使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重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主观解释完成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的扩张解释任务,在主观解释的边界内适用客观解释进行适应现实变动的具体解释.  相似文献   

11.
国有公司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本质的必然要求。根据宪法,我国公司法初步建立起了国有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也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导致公司法规定的民主管理制度名存实亡。应该完善国有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其核心在于赋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切实的民主管理权,内容主要包括:知情权、意见建议权、异议权、否决权和建议罢免权。  相似文献   

12.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公共利益界定、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后的搬迁与强制执行等诸多争议和疑难问题,应该通过解释论的路径和方法,立足于房屋征收的法理,在切实理解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之间平衡协调的基础上,在财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中卓有成效地加以分析和解决.  相似文献   

13.
从解释论的视角论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中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投资者的重要融资手段之一。从解释论的视角分析,我国物权法对于股权质押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发展,其主要体现在股权质押的设立、股权质权变动规则的完善和发展以及股权最高额质押制度的创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主持人语]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作为民商法学一  相似文献   

15.
形式解释论拘泥于"语义应有射程"原则,忽视体系性考察,导致罪刑不均衡的现象,导致与司法实践的脱节。近年以来,实质化的刑法观对刑法解释论的冲击势不可挡,"开放犯罪构成"、"刑法功利主义"、"风险社会"等理论的出现预示着传统解释论的转向。罪刑法定必须满足罪刑均衡的具体要求,二者相互统一;文义解释必须符合体系解释为具体要求,二者一体两面。将罪刑均衡作为实质解释论应当坚守的制约因素,对司法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科学解释和人文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解释”与“理解”这两个概念,在西方哲学史上分别被用来代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同方法论,并经历了长期的争论。新老实证主义者皆主张一元的方法论,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也应以自然科学的精确方法为楷模,它们的目的都在于把握规律。新康德主义、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主张“理解”的方法论,强调从“意义”、“价值”的角度来把握人文社会科学的对象。哲学解释学提出了“解释学经验”的概念,将它作为理解的对象,意在把握科学活动与人类行为的本体论前提。笔者则提出“语境论”的解释观,将科学解释与人文理解的不同,归结为问题语境的差别。  相似文献   

17.
城市发展边界问题早已提出,但对其的解决,一直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以及由此产生的"卖地扩城"行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提升了征地成本,完善了征地程序,加强了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破了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同时以提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形式寻求了对"土地财政"的替代。上述规范的适用,将对城市边界的形成和限制城市无序扩张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8.
对我国大陆地区犯罪参与体系归属的证成需要从解释论与立法论两个维度展开。在解释论上,我国学界形成了"单一制说""区分制说"与"既非单一又非区分制说"三种观点。"既非单一又非区分制说"没有把握犯罪参与体系的本质,不具有妥当性。"单一制说"与"区分制说"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下均能够自圆其说,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论上,单一制与区分制的价值比较以犯罪论和刑罚论为核心。在犯罪论的功能评价上,二者平分秋色。但是单一制缺少规范化的量刑准据,难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就我国现实状况而言,采用单一正犯体系的效果弊大于利,正犯与共犯区分体系依然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19.
现象学的解构恰恰是将一般科学认识中没有自觉意识到的认知本身的"怎样"通达的方式显现出来了,这就是显示中的形式。解构式的形式显示中的先理解(形式)之在场是对建构对象的更原初的指认。关系意义就是意向性走向现实,这已经是在超越胡塞尔的现象学。这里的存在意义是指将传统哲学中那种客体化的实在——"存在"解构之后获得的东西。这个使存在者得以存在的存在意义,甚至是我们这个生活世界更根本的基础。  相似文献   

20.
对冤错案件的纠正需要通过刑事再审程序,而符合再审理由又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前提。无方法论指导的任意解释再审理由,导致实践中冤错案件不能及时纠正等诸多问题。再审理由对法律颁行后的生效裁判和颁行前的生效裁判均适用,该特点决定了需依据多种解释方法对再审理由进行解释,平衡其中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维护法的安定性等多元目的。原判事实"确有错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及程序违法等再审理由应在实践中进行不同程度的限缩或扩张解释,这是司法实践的必需也是再审理由得以践行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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