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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民法总则》第185条对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保护做出了规定。在解释该条时,通过主客观解释得出了一致的结论。考虑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在民法典的体系框架内理解为该条规范的目的是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同时兼顾主观解释,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仍属于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范围。"等"字的内涵更适宜解释为对普通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因为法律不仅要兼顾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体系上的逻辑一贯,还应当起到预防风险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内涵。将赡养理解为全面性赡养,是《民法典》赡养义务实质体系化的基础。以合理性与可行性为考量,需要界分法律性赡养与道德性赡养,且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制性赡养义务应被限制为物质性赡养。而在以被赡养人为中心的理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义务虽属次生补位性质的义务,但其履行基准不宜与子女赡养义务有所区分。有关丧偶儿媳、女婿赡养义务的条款属于权利取得条款,具有激励性、倡导性作用,其伦理基础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家庭性、道德性关系,因而其要件不宜限定为物质性要素,而应综合考虑物质性赡养、精神性赡养、照料、保护等要素。  相似文献   

3.
《民法总则》第185条吸收和转化为《民法典》第185条,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第26条共同构建起我国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制度。但是,两部法律规范立法规定本身之局限及其内置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功效发挥,引出扩展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规范基础之问题。"英雄烈士"与"死者"的身份叠加成就了二者之间的伦理同质性,而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范与死者利益保护规范之间所呈现出来的高度关联性与重合性,则进一步证成了以死者利益保护规范济英烈人格利益保护不周之可能。但另一方面,两类请求权规范基础之间的冲突与内置张力提出了对二者进行逻辑调适,以及依照两类规范进行司法裁判所面临的路径选择与法律适用问题。合理调适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范与死者利益保护规范,弥补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范之立法弊囿,在两种救济路径之间进行妥适选择与司法裁量,成为最大限度地救济和保护英烈人格利益、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合理举措。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共同生产经营"概念模糊与不确定,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莫衷一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法律解释和类型化分析,经营型夫妻共债应以共同参与为认定标准,共同参与包含夫妻共同投资、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两种情形.存在经营实体时,夫妻需对经营实体发展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经营实体时,共同参与的认定以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为主.此外,《 民法典》 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并不存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冲突,两条款互为补充,符合潘德克顿体系下《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统辖遵从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继《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条款之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80条针对职场性骚扰防治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劳动法责任制度构建仍然存在明显不足,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法律责任的可诉性不强亦是其印证。我国《劳动法》应当将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定位为劳动基准,进一步界定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保护对象、保护类型、处置措施等;根据防治义务的公法属性,应当规定用人单位未尽防治义务的劳动行政法律责任;根据防治义务的私法效果,应当将劳动合同相关制度与性骚扰防治相衔接,使得性骚扰事由能够适用于当事人行使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情形,便利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中维权。  相似文献   

6.
政治伦理结构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治伦理在结构上应当包括政治伦理理论、政治伦理规范和政治伦理美德三个要素。政治伦理理论是政治伦理的灵魂 ,它制约和统领着政治伦理规范的构建 ,其实质性内容即政治的道德价值目标 ;政治伦理规范是政治伦理的核心 ,它是政治伦理理论的现实化存在 ,又是政治人完善政治社会、完善自我政治人格的客观依据 ,它揭示了政治伦理的适用范围 ,其实质性内容即政治的道德义务 ;政治伦理美德是政治伦理的归宿 ,其实质性内容是政治的道德良心。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在具体界定上,应当进一步厘清,侵权责任既保护民事权利,也保护民事利益即法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是"7+N",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其他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确定承担侵权责任,救济民事主体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8.
我国人格法益保护模式存在立法与司法的鸿沟、自由裁量权难以限制、法源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公序良俗”能够发挥人格法益判断功能、利益衡量及违法性征引功能、援引内容控制功能。在对“公序良俗”的引入中,《德国民法典》第826条“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不可简单照抄。我国应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人格法益条款、《侵权责任法》第6条过错责任条款着手,明确人格法益损害及违法性要件。将公序良俗的标准纳入违法性要件,强化对人格法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第1043条充分展现了现代德治精神,在中国民法立法史上属于首次.考察历史沿革,"德治"思维在中西方各有渊源又不尽一致.《民法典》针对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通过旨在维护良好家庭生活秩序的专门条款,将德治理念在法典之中予以正式确立,既弥补了传统中国家庭伦理秩序缺乏制度性建构以及当代立法缺乏道德内容的不足,又弘扬了以美德为中心的中国法制理论传统,对当前抵制家庭暴力的现实需求做出了有效回应.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需要法治对不道德行为做出严厉否定评价的同时,亦对德治进行有效的正面倡导,唯有如此,国家法律制度与家庭伦理秩序才能实现一体化发展.  相似文献   

10.
死者的某些人格利益需要保护,其理论依据的学说争论中,死者权利保护说与民法基本原理相违背,死者法益保护说和死者人格利益延伸保护说只是一种保护的手段,人格利益继承说和死者生命痕迹保护说缺乏法理根基,只有近亲属权利保护说较为合理,体现了法的规范目的和价值。重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应充分体现法的规范功能,其理论基础是近亲属权利保护和公序良俗的维护,保护范围是要平衡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和现世人的行为自由。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有助于督促以网络平台为代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我规制维护用户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守法守德和维护交易安全是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核心内涵。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体系下,守法守德既是检验个人信息处理者有效合规的重要依据,也为其建立差异化的合规体系提供了解释空间。维护交易安全可以被《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安全原则所吸收,其规范意义仅限于遵守道德底线。在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强制报告时,应以遵守或解释的方法来分离披露指标。建立健全合规体系是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合规义务的履行应当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步下沉,由外部专业人员组成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也应嵌入公司监事会并向其负责。此外,社会责任条款作为概括性规范也可进入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12.
关于《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学界历来有“直接效果说”“折中说”“区分说”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司法判例亦长期不统一。在我国现行法体系内,有体物、受领劳务及金钱返还义务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正当性基础、要件事实方面均存在差异。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场合,因风险负担规则的介入,以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解释此时的返还义务亦不够妥当。但是,“直接效果说”与“折中说”的差异不应过分夸大,两者的区别更多地体现为逻辑自足性的优劣,从实务效果角度观察却并无根本性区别。  相似文献   

13.
以道德为准则、以情感为纽带的诚信是朴素诚信;以法律为准则、以契约为纽带、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的诚信是现代诚信。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道德与法律都难以评价的社会行为和道德与法律规范作用重叠的领域。诚信建设必须走第三条道路,构建以责任为中心的诚信体系。  相似文献   

14.
《民法总则》第85条与第94条两个但书在立法上首次涉及决议的对外效力问题,但欠缺理论基础与体系性关照,还存在诸多问题。理论上决议对外效力的作用方式是影响代表权或代理权,也唯有此等决议才有相对人的信赖保护的问题。相对人的信赖保护问题在决议有效或效力瑕疵时都会产生,在规范适用路径上必须回归已有的信赖保护规则。就此现行法已提供完整的信赖保护规则,且相互之间存在差别,无法提取出共同规则,因此不应在总则中以“公因式”的方式规定决议的对外效力。立法论上,这两个但书应删除;解释论上,这两个但书应作为不完全法条配合现有的信赖保护规则一起适用。   相似文献   

15.
立法保留的问题核心是其范围问题。《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存在文义模糊与解释困难。形式上,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是第九条的"但书",但若将立法作为义务确立为立法保留的核心意义,则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就不仅是第九条的"但书",还包括第八条。《立法法》规定立法保留的事项范围,旨在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但通过规范解释显示出《立法法》对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作为义务的"谨慎"态度。依宪法有关规定及宪法法理分析,建议未来修改《立法法》时,对"专属立法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将第八条中的"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进行修改,明确区分两类立法作为义务,并对第九条的"但书"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6.
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的探讨关系到如何更好地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通过研究确定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的现实意义、伦理意义和学理基础,得出确定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的重要性。确定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应当对死者人格利益的范围进行限定,确定行使保护的主体以更好地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对于死者精神性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以其近亲属存在为限,而对于死者商品化利用程度较高的财产性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为死者死后的50年。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作为医疗过错认定的主要依据,改变了 《民法典》第1221条确立的“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导致我国医疗过错认定标准混乱。就《民法典》第 1222条的性质而言,区分认定说更符合第1221条和第1222条的逻辑关系,也为医疗机构提出反证留下制度空间,应予采纳。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的相关立法经验,我国应进一步平衡各项医疗过错认定因素的证明作用,明确医疗机构对法律推定情形中的违反医疗规范行为可提出反证,同时对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范围作限缩解释,力求厘清我国医疗过错认定标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人死后是否还享有权利,是否还有人格利益,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的是死者人格利益,还是生者身份权益。通过探讨案例,解释法条,分析和评价死者权利保护说、死者法益保护说、延伸保护说及近亲属权利保护说等理论观点,认为近亲属权利保护说较为科学,并从我国现实情况、相关法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论证,认为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就是保护死者亲属身份权益。  相似文献   

19.
《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范性质存在差异,但两者是从不同的层面来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并不存在矛盾之处;第39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比第40条更为合理和科学,适用性更强,因而在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时应将两者相结合来考量,避免草率地得出否定性结论。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第444条第2款已出质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规则,存在两大弊端:一是未实现质押关系各方的利益平衡;二是此种基于法政策的立法选择与法教义学的价值恢复请求权等理论之间存在不协调性。《民法典》第444条第2款的立法模式在比较法上极为罕见,比较法上除了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为用益质外,有关出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处置主要采取物上代位与孳息的自动延伸两种模式。《民法典》颁布之后,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已经形成,教义学的重构应该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进行,以许可使用费的性质为标准,通过规范解释实现类型化适用:若认定许可使用费是孳息,则应适用《民法典》第430条并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4条;若认定许可使用费是出质知识产权的价值转换形态,则应扩张解释适用《民法典》第433条或第390条。但若无法借助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得出妥善的解释结论,则应赋予法官在符合整体法律秩序之下进行超出文意射程范围的漏洞填补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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