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6323篇 |
免费 | 187篇 |
国内免费 | 35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545篇 |
劳动科学 | 47篇 |
民族学 | 47篇 |
人才学 | 46篇 |
人口学 | 3篇 |
丛书文集 | 1954篇 |
理论方法论 | 363篇 |
综合类 | 3304篇 |
社会学 | 226篇 |
统计学 | 10篇 |
出版年
2024年 | 32篇 |
2023年 | 115篇 |
2022年 | 80篇 |
2021年 | 142篇 |
2020年 | 158篇 |
2019年 | 160篇 |
2018年 | 71篇 |
2017年 | 123篇 |
2016年 | 147篇 |
2015年 | 296篇 |
2014年 | 525篇 |
2013年 | 380篇 |
2012年 | 435篇 |
2011年 | 468篇 |
2010年 | 458篇 |
2009年 | 446篇 |
2008年 | 463篇 |
2007年 | 376篇 |
2006年 | 303篇 |
2005年 | 352篇 |
2004年 | 279篇 |
2003年 | 213篇 |
2002年 | 197篇 |
2001年 | 130篇 |
2000年 | 103篇 |
1999年 | 35篇 |
1998年 | 15篇 |
1997年 | 19篇 |
1996年 | 12篇 |
1995年 | 2篇 |
1994年 | 1篇 |
1993年 | 5篇 |
1992年 | 1篇 |
1991年 | 2篇 |
1935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654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96 毫秒
61.
任何改革都需要正确的方向和稳健的步伐,简易程序改革也不例外,本文着重分析了目前简易程序改革当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指出造成这些改革误区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程序价值理念的缺乏以及司法改革理论准备的不足,并希望以此作为对热火朝天的司法改革善意的提醒。 相似文献
62.
付坚强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3):54-58
高等学校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在办学中必然要享有办学自主权。但另一方面,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从其特性来看属于公权力,因而必须要接受司法的最终审查。但是鉴于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于高等学校实现其办学目标的至关重要性,因此,司法对其办学自主权的审查必须掌握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以确保高校办学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63.
阎朝秀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7(6):182-185
有些事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法官依职权直接确定为真实,这就是司法认知。司法认知规则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我国法官职权强甚至超强,当事人主体地位弱甚至超弱的情况下,更需要划清法官的职权范围,理清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界限,司法认知的现实意义凸现。司法认知的主要现实意义是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提高诉讼效率、促使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扬长避短。 相似文献
64.
法律实行难,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权威,没有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从法治的基本要件来分析,我国司法难的原因主要有:良法尚未有效确立;尚法的精神尚未形成;司法弱化等。要突破法治建设的困境,必须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65.
目前,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是非契合的,分为三种类型:第一,行政赔偿缺位性非契合,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致害行政赔偿的缺位性非契合,公共设施的行政赔偿缺位性非契合,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赔偿的缺位性非契合,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缺位性非契合,侵犯非人身财产权的缺位性非契合。第二,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表现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第三,行政赔偿不充分性非契合,表现为: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不充分性非契合,财产权损害行政赔偿的不充分性非契合。通过对以上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非契合现状进行分析,指出行政赔偿制度进行立法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6.
贺寿南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35-45
作为法律三段论大前提的裁判规范应当是一个经过严格证明合乎法律并对某具体案件事实具有规范作用的命题,它是裁判者衡量或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有无违法的重要尺度,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然而,法律条文中的法律规范不是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具有抽象性、模糊性,不能直接成为得出判决结论的正当理由,因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应当运用某种有效方法对它进行证成,使之既具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裁判规范融贯性的证成需要一种旨在达成合理共识的论证程序。只有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才有实现融贯的可能。 相似文献
67.
李景豹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0(2):100-110
江苏常州“毒土地”案又被称作“天价诉讼费案”,两级法院对原告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不同认定,致使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收取结果出现巨大反差,这对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界定、证成和诉讼费用的承担机理非常典型。案件诉讼费的调控、引导、教育、衡平功能表达是司法资源优化、价值引领、行为规制和成本追溯的产物,合理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则更是发挥着正诉激励、滥诉预防和行为矫正作用,对促进环保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环保公益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成本投入高、收益低、责任风险大,若用普通民事诉讼规则来调整和规制,激励性远远不够。基于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分摊制度设计便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案二审法院将环境修复诉求认定为非财产性案件且属优先诉求并据此计算案件受理费,将承担修复费用认定为优先诉求不能实现时的备位诉求,且在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的前提下,判决由败诉被告承担原告一方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用环境司法实践有效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司法中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性,但立法等层面仍有不足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68.
桂华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3(2):107-115
基层形式主义成为困扰乡村工作的顽疾。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工作遵循“事本主义”逻辑,国家在基层领域以有限的形态存在,基层具备内生秩序生成能力,形成诸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矛盾化解方法。近年来,随着“三农”工作的总体形势变化,基层工作越来越大程度地纳入到国家统一治理的范畴,乡村治理活动的制度外空间被压缩,乡村治理逐步进入到体制化管理。乡村治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一方面消除了体制外运作的不规范现象,同时也带来了基层形式主义弊病。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不是要回到传统治理方式,而是要寻求乡村治理体制与乡村治理需求的再次匹配。 相似文献
69.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