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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公共政策变迁中由于涉及对私主体财产权的拘束而执行困难,并影响政策目标实现的情形,在实践中屡有发生。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政策就集中反映了此类问题。由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所有者财产权之取得具有长期的政策背景,而产权移交又涉及其权利减损,进而出现政策执行困难。究其原因,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产生的特别牺牲,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之间存在冲突。前者的不可期待性与后者的可期待性之间界限模糊。调控与助推理念的适用有助于调适二者的关系,促使利益调控成为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进而建构以比例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和溯及力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调适标准,使公共利益维护和私人利益保障之间尽可能平衡,进而推动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2.
当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采用了并行模式。并行模式关注于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差异性,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利益维护。这虽然看似诉讼目的明确,符合环境权益救济需求,但其实际忽视了环境的整体性特征,不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梳理,而且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面对并行模式存在的弊端,我国部分学者提出了强制合并、混合并存、另赋实体请求权、诉讼信托、诉讼担当等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模式,上述模式分别从诉的合并和诉讼实施权融合两个方面对融合方式进行了探讨,但是其中仍存在当事人诉讼选择权忽视、公私益失衡以及责任重复认定等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质量,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日渐增多。基于环境问题的关联性、潜伏性特征以及环境侵害发生的阶段性机理,环境诉讼中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交叉使得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成为应然趋势。在尊重环境整体性特征的基础上,以追求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为原则,结合我国实际,以具备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作为枢纽,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构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新融合模式,将有利于诉讼目的实现。新融合模式强调发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效能,争取将同一事实产生的公私益诉求在同一时段提出,并依据诉的合并将两者合并审理,继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关注公私益交融之处,实现责任公平分配。新融合模式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了责任的重复认定,节约诉讼资源的同时提升了诉讼效率,不失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理想选择。当然,该模式尚处于理论初探阶段,要想真正具备实践性还需要在自诉讼制度、监督机制以及协作配合等多个层面进行建设构想,从而为环境诉讼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03.
尽管具有一定保障性,但宅基地制度的首要目标在于经济管理,其表面上强调“户有所居”,实际是“户有定居”。宅基地上使用权所承载的管理性与农民自费建造农房所有权的私权性,存在内在的矛盾,不应适用房地一体规则,因为后者遵循着传统民法应对市场交易的基本逻辑。自然资源部所发布的文件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居民继承,内核乃是基于房地一体,以房屋所有权的可继承带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颇为冒进。宅基地上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应当分离,这将为宅基地的流转与乡村振兴提供新的契机:农房的自由流转加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保有,将最大限度地在现有阶段实现市场与制度的有机契合;对于取得农房的所有权人,在房地分离之下,可以借助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租赁来设计合理的权利结构。  相似文献   
104.
家族企业积极引入并利用非家族资本时,CEO人选对其职业化经营和现代化转型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基于2004—2017年中国2065家上市家族企业数据,从家族企业股东异质性的视角考察了其对家族企业CEO人选的影响。研究发现:家族大股东和非家族大股东投票权不对称性与职业经理人担任CEO显著负相关。非家族大股东类型越多,投票权不对称性与职业经理人担任CEO的负相关关系越强,但家族股东数量增加会抵消这种作用。横截面差异检验表明,不同类型非家族大股东对CEO人选具有不同的影响,未发生代际传承、由家族直接创办、审计质量较低的家族企业,投票权不对称性与职业经理人担任CEO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更强。研究结论表明,家族式的非制度管理可能成为家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积极引入非家族股东并保持权力制衡有助于职业经理人的引入,这对于企业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05.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研发投入则是提升创新能力的必要条件。在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探索宏观制度环境与研发投入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以2008—2019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了法治环境以及融资约束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研究发现: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企业研发投入,融资约束会抑制企业研发投入;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缓解融资约束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负向影响。进一步研究表明,法治环境和融资约束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上述影响以及法治环境缓解融资约束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抑制效果,主要体现在探索式研发中。并且,法治环境的正向调节效应在非国有企业、制造业企业和东部地区企业中更加显著。因此,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金融法治化改革,它有助于破除企业研发投入面临的融资约束,进而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潜力。  相似文献   
106.
离婚审判中保护当事人探视子女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护离婚父母探视子女权利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尚属空白。本文介绍了探视权的概念、特点并简要分析国外探视子女的法律规定及我国探视子女规定的历史和现状,并就设立探视制度、处理探视纠纷等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7.
基于获取决策优先权的零售商战略联盟效益分析   总被引:8,自引:3,他引:8  
对于由一个供应商和多个零售商组成的单一产品、单周期供应链,在确定型市场、零售商成本对称以及供应商具有关于零售商成本结构完全信息的情况下,考虑了同时带来运作成本与决策权分配变化(基于获取决策优先权)的零售商定货数量决策联盟。利用博弈论方法,研究了获取决策优先权的零售商战略联盟对参与联盟的零售商、未参与联盟的零售商、供应商以及供应链整体收益的影响。证明这种零售商战略联盟不可能使供应链中所有成员都同时增加收益。但在一定的条件下,联盟能实现某种部分"多赢";使供应链整体、供应商和参与联盟的零售商收益增加,或使供应商和参与联盟的零售商收益增加。  相似文献   
108.
为缓解融资困境,各地都在探索农村金融的新模式,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财产,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模式,该模式有“利于融资”与“避免失地”的双重优势。然而,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吉林模式中的“土地收益权质押”名不副实,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与担保,存在诸多的法律弊端。而由于土地与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在“自动产生收益”这一属性上存在区别,所以无法通过借鉴“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制度经验来构建土地收益权质押。此外,利用土地未来的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的思路也不可行,理由是:经营收益由土地价值与劳动价值共同构成,而劳动价值无法登记,从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而且这种方式使得清偿能力取决于债务人自身,不符合特别担保之属性。在尚未放活经营权之前,以土地承租权担保贷款的构想较为可行,但须建立配套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09.
国家立法者依照一元分立下衍生的国家法律监督理论建构了我国的检察系统,但没有在具体立法中规定其相应的全面监督职能。在设立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宪制中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构成将面临重大改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必须予以重构,这为检察机关实现地位与职能的一致性和职能的优化提供了契机。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构,应当坚持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遵循法治精神,在重构中实现国家权力分权制衡,发挥法律监督权维护人民主权的功能;反映司法规律,把公诉职能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并对之开展符合司法规律的职能优化。  相似文献   
110.
在法律实践中,隐名投资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其所引起的纠纷除了涉及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内部协议履行的问题,亦有隐名股东、名义持股人因公司经营或股权利益分配导致的与公司或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本文基于最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权的转让问题进行分析;同时,股权基于其财产权的属性可作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夫妻之间在离婚阶段难以协商一致时如何认定股权归属和收益归属问题进行规定,本文将对若干可能情况下的该问题进行法理上的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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