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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准备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一程序在我国并不完善。确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对庭前准备程序予以重塑,以保障被告人人权、实现程序和实体公正,达到"公正、有序、高效"的目标。需要成立庭前准备庭或在立案庭中设立庭前准备组,由专门的庭前准备法官负责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工作;需要建立庭前区分被告人对指控有否异议案件的机制;需要建立庭前明确案件争议争点的制度;需要在一审、二审对关键证人的不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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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3):37-40
证人出庭作证蕴涵着丰富的价值,它体现了程序公正和以程序推进法治的理念和要求,它较好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提高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提高法律的权威,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立法的缺陷、司法失范、证人的消极心理等是实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价值的主要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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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利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7):46-48
长期以来,鉴定意见一般由法官、公诉人或辩护人在庭上宣读,而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很少出庭对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依据作出解释,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判质量。试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概念、历史渊源、两大法系比较、相关法律规定、现实意义、诉讼任务、程序步骤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应注意的问题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鉴定人在出庭作证工作中进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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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作证具有很多问题,但最为集中地表现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证人权利保护缺位以及质证效果差等三方面.构建关键证人制度并非易事,立法应当在对基础概念、范围进行明确之后,对证人出庭的庭前准备、庭中作证及庭后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完善;确定关键案件及关键证人的范围,确立关键证人出庭的准备程序,确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程序及对证人的保护,落实相关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配套措施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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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2012年刑事诉讼法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强制证人出庭措施、证人保护、证人补偿和警察出庭作证等方面,对1997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基本上建立起了体系较为完备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从有关证人出庭的各项具体规定来看,仍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会对司法实践产生消极影响,从而消弭修正案在提高证人出庭率方面所具有的积极价值.因此,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和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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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审判实践中,对证人制度一直未有足够的重视。本文结合实践,对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原则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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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包括三部分的内容:一是介绍我国的证明标准和模式;二是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标准;三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之例外规定。这三方面构成了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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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军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3):143-149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当事人对质权、确保诉讼公正进行、确保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关键,但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在我国却很低。其根源主要在于,鉴定人未获得平等的诉讼地位,鉴定人出庭后的受质权未得以满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收费权没有得以确立并实现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