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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4):28-38
用户提供并存储在网络平台上的数据系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营业财产的一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其享有营业权.营业权的保护方式更类似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非绝对权,在认定第三人获取网络平台的数据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法院基于个案对相关权利和利益进行权衡.网络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上的数据进行保护时可以采取技术控制和协议控制两种方式,但都不应逾越合理的限度.当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权益遭到第三人损害时,如果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当两者之间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以救济受害者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给予受害者以救济. 相似文献
2.
美好生活是一种人人期待和向往的生活状态,但要使得这种生活状态成为一种可测量和可触摸的具体存在,则离不开劳动幸福权概念的出场和引入。美好生活在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与当前阶段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幸福权。只有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幸福权,民生才能真正得到保障。这样的新型民生保障与传统的那种救济型、仁慈型、施舍型民生保障是完全不同的,它属于更加深层的民生保障。这样的深层民生保障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劳动幸福权理论上才能得到学理支撑。劳动幸福权是每个人皆拥有的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体现的是每个人获得属人属性的天然权利。它既是一切合理性之合理的根据,也是一切不合理性之不合理的根据。每个人都需要在创造性的诚实劳动中实现劳动幸福权。 相似文献
3.
4.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魏则西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互联网医药广告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对互联网医药广告的特殊性和违法性标准缺乏明晰界定和系统规范。我国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监管违法医药广告,实行分别立法、分割监管、属地管辖的监管方式,已无法应对互联网媒介的地域超越性、可及性强的特性。应制定统一的互联网医药广告立法,赋予单一行政机关监管权以改变监管权分割、碎片化的状态;通过网络化的监管方式,建立以违法互联网医药广告案件为中心的"首接制"行政管辖机制,形成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的行政监管执法模式。 相似文献
5.
6.
7.
8.
9.
《求是学刊》2019,(4):103-114
新《行政诉讼法》及76号指导案例公布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再次呈现巨大争议。基于合同定性标准的有效性及适用性,法国采取的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及行政优益权标准不宜作为我国出让合同的定性标准,出让合同的性质应以德国采取的合同标的标准判断。出让合同以创设用益物权并取得对价为内容,可根据双阶段理论与前阶段的行政许可区分开来,具有民事定性的合理性。而且,将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在出让合同纠纷解决、受让方权益保护、法律连续性保持以及民法典制度完善方面具有优越性。在原两审法院未明确出让合同性质的情况下,76号指导案例提炼出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的裁判要旨脱离了原案事实和裁判本意,有超越司法适用权限之嫌。 相似文献
10.
数据时代面临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个人隐私泄露、算法歧视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应将以保护信息主体权利为目的的被遗忘权确立下来。欧美被遗忘权在隐私与自由之间存在的冲突背后所体现的是被遗忘权对于各国需求的重要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删除权与欧盟所确立的被遗忘权是不能等同的。现行被遗忘权面临着调整对象的设定缺陷、权利内容的设定偏差、责任主体的设定不足三方面的发展困境。学者热议与实践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应当引入被遗忘权,并应从调整对象的优化构建、权利内容的改造构建、责任承担的明确构建搭建起中国的路径选择,以解决网络信息社会的发展带给我们的新挑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