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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学界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对于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相对于司法论证理论的研究而言,对立法论证的研究则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立法论证研究不足,主要是由于受制于法律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同时也由于司法论证与立法论证研究对象复杂性不同和论证模式不同。目前,西方国家的法律论证研究的重心已经转向立法论证,鉴于我国立法论证研究基本尚属空白,为此需要借鉴西方立法论证理论,实现由司法论证向立法论证的转向,为我国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2.
论证概念是包括非形式逻辑在内的论辩理论的核心。将论证理解为语义学概念还是语用学(辩证的)概念是非形式逻辑和经典逻辑的分水岭。对论证理解的逐步宽泛化,本质上就是对它不断增加功能性内涵,以使其适应更广阔的论域。所幸的是,与北美日常英语不同,汉语中的“论证”没有否定性的意味,这就使得日益丰富的论证概念可直接被应用于汉语日常论辩。  相似文献   

3.
"法律论证"是通过提出某些论据或理由来证明法律决定正确性的活动,从而实现法律理性的目标。所以,首先必须了解法律论证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才能明确法律论证的外延范围,不然很容易引起混乱。接着分析传统法律推理的局限性,说明当今法律推理已经不再是形式逻辑在司法中的简单运用。最后提出法律论证理论,并对于认识论带来的"明希豪森困境",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4.
陈金钊教授倡言把法律作为修辞,以对抗当下我国过于强大的政治修辞、道德修辞。该观点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论述的"法律修辞"是一个歧义性概念:把法律作为言语论辩技巧意义上的语言修辞,混淆了法律思维本身与对法律思维的表达;把法律作为论证模式、为结论的可接受性提供说服力的论证修辞,赋予了法律修辞太高的期待。法律修辞或然性推理的逻辑基础、达成主体间合意的路径以及可接受性的评价标准的特点,理论上是对经典法治的反动,实践中因为法律修辞的泛化和滥用而具有背离法治目标的倾向。因此,法律修辞只能是辅助性的法律方法。法律修辞的限度是逻辑,只有将法律修辞限制于逻辑范围,在合理(逻辑)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可接受性才有意义,过度地强调可接受性很有可能将法治导入歧途。  相似文献   

5.
作为美国学者韦尔曼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种独特的论证类型,权衡论证不应被视为与演绎、归纳并列的第三类论证,因为无论从论证构成还是论证评估视角看,权衡论证都与演绎、归纳论证有交叉和重合,并且,它还兼具“证成结论”与“达成说服”双重目的,表现出一定的论辩色彩。就权衡论证中的反面理由而言,它既不应被视为“反驳”,也不应单单被视为“论辩策略”,而应被看作论证核心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否则“权衡”论证将无从谈起。  相似文献   

6.
非形式逻辑的发展拓开了有别于传统上对论证结构作微观分析的一种宏观分析视角,它关注论证中前提与结论识别的问题。标准方案是进行这种宏观结构分析即识别前提与结论间关系的工具。面对复杂的论辩实践,标准方案单主体性、静态性特征的窠臼使得其不足为用。非形式逻辑框架下的论辩情境概念使得标准方案的四种结构类型为批判性问题所激发,从而达成一种先前所缺失的主体际的、动态性的优势。作为一种融贯理论,还需在论辩情境下的标准方案的基础上增加反驳、反反驳和模态限定词等组成部分以形成扩展的标准方案,更完整地针对作为结果、作为过程与作为程序的所有论证,从而满足对日常论证进行宏观结构分析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法律论证是一种作为过程的论证,对这种过程的论证合理性评价是多层次的系统工程。根据普拉肯等法律论证学者的观点,这种多层次构造可以分为:逻辑层、论辩层、程序层和策略层。对法律论证各层次的性质和特征进行详实的说明,并分别给出评价它们的四个标准,为全面地、行之有效地对法律论证的合理性展开评价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8.
凯尔森在区隔于传统解释理论的基础上,试图建立一种规范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解释理论。经由详细地检视,可以发现凯尔森法律解释理论所面临的两难境地:一方面,法律规范的开放意义框架需要一种根本的立场转换,即从作为解释对象转向于作为一种解释图式;另一方面,法律认知和法律意志的二分使得一种纯粹的法律解释理论在调和意志因素的作用时捉襟见肘。  相似文献   

9.
法律论证适用的人工智能模型是“人工智能与法”研究的核心课题。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论证建模方法已经进入法律科学领域,运用这种方法可以建立多种规范模型,有助于人们识别、构造论证和比较、评估论证。文章主要从论证框架和论证语义两个层面探讨法律论证适用的人工智能模型。其中,论证框架相当于逻辑句法,关注论证的构造;论证语义相当于逻辑语义,关注论证的评价。  相似文献   

10.
以“法律解释必然导致合法性问题”的论断为出发点,通过对西方理性传统中韦伯的从价值合理性到形式合理性的理论发展、解释的传统与法律解释的的本体论转向以及哈贝马斯对法律解释合法性理论的完善与深化的考察,对法律解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理论作出了谱系化的梳理,并揭示出,法律解释只有在合法性问题上站住了脚跟,才有可能成为社会治理真正值得信赖的手段。  相似文献   

11.
法律论证研究中,逻辑学方法是最为悠久的传统方法之一。在当代,逻辑在法学中的作用依然不容低估,大逻辑观点也体现在法律论证领域中。从传统逻辑、现代逻辑、非形式逻辑及批判性思维等方面对司法裁决中法律论证的逻辑基础进行分析,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论证概念是包括非形式逻辑在内的论辩理论的核心。将论证理解为语义学概念还是语用学(辩证的)概念是非形式逻辑和经典逻辑的分水岭。对论证理解的逐步宽泛化,本质上就是对它不断增加功能性内涵,以使其适应更广阔的论域。所幸的是,与北美日常英语不同,汉语中的“论证”没有否定性的意味,这就使得日益丰富的论证概念可直接被应用于汉语日常论辩。  相似文献   

13.
本世纪 60年代以来英语国家兴起的“非形式逻辑”企图针对形式化逻辑难以对付的自然语言语境中的“非形式”推理而提倡一种分析、评估论证的逻辑。“非形式逻辑”已形成三个非常活跃的研究方向 :谬误理论、修辞学和论辩理论。刘春杰《论证逻辑研究》把对论证逻辑的辩护提升到了新的水平 ,对我国大学逻辑课程教学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14.
法律论证的意义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的司法活动是一种说理的过程,离不开法律论证,法官进行法律论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包括方法意义和社会意义。法律论证的方法意义,是法律论证在法律方法的视角下所呈现的意义,它表现为:法律论证是克服形式逻辑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是对法律适用的正当性、合理性所做的说明。法律论证的社会意义,是从社会大众的视角看法律论证所呈现的意义,它表现为:法律论证是防止司法专断而对法官提出的职责要求,是使法官判决得到社会认可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5.
关于法律解释的诸多争议,大部分应归咎于法律方法体系的混乱。因而,重构法律解释的关键在于为其在方法体系中寻找合理的定位。一方面,法律方法体系的建构必然暗含"裁判理念",它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解释是服从立法者抑或主张创造;另一方面,解释方法置于法律推理的理论框架下,将其与背后的实质性依据(理由)紧密结合,最终转化为围绕相关证据的"论辩",不仅突显了其方法论意义,也理顺了与其他方法之间的关系。基于此,法律解释应做"减法"的课业:放弃对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担保"、设定解释方法运用的限度、清理解释方法清单,并致力于开发"解释规则",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6.
法律人应该把法律作为修辞,强化法律思维过程的讲法说理功能。法学原本与修辞学同根同源,因而我们应该在重视法律解释、推理方法的同时,把法律本身作为修辞论辩的工具。法学研究应该为不断地提升法律论辩、论证能力而作积极的准备,这是我国法治建设所不可缺少的。把法律作为修辞,融推理、解释方法和修辞论辩方法于一身,把合法性和合理性结合起来,对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隐喻性表达不仅可以使演讲变得形象生动,而且有时候会产生很强的劝说功能。在概念隐喻理论与图尔敏论证模型的基础上,从隐喻论证和语用论辩的角度,对企业家(以马云为例)演讲中所存在的隐喻性表达进行分析,探讨隐喻论证中的“反驳”要素,以及隐喻论证的劝说机制。  相似文献   

18.
论司法批复的解释论证功能及其局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通过请示与批复程序、由两级法院共同裁判疑难案件是我国司法体制上的一大特色.在裁判论证的分工上,司法批复主要发挥明确法律疑义与创设裁判规则的功能;在裁判论证的方法上,司法批复的主文内容直接给出解释/证立的具体方案,并以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权威担保决定内容的证明效力.司法批复有助于确保规范适用的内在统一性和政治正确性,但是对自身解释的可能限度与论证理由的具体展开缺少方法论上的自省和发展.完善现行司法批复制度可以从强化批复的说理内容入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批复的同时随卷附上请示案件的判决主文.  相似文献   

19.
为了思考和证成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学者们逐渐将关注的焦点从传统的对“法律表达的意义”探寻转向对“法律意义的表达”的机理洞察,在如何对待法律文本、解释法律材料、确定法律含义这一基本方法论问题上展开讨论甚至争论,其中以美国跨界学者斯坦利·费什的奥妙解说和精巧论证尤为突出,颇受学界关注。费什的法律解释理论以“解释共同体”概念为核心,包含读者反应论、听众说服论和解释的有限意图主义等内容,背后蕴含深刻哲理。要准确理解斯坦利·费什,体会其思想之精妙并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须对其法律解释理论及其哲学基础做出全面检视和深入批判。  相似文献   

20.
如今人们对"修辞"往往有一种误解,认为修辞只不过是实际生活中的文字修饰,甚至是一种"为了说服而说服"的"毒药般"方法或手段。究其原因:一是对修辞研究领域的认识不清导致的概念混淆和曲解;二是在研究和分析修辞时放弃了以论证为基础的传统。现实情况是法律修辞无法避开这种贬义性评价之厄运。事实上,如果回归到古希腊罗马时代,不难发现法律修辞并非追求那种完全置法律论证不顾、一味追求"为了说服而说服"的"华而不实"、"浮夸连篇"、"玩弄词藻"的说服技艺,而恰恰是建立在法律论证基础之上的修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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