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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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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是刑法适用的一个难题,传统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原则在这类案件中存在着适用上的困境,因此发展出了网络自治理论、网址管辖理论、有限管辖理论及实害原则予以完善。但这些新的网络犯罪管辖权理论具有各自的缺点,无法妥当有效地解决跨国网络犯罪中的管辖权适用难题。就本质而言,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适用困境的核心在于不同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故在尊重各国网络主权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国际立法、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构建共同的国际磋商机制等方式,消除国家管辖权间的冲突,是解决跨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适用难题的应有路径。  相似文献   

2.
刑事管辖权应当再划分出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刑法空间效力范围是与刑事立法管辖权相同的概念,属于刑事管辖权的下位概念。目前我国论著中使用的刑事管辖权,有时实际指的是刑事立法管辖权(即刑法空间效力范围),有时实际指的是刑事司法管辖权。国际刑事管辖权是国际刑事立法规定的对国际犯罪的刑事立法管辖权。它是国内刑法确立对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性意义的事件,意味着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了以个人为审判对象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是其管辖权的特殊性。这种管辖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其管辖的对象是构成国际犯罪的个人。为了在追求全球正义和维护国家主权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达成平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被定位为补充性、有限的自动性和有限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4.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性意义的事件,意味着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了以个人为审判对象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是其管辖权的特殊性.这种管辖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其管辖的对象是构成国际犯罪的个人.为了在追求全球正义和维护国家主权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达成平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被定位为补充性、有限的自动性和有限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法上对法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并追究其责任的历史并不长.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确认了集团、组织犯罪的责任.但此后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都没有确立法人、组织犯罪的责任.出于国家对组织责任的顾忌和对各自利益的考虑,法人责任在管辖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这些多数与国家有关的、严重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直接适用还是相当困难的,应通过缔约国国内法间接实施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条约以规范法人责任.  相似文献   

6.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然而,新生的国际刑事法院对恐怖主义犯罪却缺乏相应的管辖权。把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反恐斗争和国际刑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7.
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社会第一个长期的独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尽管其管辖的罪行只有四种,但其管辖权的行使仍然难免与国家司法主权发生法律冲突。因此,尊重国家司法主权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就成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使命。为此,国际刑事法院将其管辖权的行使定住在补充性这一前提之上。本文结合国际刑事法院对达尔富尔问题的管辖事例,阐述了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发展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创立和具体表现,并就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在实践中如何应用提出了自己见解,同时也对国际刑事法院对达尔富尔问题的管辖是否具有法理支撑明确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的有限性与扩张性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原则上限于缔约国领土及其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并且只针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四种严重的国际犯罪,适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种管辖权范围的有限性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但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也有可能及于非缔约国,管辖罪行认定标准的广泛性与主观性可能导致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的扩大,此种管辖权范围隐含的扩张性显然强调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普遍性质。  相似文献   

9.
国际刑事法院对于中国主权构成潜在威胁,其根源在于:普遍管辖权的蚕食因素、启动机制的强制因素、战争罪的衍生因素以及程序性审查权的优势因素。中国政府应当顺应国际刑事司法发展趋势,反思和修正绝对主权观,并加快国际犯罪国内立法进程,健全国际犯罪追诉机制,以有效屏蔽国际刑事法院的威慑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主权。  相似文献   

10.
国际法发展最为突出的领域莫过于国际刑法,其中前南刑事法庭的设立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因具有各自的象征意义而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与安理会之下的前南刑事法庭相比,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促进了国际刑法的变革和国际关系的法制化.  相似文献   

11.
刑事责任是刑法学之重要范畴,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定义,刑法界有不同学说,但是似乎都不足取。刑事责任具有复杂性,不仅可以有广狭二义,而且具有多元本质,因此可以有多种定义。不过,从其与刑事权利、刑事义务的统一性上看,它是指刑事实体法律要求的,主体因实施违反刑事义务或侵犯刑事权利行为而应当承担否定性刑事评价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我国立法上没有不能犯这一术语及相关规定,而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则通常把不能犯定位于犯罪未遂的一种加以研究和处理。然而,不能犯尽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与未遂犯的危险性相比是有区别的。不能犯中,行为人主观上尽管存在恶性,但人的内心并不能危害法益,只有行为才有可能危害或威胁法益,刑法也正是通过对危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来保护法益的。所以,对不能犯科处与一般未遂犯相同的处罚是不妥当的。  相似文献   

13.
刑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功能指向这样两个维度:实现政治治理的安定化和确保无辜者不被卷入国家的打击范围。理解刑法的功能,不能仅仅局限在法哲学层面,而应当进入到宪政操作层面,在这个层面上建构一套适当的制度操作方案。  相似文献   

14.
解读犯罪观     
犯罪观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犯罪观的研究不仅有助于犯罪学理论的深化与发展,而且有助于科学地指引和规范犯罪治理的实践活动。完整的犯罪观大致包括犯罪本质观、犯罪关系观和犯罪治理观三方面内容。犯罪本质观强调以社会越轨行为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以社会文化规范作为评价犯罪的标准;犯罪关系观要求通过把握犯罪与周围事物的关系,挖掘影响犯罪的基本规律;犯罪治理观主张政府等主体往往是在"运动式治罪"与日常性治理模式之间的摇摆和综合操控中,逐渐熟练掌握了犯罪治理的技术和策略。  相似文献   

15.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对犯罪预备或预备行为作了决定,但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后者的规定更为可取。关于犯罪未遂,内地刑法的规定属于法国刑法的模式,澳门刑法的规定则属于德国刑法的模式,后者用“犯罪未至既遂”表示犯罪的未完成,值得内地刑法借鉴。关于犯罪中止,内地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澳门刑法规定“不予处罚”。由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用统一的模式来解,所以内地刑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6.
犯罪构成视野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犯罪论体系中,社会危害性应当作为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共同研究的范畴。考虑到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必要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单独设立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评价层次,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一步紧缩犯罪圈,以平衡入罪与出罪的双向机制,兼顾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包括罪量因素、正当行为和司法裁量的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3项具体内容,并且可以栖身于犯罪客体内,从而包容在整个犯罪构成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17.
刑法的有限性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蕴含之一。从法律自身的非自洽性,法律与道德的非同一性.以度刑法自身机能的局限性三个方面分析论述了刑法的有限性。指出刑法的有限性当为刑法谦抑性之基。针对刑法万能的工具主义思想,强调刑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机制本身就有着不足和有限的一面。正确认识和评价刑法的有限性有助于秉承和维护刑法的谦抑精神,合理地制定刑事政策,理性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8.
根据现行刑法,我国对预备犯作原则性处罚,这样的规定存在着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缺陷。通过对这些缺陷的分析,对于预备犯应该原则性不罚,但对少数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应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作出处罚。这些处罚不是在总则上规定,而是在分则上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9.
论新刑法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条件从原来明文规定的5种犯罪修改规定为8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但在对刑法条文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可以发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并非只对该8种罪名负刑事责任。其中,第一,关于故意杀人罪,应当包括:(1)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2)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第二,关于强奸罪,应当包括奸淫幼女罪。第三,关于抢劫罪,应当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关于贩毒罪,则不能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相似文献   

20.
所谓刑法的引导性文化品格,是指刑法应有的对人的行为起引导作用的文化特性。它使刑法具有引导性、文化性、人文性和自主性等特征。从人本法律观出发,为了弘扬刑法的人文精神、实践刑事法治和彰显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必须塑造刑法的引导性文化品格。在没有宗教赋予法律以神圣性,且过分强调宗教与法律分离的我国社会,只能依靠具体的法律实践来塑造刑法的引导性文化品格。在刑事立法层面,在追求对先进制度移植的同时,应当力求对传统优良刑法文化进行吸纳,并应突出个人法益在刑法法益体系中的地位;在刑事司法层面,通过司法改革,确立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和公开状态;在法制宣传层面,从广度和深度上都应当有所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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