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从实际处置出质知识产权时的变现问题出发,通过介绍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法,分析出质知识产权变现价格的影响因素,推导出"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份额"、"知识产权变现时间"对其变现价格具有重要影响这一结论。进一步的论述表明,以"质权人同意"作为出质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的前提条件,对质权人、出质人及社会总体的效益均有妨碍,因而应该允许出质人在质权人实行质权前转让或许可出质知识产权,而无须取得质权人的事先同意。为此,建议对物权法进行相应修改,将"取得质权人同意"代之以"出质人的通知义务",并赋予质权人撤销权及出质人提供替代担保物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2.
张红薇 《南都学坛》2001,21(1):86-89
质押是债的担保形式之一。质权的法律特征是物权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移转质物的占有性及客体的特定性。司法实践中认定质押担保效力时,应结合质权的特征并注意质押合同成立与生效、出质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及流质契约效力认定三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这一单层效力结构不同,质权是以留置效力为根基的双层效力体系,它同时具有优先受偿和留置两大效力。留置效力由质权之现实支配性而生,优先受偿效力由质权之价值性而生,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保障。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都具有留置效力,其区别于同时履行抗辩与原始留置权,构成质权的特征效力。伴随质权留置效力而来的质权人孳息收取权、质物保管义务构成质权留置效力的附属效力。债务人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可以消解质权的留置效力。  相似文献   

4.
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用益质权包含动产质权和动产用益债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竞合的产物。动产用益质权的设立弥补了质物不能用益的缺憾。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也可以同时是占有媒介关系的竞合。用益质权人占有的本权有两个,一是质押债权,一是用益债权。两种法律关系虽然竞合,但作为法律关系标的的给付并不相同,对孳息收取的效力也就不同。单纯的质权人只能收取天然孳息,应与法定孳息绝缘。  相似文献   

5.
将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适格要件概括为确定性、可让与性和货币估价的可能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用简单列举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不足。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期待权以及缺乏可让与性的知识产权不宜出质。为了降低风险,设立知识产权质权时,需要对足以影响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功能的诸多法律因素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6.
作为新兴担保方式,银行动态质押业务无疑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动态质押在理论上尚面临两方面难题:动态质物能否设立质权和如何认定质物交付标准。满足物权法意义上“特定的物”属性的动产均可成为质物,理论争议中关于种类物能否设定质权的观点实际上不会成为质物符合“特定的物”属性的障碍。因动态质押交付手段的特殊性,质物已出质的权利实质与质权人未直接占有质物的物权表象往往不一致,故在认定质物具体交付标准时,应将权利公示作为质物交付标准的必要条件。法院在审理动态质押纠纷案件时,多以认可该担保方式效力为最终裁判结果,但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与文书说理部分尚存一定问题,不仅弱化了裁判结果的合法性,还会模糊商事主体对质权设立标准的判断。因此,应强化与规范判决书说理内容。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质押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在社会生活中运用很少,其信用作用远未发挥。本文认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其价值评估困难,质权实现困难,且易受侵权,这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客观障碍。建议我国扩大知识产权质权标的范围,完善配套法规,使知识产权质押更易于操作与适用。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应收账款可作质权质押,这种规定澄清了关于应收账款的性质争议。应收账款的质权性决定其担保性,而应收账款的风险性属性,决定了这种担保的有效性存在限制。依据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路径、应收账款质权主体之间存在对策行为的博弈,从而决定了应收账款质权具有的风险性特征,规避应收账款风险的就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以提高应收账款的质权性实现的法律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9.
权利质权的存在,是现代经济生活中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必然要求。关于权利质权如何设定,现行法上规定不足。通过对一般债权质权、有价证券质权、股权质权、无体财产质权等几种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分析,以力求权利质权设定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关于我国现行权利质权体系的构建基础,立法上并不明确,学界则以准占有概念作为权利质权体系的理论基石,这是体系化思维模式僵化的产物,它不仅使权利质权体系内部发生混乱,还导致质押权与抵押权的界限出现了不应有的混淆。为此,我们应当在坚持体系化思维模式的前提下,克服其固有的僵性,以权利担保体系取代现有的权利质权体系。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第444条第2款已出质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规则,存在两大弊端:一是未实现质押关系各方的利益平衡;二是此种基于法政策的立法选择与法教义学的价值恢复请求权等理论之间存在不协调性。《民法典》第444条第2款的立法模式在比较法上极为罕见,比较法上除了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为用益质外,有关出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处置主要采取物上代位与孳息的自动延伸两种模式。《民法典》颁布之后,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已经形成,教义学的重构应该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进行,以许可使用费的性质为标准,通过规范解释实现类型化适用:若认定许可使用费是孳息,则应适用《民法典》第430条并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4条;若认定许可使用费是出质知识产权的价值转换形态,则应扩张解释适用《民法典》第433条或第390条。但若无法借助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得出妥善的解释结论,则应赋予法官在符合整体法律秩序之下进行超出文意射程范围的漏洞填补之权利。  相似文献   

12.
企业动产动态质押质物的流动性与设立方式的特殊性,有效平衡了企业经营自由与融资担保的双重需求。在质押期间,担保存货实体特定与价值特定呈现动态匹配关系。与浮动抵押相比,动产动态质押具有其独特价值,实为功能化的动产质押。动产动态质押权设立的判断标准应为监管人实际控制质物,其公示方式应为“占有”而非“登记”。“占有”包括质物处于第三人仓库~((1))内时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间接占有质物、质物处于出质人仓库内时监管人与出质人共同直接占有质物两种模式。此类占有能够起到质权公示作用,提示潜在再融资债权人以及交易第三人。即使监管人未做到质权公示,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质权人所受损失可通过其与监管人的协议寻求内部救济。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基本承袭了《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但对一些重要的动产质权制度未作规定,从而使得动产质权制度呈现“不圆满性”。《物权法》对责任转质未作规定,应承认责任转质。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如果该抵押权未经登记,则无论抵押权与质权设立先后,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相似文献   

14.
本文阐述了股份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各种情况下股份质押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并就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的不同点予以区分,并对股份质押合同中的质权的实现提出了方法和思路。  相似文献   

15.
公司股权出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特别是法律与法律之间配套的问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解决。化解股份、股票价值减少风险的办法只能采取担保措施的多样化。质权人在接受债务人提供股权质押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信用保证、保证金、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以确保债务最终能得到履行。质权人因此盈利或亏损都是很正常的。  相似文献   

16.
公司股权出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特别是法律与法律之间配套的问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解决。化解股份、股票价值减少风险的办法只能采取担保措施的多样化。质权人在接受债务人提供股权质押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信用保证、保证金、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以确保债务最终能得到履行。质权人因此盈利或亏损都是很正常的。  相似文献   

17.
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对抗要件还是生效要件,以及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可否设立票据质权,这是票据质押的核心争议问题。解决质押背书的问题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担保法意见》第98条的意义。“质押”字样是否记载决定了背书的性质是质押背书还是转让背书,而非决定质权是否成立和生效。背书和质押背书都可以设定质权,只是效力上有所差异,但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却不能实现票据质权的设定。  相似文献   

18.
权利质权制度作为我国担保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现行《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陷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为了进一步发挥该制度的担保功能,需要进一步完善权利质权的标的种类、完善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完善权利质权的效力制度、完善实行制度及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担保类型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认定知识产权担保类型的关键。由于知识产权是特定的有用信息,使得占有和准占有都不能适用于知识产权,而准用权利质权的规定制约了知识产权担保的发展。登记的运用并不能说明知识产权担保应归位于抵押。与其把知识产权担保尴尬地列于抵押或质押中,不如将其单列出来,以控制收益为核心来完善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20.
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最主要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而是参照适用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立法例,将应收账款质权人直接收取债权作为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重要方式.未来我国对<物权法>的有权解释应当对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予以更加细致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保障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