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就农业发展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探讨,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重农思想。在重农的目的上,儒家主张裕民兴教,法家推崇农战强国;在重农手段上,儒家主张采用引导劝教的方法,法家推崇法术权利的运用;在对士农关系的认识上,儒家主张士不用稼,法家则推崇粟爵粟任,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两家思想各有差异,对今天"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启迪。  相似文献   

2.
尽管历代学术界都不乏法家的研究者,但迄今学者们对如何界定法家以及谁是法家的“开山祖”等一些基本问题,仍未达成共识。法家是我国战国时期的一个源于孔门儒家的诸子学派。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指》说的“不别亲疏,一殊贵贱,一断于法”,即是法家根本的思想特点。先秦法家的真正“开山祖”是楚悼王时期在楚国率先实行“变法”的吴起。吴起之后,楚国法家思想的发展不绝如缕,最后由任秦丞相的楚人李斯做了思想总结。李斯的法家思想吸收了商鞅、申不害、韩非的法术之学,但更重源于慎到的“势”论;而李斯对慎到“势”论的接受,应该是以荀子为中介的。  相似文献   

3.
先秦时期儒法两家都不反对忠孝道德,但是二者在忠孝观上有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人性认同上。儒家以人性善为其忠孝观的理论基础,法家的忠孝观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在忠与孝的关系上,儒家认为忠孝合一,法家认为忠孝相互矛盾;儒家持相对主义伦理观,强调君臣、父子的权利与义务,法家持绝对主义伦理观,强调君、父的绝对权威;在忠孝道德的实现方式上,儒家主张道德教化,法家提倡法律强制。  相似文献   

4.
我因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始终存在分歧,这根源于对刑事责任的本质的理解差异.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尽管存在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争鸣,但其基本语境和犯罪论结构决定了"责任"表明的是一种由主观罪过引起的可谴责性,是否具备"责任"是犯罪成立评价中的重要阶段.立足于我国语境和刑法理论体系,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后,行为人应该承受刑罚惩罚的法律地位及价值评价.应受刑罚惩罚性是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本质.  相似文献   

5.
先秦儒家与法家都有“政者正也”的表述,以“正”界定“政”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的创造性表达,政治化为“正治”。先秦儒家立足于先王之道论“政者正也”,主张回归家国一体格局下“名正言顺”的礼制,并以家为基点涵养君主体正性仁的理想“正治”人格,进而以仁爱之“治人”推动礼制之“治法”,达成“天下一家”的治世。先秦法家则在哲学层面与道家接榫,立足自然天道论“政者正也”,强调“名正法备”的制度建设,引申出君主去私就公的理想“正治”人格,力图以公正之“治人”与赏罚必信的法治同频共振,达至“天下公平”的治世。两种不同的“正治”主张是先秦儒家和法家面对礼崩乐坏的时代困局所作出的不同回应。以辩证的思维继承儒法通而不同的“正治”主张,对优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6.
先秦儒家与法家人性学说的当代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先秦儒家与法家在治国方略上针锋相对,儒家崇尚德治而法家强调法治。本文试图从儒、法两家的“人性论”中找出他们治国方略的理论基础,并论证当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辩证统一的合理性。进而结合现实讨论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在实践中贯彻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相似文献   

7.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礼治”的思想,法家则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思想。文章分别阐述儒家、法家的法观念,并对两家法观念进行对比,阐述儒法融合的过程和表现,进而详细分析融合的原因和对后世法律、治国方略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四人邦”利用历史反党,“邦义”连篇累牍,而《论三国时期的法家路线》这株毒草,确实“有着自己的特点”。梁效宣布:三国法家“人材辈出”,儒法斗争“波澜壮阔”,曹操、诸葛亮、刘备、孙权等人都是“法家人物”,遂使三国成为“一个法家路线胜利的历史时期”。事实果真如此吗?不是。这里剖析此文所引三条史料,便可窥知“四人邦”包藏祸心,手段卑鄙。梁效写道: “曹操、诸葛亮等人在同儒家反动路线的反复斗争中,从各方面推行了法家路线。在思想上,他们坚持朴素的唯物论和辩证法,反对儒家的天命论,使法家思想广泛传播,  相似文献   

9.
法家功利主义及其历史命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在当时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人本主义是其逻辑前提;人性自私论是其哲学基础;重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是其思想核心;以法制利是其显著特征。汉代以后,儒家的道义论地位上升,但法家的功利论并没有夭折。道义论与功利论的融合成为中国文化的特质之一。  相似文献   

10.
在中国传统社会,政府的主要功能是维持社会和谐.至于维持社会和谐的方法,手段,在中国思想界存在着意见截然相反的两极:法家和道家。法家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只有拥有制定法律和实施刑罚的无上权力的政府,才能维持社会和谐。相反,道家认为,人性本善,若政府  相似文献   

11.
对我国刑罚正当性根据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的正当性根据是刑罚基础理论中一个重大基本问题,贯穿于制刑、量刑和行刑整个刑罚制度运行的始终。关于刑罚的正当性根据问题,历史上曾出现了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之争,以及以后出现的调和二者的折衷论。文章在对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兼顾中国法律传统和实际,提出以折衷刑的见解来解释我国刑罚的正当性根据是符合我国的现实价值取向的,进而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完美结合。  相似文献   

12.
刑事古典学派内部存在着对死刑的两种对立的观点。康德和黑格尔基于刑罚正义性的要求,坚持要保留死刑;费尔巴哈依其自创的心理强制学说和功利论提出了保留死刑的观点;贝卡利亚、边沁从功利论的角度要求废除死刑。当然,贝卡利亚更是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要求废除死刑的。事实上,无论是从刑罚正义,还是从刑罚功利论的角度,均不能理由充足地说明保留死刑或废除死刑的必要性,废除死刑最终还只能以人道主义的情怀来促使其实现。  相似文献   

13.
社区刑罚的根据应当是报应论限制和制约下的以教育刑论为核心的综合论。具体说来,社区刑罚应当以报应论为基本的规诫,以满足正义和秩序的要求;社区刑罚应当以教育刑论为核心规诫,以满足矫正犯罪人的要求;社区刑罚应当适当考虑剥夺犯罪能力论的要求,以争取社区群众的支持。  相似文献   

14.
长期以来,中外研究毛泽东思想的学者,多注重于对毛泽东哲学思想、军事思想、建党学说、文艺理论等方面的研究,而对毛泽东法律思想和法制实践,一直没有有组织地开展全面系统的研究工作。笔者认为,毛泽东法律思想,尤其是刑罚思想具有很强的研究价值。本文将从中国传统的刑罚思想入手来阐述毛泽东的刑罚思想,试图解析中国传统刑罚思想对毛泽东刑罚思想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司法实践不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虽然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刑罚是否正当合理的质疑。实际上,责任刑与预防刑是刑罚的一体两面:回顾过去,对犯罪人施以报应惩罚;展望未来,预防犯罪人及其他公众再犯罪。目前,学界通说认为责任刑居于主要地位,预防刑居于次要地位。但是,并合主义产生的二律背反问题反射出学界不置可否的态度,进而在确定量刑基准时陷入点幅之争的旋涡。究其原因,在于未厘清责任刑的体系定位。在刑罚体系中,以消极责任主义为根基的责任刑应居于核心地位,责任刑并合预防刑,形成以预防刑附属于责任刑为原则、预防刑突破责任刑为例外的刑罚体系。在此基础上,量刑基准的确立可由静态的点幅之争转为动态的确立程式。  相似文献   

16.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理论的基石,在刑罚目的理论中报应论与预防论的争论由来已久。由于我国法治的特殊背景和特殊预防自身理论的缺陷,注重特殊预防论在我国已没有存在的根基,相反却偏离了法治的方向。在基于刑罚目的二元论和综合衡量后,报应论前提下的一般预防是我们当前法治视野下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7.
刑罚目的问题是刑法学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刑罚目的是刑法学理论的逻辑起点与核心,对刑罚论和犯罪论的构建和发展以及刑法学理论的基本立场具有深刻的制约和影响意义。因此,重新反思刑罚目的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的地位,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8.
刑罚目的的应然选择:新功利刑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罚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的目的借助于刑罚的三个基本要素——刑的对象、刑种与刑量得以展现;报应刑论无法确定刑种与刑量,目的刑论难以确定刑的对象与刑种,新的功利刑论暗含了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明确了刑的对象,也把握了刑罚适用的标尺,能同时满足刑罚的三个要素,并充分发挥保障人权的效用。  相似文献   

19.
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刑罚理论基础上.根据配刑的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理论,对于各种贪利性犯罪、侵害财产性犯罪、轻缓的犯罪以及过失犯罪,都应当规定罚金刑;根据刑罚谦抑的理论,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可以突破刑罚报应性的规定,对凡是适用罚金刑就可以实现个别预防的犯罪,都应当规定罚金;根据犯罪学和刑罚作用的相关理论,对于主要是由于社会环境而直接造成的犯罪,应当规定罚金刑.我国罚金刑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对于各种较轻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应当规定罚金刑.  相似文献   

20.
我国目前的国家发展水平、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并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尽快废除死刑的时机也不成熟。一些学者立即废除死刑、尽快废除死刑的主张,多数是在自己不断深入的法学理论研究基础上产生的结论,是建立在理论上的理论,是超前的理论。这种主张与社会实际相脱节,也与广大普通公民、尤其是生活在社会底层大多数民众的愿望、体会相悖。我国目前废除死刑,可能损害社会公平,导致社会秩序恶化。党和人大在死刑存废的决策上,应当多听听广大民众的呼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