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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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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权是一项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启动和延续诉讼的权利。在法治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诉权之基本权利地位日益突显.诉权之宪法权利属性迫切需待确认。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出发,有必要加快推进我国“诉权入宪”的步伐。  相似文献   

2.
诉权是一项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启动和延续诉讼的权利。在法治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诉权之基本权利地位日益突显,诉权之宪法权利属性迫切需待确认。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出发,有必要加快推进我国“诉权入宪”的步伐。  相似文献   

3.
依宪治国视阈下的民事诉权理论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权从本质上而言,是一项程序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民事诉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宪法权利,体现出权利救济权的特性。在宪法视野下,民事诉权的保障和落实,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有利于制衡法院的审判权、实现社会的有序控制。根据权利构成理论,民事诉权的主体主要包括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和作为义务主体的法院;民事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诉讼行为、权利和法益;民事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起诉权、应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和宪法诉愿权等。  相似文献   

4.
程序性辩护之初步考察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按照有无裁判者的参与可以将刑事辩护分为“自然意义上的辩护”和“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根据辩护理由的不同,可以将辩护分为“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首先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是一种旨在寻求对官方侵权行为实施程序性制裁的辩护形态,属于带有进攻性的“攻击性辩护”。作为诉权表达方式的程序性辩护,有利于减少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促使纠正程序性违法行为与当事人对诉权的行使发生越来越密切的联系,促进宪法司法化和宪法性权利的可诉化。  相似文献   

5.
社会权作为基本权利,不仅具有主观权属性,也具有客观法属性,这为社会权可诉性的"司法与准司法"路径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诉讼是社会权在宪法层面可诉性的本源路径,我国宪法诉讼应采用"最低限度主义",通过运用宪法明示性条款直接保护社会权、通过审判发现宪法中的默示性社会权等方式缓慢稳妥地促进社会权的司法保护。宪法解释是中国语境下社会权可诉性的路径,我国宪法解释宜采用"原旨主义"解释方式。在宪法层面,通过对宪法条文涵义与国家政策的宪法解释来保护社会权;在民法层面,通过对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的解释来保护社会权;在行政诉讼法层面,通过肯定性行政救济手段与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来保护社会权。  相似文献   

6.
中国少数民族行政诉权保障,对确认少数民族公民价值、法律地位、权利本位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行政诉讼法对少数民族行政诉权保障提供了法律基础。实践表明近年中国少数民族行政诉权保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当前仍陷实践困境,必须寻求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7.
依宪治国的政治理念作为阐释网民批评监督权的指导原则,意味着作为“宪法权”而非“普通权利”的政治表达权应具有政治价值优先的属性,限制该权利,除遵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明文规定外,还必须有更为谨慎的政治价值考量.批评监督权的宪法权地位要求对公权力予以实体和程序兼备的法律约束和制衡,权利被侵害时能得到适时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8.
法学理论中基本权利的功能分类为我们解读宪法规范中家庭权的内涵提供了分析框架.对应基本权利的“主观权利”和“客观的法”两个属性,家庭权首先意味着公民除可要求国家遵守不侵犯义务外,还可请求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税收优惠等措施履行对公民的给付义务;其次,“客观的法”属性的家庭权意味着公民可要求国家建立系统完整的家庭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的客观价值秩序.国际人权文件中的家庭保护条款为我们框定家庭权的宪法保障范围提供了国际法上的参考;公民在组建家庭、维持家庭存续、维护家庭和谐和维持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应受宪法保护.因应社会现实,拓宽家庭的内涵,让更多的人实现自己的家庭权,这也是我国家庭权保障中有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行政法治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一种道德观念上的权利。要把它变成现实,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礼法政治传统的国家里更需法律制度的推动。作为“制约权力”、“保障权利”且有“动态宪法”之称的行政法在保护人权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改革开放20多年来,人权保障在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权利救济等方面不断得以体现和落实,但还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尚待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法治中的人权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0.
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体系由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诉权保障和程序性辩护权保障这高、中、低三个位阶的内容组成。这三个位阶的保障措施和制度相互联系。其中,诉讼权利的宪法规定是法理依据,刑事诉权是权利依据,最终围绕程序性辩护展开。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一方面要求基本权利入宪,另一方面要求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通过行使程序性诉权,被追诉人一方面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提起司法审查之诉,使程序性违法行为被宣告无效。而程序性辩护则通过显著加强辩护权在审前阶段的力量强化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在法治原则下 ,救济与权利是相附随的 ,任何权利在受到侵犯时都必须有救济。教育权利的实现也需要救济机制。教育权利救济是教育权利实现的程序化机制 ,教育权利救济机制的框架是以宪法救济为根本 ,诉讼救济为主导 ,诉讼外救济为补充的整体。  相似文献   

12.
工会权力①作为一项隐蔽的社会公权力,其权力行为如对劳动者组织工会享有批准权、将工会会员资格与分享公共福利挂钩、调配处置下级工会财产等,已与会员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如结社自由、财产权等发生冲突。而在现有法制框架内,囿于民事诉讼审理对象之有限性和行政诉讼受案标准之藩篱,二者冲突的诉讼协调途径遭遇梗阻。"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权力必有规制"之基本宪政原理,要求宪法必须发挥其"公民权利保障书"和"权力规制最高法"的效力,有效规制工会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通过构建宪法诉愿诉讼制度,能够弥补诉讼协调机制之缺漏,进而有效化解工会权力与会员权利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3.
王小红 《南都学坛》2006,26(4):90-93
公法上的婚姻自由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方面,具有主观法和客观法双重属性。国家既应当保障婚姻自由权充分行使,也应当对婚姻自由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婚姻自由权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身权”普遍缺乏论证。应当通过宪法解释,将有关婚姻自由权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婚姻自由权的国家赔偿范围不仅应当包括物质损害,而且应当包括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14.
平等就业权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由于对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规定得都不够明确,对侵犯平等就业权的行为缺乏专门的机构来监管,所以平等就业权目前仅处于应然状态,没有在社会实践中得到很好的维护。要切实保护平等就业权,必须尽快制定并颁布《促进就业法》,设立“平等就业权利保障委员会”,完善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5.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并未涉及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具有可复议性,但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将行政指导行为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尤其是不适当地强调行政指导行为的非强制性以及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行政指导行为一直被排斥在行政复议的大门之外。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救济范围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而且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也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依托行政救济机制,国家可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可实现包括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在内的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16.
诉权滥用是民事诉讼中客观存在的权利滥用行为.尽管理论和司法上对待诉权滥用的态度不尽相同,但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规制诉权滥用行为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民事诉讼法应当在规制诉权滥用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为此在原则到制度的若干层面进行必要的改革.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息保护本质在于践行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秉承利益衡量理论,贯彻保护利用并举。比较国际社会的立法模式,欧美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的保护模式。中国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暴露出权利基础缺位的制度性弊端。继《民法总则》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未完成个人信息权的续造。《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位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宪法规范基础。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的概念表达时,应与权利内涵保持一致。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除应延续传统立法所强调的侵害防御机制外,更应关注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以及基于人格自由发展所要求的对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那么,采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表述,确认个人信息之于个人利益的实质价值,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完整权利形态,内含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为权利内容的细化留有空间。如此,可在宪法"个人信息权"的统合下,以人格尊严及其自由发展为核心,通过发挥基本权利的主观防御权功能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在公、私法领域实践国家保护义务,分别形成私法上以客体支配导向,保障个人信息自决的具体人格权,与公法上以行为规制导向,保障个人实质参与的程序性权利集合。而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唯有落实到个人可具体主张法律保护与救济的民事权利时才有赋权之意义。基于此,检视《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所属的"民事权益"已具备升级为"民事权利"的充分条件。区别于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等属性,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可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以民法典的原则性规范,人格权法的独立权属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体系构建,可渐次实现个人信息权从顶层设计到全面布局的逻辑推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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