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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食品安全已成为各国关注焦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立法不细致、执法标准不统一和法律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食品安全监管立法措施的基础上,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和方法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构建我国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形成联动监督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水平;依法建设食品安全快速预警反应机制;构建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环境。  相似文献   

2.
中国环境管制为什么失灵?——从管制者角度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照失灵成因划分,环境管制失灵可以划分为内生性环境管制失灵、外生性环境管制失灵和体制性环境管制失灵。中国环境管制失灵的主要原因是环境管制立法、执法和司法体制存在障碍。破除中国环境管制失灵体制性障碍的对策思路是:构建可持续发展视阈下的环境管制立法新体制;建立综合的环境管制执法体制;确立公民的环境权,强化环境司法救济;加强国际协调,维护中国的环境利益。  相似文献   

3.
以新《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环境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环境法律实施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环境立法价值的实现.在我国环境法治发展新的时代背景下,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和环境监督作为三种环境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仍面临着较多困境.今后我国应当在明晰现有法律实施机制缺陷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国情分别在监管、司法、监督三个层面探寻我国环境法律实施机制的出路.  相似文献   

4.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组织竞争力.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信用制度不健全、信用立法滞后等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政府应尽快加强信用立法和执法,塑造良好的信用市场环境,加大信用的监督力度,培育多元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在全社会树立守信的观念和意识,从而建立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有的野生动物立法缺少对公众健康和卫生安全的表述,导致执法不严、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针对频发的环境与健康事件,我国野生动物立法应建立系统性、可操作性强的健康法体系,明确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将公众参与机制与社会监督相融合,并通过强化法治手段来保护我国野生动物和公共卫生安全,平衡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的关系,从而推动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相似文献   

6.
上接1998年第6期)四、亚洲现代法治的体制障碍与社会背景现代“追赶型”法治的第二个特征,是存在严重的体制障碍,导致急切立法与滞后执法的较大反差;权力缺乏监督,良法缺乏制度支撑。东亚与南亚近年的立法态势如同经济发展势头令人瞩目。中国改革开放20年间,...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环境法立法体系的日益完善,加强环境执法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在分析了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后,提出环境刑事执法的健全应以程序机制的完善为中心,并认为应从扩张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和建立中立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两个角度去完善当前的环境民事执法机制。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保护令是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立法对策之一,但在制止家庭暴力及其执法方面却面临着诸多困境,如缺乏综合、协调性立法系统,未建立有效的干预机制,举证责任制度构建困难等.因此,实施人身保护令应从建立制止家庭暴力合议庭,规范立法研究机制与合理的评估指标,完善人身保护令操作模式等方面突破障碍、改进对策,在立法与执法中,只有充分导入多元研究因素才能有效地推进人身保护令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9.
指出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必须从完善环境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环境司法,增强公众守法观念,强化法律监督方面进行环境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0.
城管制度屡遭诟病的原因除立法滞后、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执法理念落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主客因素外,还有城管机关的职权范围不明确这一重要因素.因而,笔者提出在执法权限上要授予其独立的调查权、适当的检查权和有限的强制权;同时要严格城管执法程序,加强对城管行使职权的监督.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突显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尤其是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该文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宏观环境三方面深入分析了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要通过加强环保宣传、完善立法、加强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等措施,来健全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机制。  相似文献   

12.
土地整治是安徽美好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它与农村的生态环境关系密切,而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是协调两者关系的有力保障。当前维护安徽美好乡村建设的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存在自身可操作性不强、宣传教育不到位、部门间难以形成合力,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应采取加快地方立法工作、弥补法律法规空白,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激发公众积极参与,合理确定部门分工、完善建设管理责任,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健全绩效考评制度,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等措施。  相似文献   

13.
环境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执法方式,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且与当前环境治理模式从行政管制向行政服务转变的理念相契合.从制度设计功能的角度出发,通过对中国国内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立法和实践的考察以及国际行政执法方式转变分析,发现中国环境行政约谈制度还存在较多问题,如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框架缺位、约谈事由不科学、约谈结果偏离非强制性轨道、约谈程序缺乏等.基于环境治理理论得出,环境行政约谈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未来发展应重视激励性作用、预防效果,在明确环境行政约谈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加强立法供给,规范实践运行,提高环境执法绩效.  相似文献   

14.
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产生的影响日益广泛,贸易与环境问题逐步具体演变成为贸易体制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相互协调,使贸易环境措施既不影响环境保护又不妨碍贸易自由,一直以来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的对外贸易中环境保护的政策与立法状况要进行战略调整,在加入了“WTO”的过渡期内要逐步完善中国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和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5.
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确认,反应了两个主要功能,其一是环境法的结构化,其二是环境政策的合法化。风险预防,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最初这条原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寻求避免破坏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要满足两个条件:(1)确定性的缺乏;(2)一个严重地不可逆地损害风险的存在。目前,国际上存在强弱两种版本的风险预防原则,尚未在该原则的概念上形成统一认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内立法中实施的核心是成本效益问题,也是现阶段我国环境法将其本土化的主要障碍。  相似文献   

16.
环境法“义务重心论”是从“法的技术”层面提出的观点,是有别于“法的价值”层面而言的“义务本位论”,既非漠视主体的权利,也非“义务本位论”的回归,而是对环境权利“最给力”的捍卫与落实,其实践意义在于增进法律实效.环境法“义务重心”的客观依据正是自然规律的客观性、人类需要的基础性以及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中国环境法亟需实现从“亡羊补牢式”“倒逼”到“未雨绸缪式 ”“预见”的“义务重心”立法理念匹配以及在合理配置各主体环境义务、扩充环境积极义务的内容、增加环境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及强化违反环境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层面进行环境立法“义务重心”的路径拓展,以期通过“义务重心”的环境立法变革增进环境法的实效.  相似文献   

17.
新农村建设与农民环境权法律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加强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义重大。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在保护农民环境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应该从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开展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农村环保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等方面入手,加强农民环境权法律保护,更好地维护农民环境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水治理立法存在立法欠缺和规范冲突两个不足,建议重塑立法理念、加强立法协调,制定综合性的《流域管理法》和《长江法》《黄河法》等专门法律,出台《节水条例》等法规和规章.针对监管体制不顺、联合执法程序缺失、长效协作机制匮乏等监管制度问题,建议衔接河长制、湖长制与法定监管机构的职责,开展流域水综合执法机构试点,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巡查等法律机制,加强区域和部门间执法协作,形成执法合力.针对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资格受限等司法制度问题,建议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统一水治理司法尺度,放宽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限制,建立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研究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9.
基于风险分配的环境风险应对法律机制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风险分配对于有效应对环境风险和保障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中国发展进入环境高风险阶段,环境风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主体之间呈现不公平的分配格局。究其原因,则是中国缺乏一套以风险合理分配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应对制度。遵循环境风险公平分配的理念要求,中国应从完善重点领域立法,界定环境风险应对的权利与义务,创新环境执法模式,促进环境风险应对成本的内部化,完善环境司法制度,保障环境风险损害得到合理补偿等几个方面进行构建和完善环境风险应对法律机制,明确界定风险责任,合理分担风险成本,充分补偿风险损失,增强公众风险意识,有效应对环境风险。  相似文献   

20.
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经济“新常态”的提出,必将迎来环境立法新的活跃期。提高环境立法质量是实现环境法治的前提,因此,环境立法的科学性研究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实现环境科学立法首先要克服已有环境立法的弊端,完成环境立法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引导的转变。其次,环境立法要避免盲目移植国外立法即“移植立法”。最后,不能忽视立法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要减少“突击立法”。环境立法的科学性意味着环境立法不再是以前被动的、填填补补的立法,而是一种主动的、有目的的、系统的、引导性的、具有适度超前性的立法。要克服已有立法的弊端,建立和强化环境科学立法,不仅要树立环境立法的时空观,注意环境立法的内部性协调和外部性协调,强化环境立法的协调观,还要重视环境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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