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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产品售后警示义务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警示义务是产品责任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其法理学基础就在于诚实信用原则。生产者的注意义务并不随着产品的交付流通而终结。各国立法对售后警示义务并没有统一看法,学者们也多有反对意见,但是不管是从公平正义观念还是从生产者发布售后警告确实能够起到降低和分散风险的实际效用上看,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应该肯定这种义务的存在。但同时必须从风险抗辩以及归责原则上加以限制,从而较好地实现消费者权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2.
要求生产商对已经投入市场的产品负担售后义务是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一大突破.售后义务起源于严格责任下对发展风险抗辩的矫正,具有预防损害和保护消费者安全的重要功能.售后义务以生产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具有缺陷为产生的条件,至于缺陷存在的时点(售前抑或售后)则不影响售后义务的成立.违反售后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生产商不得主张发展风险抗辩.关于受害者赔偿请求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不应在违反售后义务的侵权责任案件中适用.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美国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中富有特色的显失公平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作了介绍和评析。作者认为,该制度既可以使消费者权益得到适当的法律保护,又不会动摇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它们还便于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上进行衔接,可供我们在完善有关立法时作为参考。  相似文献   

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其法定义务类型主要包括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实践层面发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立法与司法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进一步影响了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活动,甚至对网络通信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在立法层面,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设置必要措施的标准,以及具体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标准;在司法层面,则应调整相应的举证责任、明确相应责任的适用规则,以期更好地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相似文献   

5.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立法的未来走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对中国现行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进行回顾,中国未来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构想,应当考虑采用系统化、一体化的立法模式,拟含消费者政策(法)、消费者合同(法)、消费者安全(法)三部分;中国未来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创新应从立法指导思想及性质定位上探讨;制度创新拟确立消费者反悔权及“强行持续”制,建立经营者惩罚性赔偿制、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及强化对不公平条款控制的制度。  相似文献   

6.
资本充实责任是指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而由其他发起人就其缴纳资本不足的部分共同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在我国公司立法中表现为缴纳担保责任与差额填补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但与此同时,对诚实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发起人却科以较重的责任,不仅有悖公平,而且反过来会破坏资本制度的有效运行,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改良。  相似文献   

7.
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充分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扩大了产品责任义务主体范围 ,但是 ,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仍存在不足 ,特别是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与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立法仍存在差距 ,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亦不利于有效地遏制生产者、销售者的恶意和不负责任行为 ,最终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金融领域的体现,是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之一。然而,由于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使得其隐私权常常受到侵害,因此,法律有必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当前,中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通过立法确立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所负有的各种保护义务;加强政府在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完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9.
生产商售后义务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一项新制度,它起源于美国。该制度在美国已经发展得相对成熟,它对所包含的售后警告和售后召回产品义务的具体判断都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标准。对生产商售后义务与工艺水平抗辩、产品改进的特殊关系,以及违反售后义务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美国司法判决都已经比较完善。这些经验对我国当下《侵权责任法》第46条售后义务条款的实施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中国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在产品责任保护水平、消费信用法律制度、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教育制度、消费者诉讼制度及消费环境等方面存在许多弊端,不能适应WTO下的多边贸易体系。作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在借鉴外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最大合法权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产品相较于普通产品最大区别在于其自主性,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产品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它们能够自主决策与自主行为,处于"感知-分析-行动"模式,其运行过程为"黑箱"操作,难以为人类所探究;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侵权的致害主体更具多元性,除了作为传统产品侵权主体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外,还包括研发者,甚至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基于此,当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存在困境。一是现有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产品视域下缺乏适应性,由于《产品质量法》中"不合理标准"的抽象性、复杂性与《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中"技术标准"的应急性、不确定性,现有标准的使用难以解决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问题;二是我国现有立法未将产品缺陷进行类型化认定,而仅对产品进行笼统的缺陷判断,在人工智能这一多元责任主体与多样未知风险的领域,该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模式在适用时更为捉襟见肘。为将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实践规范化,在产品责任框架下应将缺陷划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及跟踪观察缺陷,这不仅有利于契合人工智能产品的归责原则,也与产品侵权责任各要素相对应。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应与有关主体应履行的义务相结合。具体而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性能平衡、全面测试等义务,该缺陷采用"风险-效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制造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其应当履行配合设计预期效果与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制造的义务,该缺陷采用"对预期设计偏离"的司法认定标准。警示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销售者,警示义务应当达到警示内容的充分性、警示时间的更迭性与警示语言的简明醒目性等要求,该缺陷采用"合理充分"的司法认定标准。跟踪观察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制造者与销售者,跟踪观察不仅要求畅通产品的反馈渠道,也要积极定期对产品进行监察,更要及时对问题产品作出反应,该缺陷采用"个案认定,综合判断"的司法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12.
国际航空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飞机制造商追究其产品责任已成为多次空难事故发生后旅客或其家属进行索赔诉讼的新动向,其根源是受害人为获得充分的损害赔偿金,通过以航空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制造商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以避开国际公约或相关国内法对承运人责任限额和免责条款的规定。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规定相异,尤其是产品责任的赔偿数额、归责原则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等的不同,意味着案件究竟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对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来说显得至关重要。在确定准据法时,应突破侵权行为地法这一机械的原则,用灵活的选法规则在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理念的指导下,来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以及双方当事人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性。  相似文献   

13.
航空产品的设计者、航空器的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在不同环节以不同方式促成了航空器使用风险的传播与扩散,可能因各自附加到航空器上的瑕疵对其造成的航空事故承担产品责任,从而成为航空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各类主体对于航空器缺陷的控制程度不同且在航空产业链中收益有别,根据国际司法实践、风险均衡及可期待性原则,各主体的归责原则应有所差别。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航空产品设计者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航空器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严格责任,维修者应区别其对航空产品的一般性维修和改进性维修分别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4.
为界定情谊行为损害的民事责任,对情谊行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进行分析。究其根本,情谊行为并不是法律行为。情谊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其主观上只能是过失。由情谊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在承担责任时应依公平原则适当减轻侵害人的责任,这样有利于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5.
从董事责任保险理论与实践的思路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此提出了当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革的路径,以期对实现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有机协调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对债权执行边界的确定,关乎执行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认定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对于确保执行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典编纂之际,如何界定债权执行客体的应然范围,是推进债权执行制度体系化建构的关键问题。债权执行边界的生成机理包括责任财产理论、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理。依据责任财产理论,作为执行客体的债权须具备经济价值、独立性与可让与性,且该债权归属于执行债务人所有。基于维护公益与尊重人权的需要,对债权的执行应当遵循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不得强制执行实体法上禁止让与的债权与程序法上禁止执行的债权。而利益平衡原理则要求执行机关适度平衡多元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避免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在宏观上,应当将债权执行划分为“基本型”和“占有型”,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客体形态分别予以重构。“基本型”用于实现给付金钱之执行名义,其执行客体应当涵盖非到期债权与非金钱债权。唯将来债权的扣押须受一定限制,应结合作为债权基础的法律关系、将来债权发生的可能性、主体的特定化予以斟酌。在继续性给付债权扣押效力范围的判断上,应当秉持债权基础关系的单一说,同时对立法草案的相关条文予以调整。“占有型”用于实现交付物之执行名义,其适用场域应限定为第三人对执行债务人负有交付义务的情形。若第三人属于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者继受人利益而占有标的物者,不得适用债权执行方法。较域外而言,由于我国对第三人采用径为执行方式,阻却“占有型”债权执行的事由亦呈现特殊性。  相似文献   

17.
减责免责事由是侵权责任归结的重要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具有较大的制度创新,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立法理念,但是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操作层面仍然存在不足。必须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将减责免责事由纳入侵权责任构成中,增加原则性规定,明晰模糊规定,健全具体类型,加强制度衔接,以真正实现救济受害人权利和维护行为人自由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古代法制中,侵损人身的行为主要属于刑事范畴,法律将施予致害人相应的刑事处罚。从唐代的官方法典中的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在某些特殊的法定情况下,致害人在承担公法责任的同时,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赎铜”、“保辜”制度中就有包含损害赔偿部分的责任形式。研究和总结这一时期这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立法已从传统的单独保护“股东”利益发展为现代的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注重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为其责任形式。立法中既要满足出资人的利益要求,又要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要求,这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一个难题。对《公司法》修改前后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设想。  相似文献   

20.
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在出行领域的具体应用,投保人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导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均存在不同的观点.投保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属于约定义务,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合同约定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保险人应该对此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在应对网约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调整.比例原则在网约车保险责任中适用的具体表现是比例赔付,不仅有效缓解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不利后果的僵化,而且也是进一步对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进行矫正,以保证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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