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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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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在审判与学理上都颇为困难,主要集中在4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上,即:如何选择诉讼程序,法庭对于另一种性质的争议如何审查,是否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各诉讼判决的既判力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并结合学理研究认为,当下应给予法官释明权,尊重诉讼法制空间并建立适宜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谨慎对待各诉的既判力,以此化解行...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改变原有的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法院应当享有对部分行政法规及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原告和第三人既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请求;法院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奉行合法性审查原则、附带性审查原则和拒绝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间接涉及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其产生的前提是不动产民事法律关系。不动产登记行政法律关系与不动产民事法律关系经常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行政确定之事实与真正事实之间的冲突以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冲突两方面。在处理不动产登记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问题时,应当摒弃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这一区分前提,以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已经处于法定争议程序的民事诉讼类型和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没有处于法定争议程序的民事诉讼类型为基础,重构审理规则。  相似文献   

4.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它对行政争议的处理必然涉及对民事权益的审查和确认,从而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民事权利。因而,因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具有其特殊性,行政裁决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应享有司法变更权,而这种变更权应是有限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5.
从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之间的权限划分与协调角度考虑,解决关联案件的难题并不在于选择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也不宜修正现行主管权限划分标准,而应当针对不同问题分别处理.对先决问题处理方案的选择,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衡量的结果,而遵循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分案审理的原则更有利于避免问题的复杂化.建立纠纷解决与协调机制也具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加强和完善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必要的。为了解决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应当取消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规定;应当扩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把农民工讨薪诉讼纳入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涉及农民工的相关诉讼中,应当降低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争议的案件事实最终真伪不明时,由雇主承担败诉的风险;应当建立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的检察长追缉制度;应当针对农民工完善欠薪支付令制度并建立农民工诉讼案件执行的绿色通道。  相似文献   

7.
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步骤。行政公益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诉讼,它不要求起诉者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了保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转,特定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比公民个人更应该成为起诉主体。虽然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拓宽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但为了保证原告起诉能被法院受理,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认公民享有环境权。根据环境问题跨区域发生的特点,应当建立起多层级的案件管辖制度。要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对《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相似文献   

8.
环境举报是公众行使监督环境保护权的重要方式。环境举报人是否可以基于监督环境保护权向人民法院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职责,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理,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司法实践通常认为,该类型行政行为对环境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认为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环境举报,举报人因非行政行为相对人或与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从而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起诉资格。因此,大量环境举报案件被排除司法审查,导致环境保护基本法设立公众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目的不易实现,亦不利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根据行政权力应当接受司法监督以及权利必须救济的原则,该类诉请纳入司法审查确有必要。建议宽泛认定行政机关查处行为对环境举报人产生的影响,重构原告资格认定的利害关系标准,确保必要范围内环境举报人能够提起诉讼,启动司法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9.
工伤认定案件所引发的循环行政诉讼,是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研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适用的审查标准不同,导致工伤认定在不同程序中呈现的结果不同;行政和司法不同的程序设计带来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事实转移,令认定结果出现偏差;行政诉讼中,司法对行政的尊让和司法权力本身的有限性,使得工伤认定案件中撤销并重做判决的拘束力不足.适当调整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方式、考虑判决中的变更权,有助于在利用现有体制资源的范围内,以行政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实质性解决循环诉讼问题,而体制框架性变革所涉及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仍需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证据法专家们一直将研究视野局限于诉讼证据制度,忽视了对行政证据制度的研究,行政证据是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依法行政的质量.由于行政活动与诉讼活动的价值取向不同,行政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亦有区别,在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审查认定等核心制度上有着独立的规则,主动性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应由行政主体承担,被动性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标准应当根据效率性、经济性和权利保护等因素确立多元化的标准;审查认定和案件事实的综合判断应当引入自由心证制度.  相似文献   

11.
行政许可案件判决方式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行政机关违法的许可行为 ,法院撤销该行为并不能自然恢复原告应当享有的许可权益。现行法律规定的判决方式存在局限性 ,单纯的撤销判决无法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履行判决不适用于多数许可案件。为此 ,法院应当对许可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院意图重新作出许可行为 ,其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的行为 ,弥补现行判决方式之不足  相似文献   

12.
当事人对行政司法行为不服的诉讼救济选择之所以非常艰难,其实质在于行政与民事争议的竞合.当前司法实践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结果矛盾,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当事人与法院无所适从,导致争议的起诉与管辖不确定;单独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既没有解决行政争议,也没有解决民事争议,出现反复诉讼.因此,必须正确认识行政司法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是现代积极行政的产物;是现代服务行政的特定现象,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不服行政司法的诉讼外在表象主要是行政诉讼,实质是民事诉讼.其解决之道只有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对应的实体法不仅有公法也有私法.行政司法的诉讼选择途径是惟一的,其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因此,行政诉讼法时此应回应现实,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事诉讼的部分制度过于僵化,不利于当事人程序选择和程序救济的实现,也妨碍了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包括程序步骤的灵活性、审理方式的灵活性和审理时限的灵活性等三个方面。在尊重程序安定的基础上保持诉讼程序适度弹性是立法技术的需要,也是弥补审判程序内在局限以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辩证统一的需要。增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应当强化法官案件管理,促进案件适时审理;完善程序选择权和诉讼契约,保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灵活实施诉讼行为;健全诉讼程序的类型化,促进了程序的多元化和灵活性。  相似文献   

14.
通过归纳司法实务中涉及房产登记行为的纠纷种类,分析房产登记行为本身性质,借鉴域内外对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问题处理的主要方式与原则,解决所涉案件的民事和行政问题。提出"除少数起诉登记不作为、登记行政赔偿等类型案件外,其余绝大多数涉及当事人之间私权利的案件均可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的观点,并就此解决方式的必要性、现实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粗浅的论证。  相似文献   

15.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侵权责任认定的主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案件的审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行政责任与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认定的民事责任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面临着交通事故认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公定力与民事证据效力待审查的冲突。而冲突的深层原因则在于行政行为规则与司法裁判规则的相异。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有效思路在于创设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附带性审查制度,该审查的启动以当事人的提请为前提,以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为限度。  相似文献   

16.
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时代背景下,以已过起诉期限为程序标的的行政程序重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行政程序重开制度自“王建设案”引入后在实践中存在参差,原因在于对“当事人申请行政程序重开是否属主观公权利”的认知存在分歧。从主观公权利理论和我国司法实践现实需求出发,宜将当事人申请重开权定位为一项主观公权利。基于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对于当事人的重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进行处理,当事人则可以根据行政处理决定提起履行之诉或撤销之诉;对人民法院而言,应以行政程序重开处理决定而非原行政行为为审判标的,辨明行政处理决定的性质,理清具体案件中的法院审查规则。  相似文献   

17.
宪法司法化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对宪法司法化的学者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可以通过宪政立法的方式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化,用这些具体法律去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因而从根本上看不需要宪法规范的直接司法适用;二是宪法规范只是行为规则,不是裁判规则,不具备可司法性。对这两点,我不表赞成。首先,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不可能也不需要用宪政立法的方式具体化,因此宪政立法虽然重要,但不可能替代宪法司法化的价值;其次,宪法中虽然有一些纲领性权利规范不具有可司法性,但多数宪法规范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具有可司法性。当然,就宪法司法化的具体操作而言,在受案机关上,出于对法治成本的考虑,可以利用现行普通法院系统,而不必另行设立宪法法院专司违宪诉讼案件;在受案范围上,只宜受理具体行为违宪案件,而不应行使对立法的合宪性的审查权和对国家机关权力争议的审查权;在受案程序上,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处罚前置等程序,而不必单独设立一套宪法案件的司法诉讼程序;在宪法解释上,应依据经验法则限制在常识范围内,不应作扩大或者限制解释。  相似文献   

18.
按照行政权理论,房屋拆迁行政裁量权从性质上属于侵益性行为,法律应当将其设计为羁束行为,或者是羁束裁量行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其设计为自由裁量行为,将房屋拆迁个别案件的判断和处理授权给行政部门,期待行政主体以其自身的责任进行政策性应对或自由判断,其局限性与危险性在于其容易被滥用。应当从立法上确立拆迁权行使的正当性标准,并将其纳入司法审查领域。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协调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织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法现象,对其如何协调处理是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认为,对这类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在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附属问题;一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20.
行政处理对于环境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性,但我国对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内容和性质的争议导致实践中的困惑,因而有必要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之际加以明确。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应包括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环境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应接受司法审查,当事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此基础上考虑构建新型的环境诉讼,将对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司法审查和解决环境纠纷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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