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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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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与实施 ,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其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更是对我国刑法传统的重生命刑、自由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产生巨大冲击 ,改变了我国刑罚体系的布局 ,对新刑法中罚金刑展开讨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主要缺陷与不足是:刑罚体系缺乏维度,导致刑罚适用张力不足;侧重惩罚力度与社会秩序维护,难以适应现代刑事法治的需要;刑种相对单一,不同刑罚之间衔接不紧密。我国刑罚体系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改变现有的多元化、含混型的制裁体系;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情形下,以保障人权为主导;在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刑罚效能的实现。我国刑罚体系的宏观完善包括:构建一元化多层级刑罚体系;建立自由刑与矫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我国刑罚体系的微观完善包括:增设矫治刑与资格刑;完善现有刑种的的主次分配;改革现有刑种的刑度,使不同刑种之间实现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3.
罚金刑初探     
1.罚金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属于财产刑的范畴。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附加刑,它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有关的一些轻罪,我国刑罚分则中适用罪金刑的犯罪共有二十条。我国不仅立法上对罚金刑规定的比较少,适用面很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罚金刑的数量也微乎其微。据某省的统计资料,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项加起来,1985年为十四人,1987年仅有九人。由此看来,我国刑法虽然把罚金刑作为一个刑种规定下来,但并没有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传统法文化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限制了罚金刑的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4.
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实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没收财产刑是一种将犯罪人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这一古老刑种走过了由盛转衰的历史演变历程,在当今世界上已遭绝大多数国家淘汰。在当代刑罚理念中,没收财产刑因为反常理和反常情的手段构成了对基本人权的侵犯,同时违反刑法的公正价值和节俭要求,并与罪责自负原则严重抵触。废止该刑是我国构建和谐与理性的刑罚体系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5.
刑罚目的的应然选择:新功利刑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罚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的目的借助于刑罚的三个基本要素——刑的对象、刑种与刑量得以展现;报应刑论无法确定刑种与刑量,目的刑论难以确定刑的对象与刑种,新的功利刑论暗含了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明确了刑的对象,也把握了刑罚适用的标尺,能同时满足刑罚的三个要素,并充分发挥保障人权的效用。  相似文献   

6.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权意识的增强和刑罚人道性的认同,世界各国刑罚结构趋轻化的改革已成为主流。而我国以死刑和自由刑为主导地位的重刑结构受到学界质疑,当代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已具有政策根据和哲学基础。当今中国的刑罚制度需要在近年来已有进步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在刑种和刑罚体系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完善或充实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并对刑罚体系和结构作整体调整;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应当将量刑原则明确化,量刑标准具体化,在行刑制度方面,应当确立开放性行刑的理念,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等传统刑罚的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经济刑事立法,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分别采用系统修订刑法典、创制特别经济刑事法律、发布刑法修正案以及进行经济刑事立法的解释与编纂等几种立法方式,但不宜制定单行的经济刑法典;法人不应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现行经济刑法规范中关于法人作为犯罪主体的规定应予修改和删除;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制度应注意向轻重适度、重视财产刑与资格刊的方向发展与完善;立法中对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尽可能地明确化。  相似文献   

8.
我国是世界上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极少数国家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犯罪也日益严重,立法机关希望通过死刑的适用来遏制经济犯罪。但事与愿违,死刑的适用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还违背了刑罚的目的和罪刑均衡原则。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废除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经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附加适用财产刑。  相似文献   

9.
我国绑架罪罪名最早设置于1997年刑法,虽历经几部修正案的进一步完善,但对其法定刑的修订并不彻底。绑架罪依然存在刑罚层次偏少,起刑点过高,加重量刑情节有限,列举立法违背罪责刑相互适用原则、减轻处罚情节的模糊性诱发司法量刑不均衡,以及"必罚制"的财产刑设置模式不妥当等问题。对此,通过降低基本法定刑、增强减轻情节的明确性、增设加重处罚情节类型,以及取消财产刑的"必罚制"等路径实现绑架罪法定刑的科学化配置。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刑法典已经初步建构了较为完善的刑事追诉时效制度框架。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追逐竞驶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的刑罚配置直接将追诉时效制度置于进退维谷的境地:若追诉,则于法无据,破坏刑法的体系性;若不追诉,则危害到惩罚的必定性,损伤刑法的权威性。在镜鉴世界各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基础上,我国的刑事追诉时效制度应当涵盖所有的刑罚种类,明确树立以刑期长短为主、刑种标准为辅的混合标准,并强化和增加自由刑追诉期限的档次。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在金融犯罪的刑罚体系中设置了除管制以外的所有刑种,与金融犯罪的特点及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相适应,应废除死刑在金融犯罪中的适用,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并扩充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12.
再论罚金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它在各国的刑罚体系和刑罚理论研究中均占有一席之地。随着刑罚轻缓化的国际潮流,自由刑在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开始动摇,财产刑(尤其是罚金刑)大有取而代之之势。如前西德70年代之后,罚金刑的运用率高达84%,日本的罚金刑运用率高达96%。罚金刑的地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上升为主刑,如日本、法国、意大利以及我国的台湾。我国1997年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由原刑法20个罚金条文增加到140多个罚金条文和15个援引罚金条款。本文分为三部分,拟从罚金刑的经济理论基础为切入点,通…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刑法在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上并不完整,不足以对环境犯罪进行有效制裁。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其刑罚配置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立法完善:配置合适的主刑,改善罚金刑,增设资格刑,并且重视非刑罚措施的运用,以期达到既降低刑罚适用量又收到良好预防效果的目标。  相似文献   

14.
刑罚的轻缓化是当今世界刑罚的整体发展趋势,但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重刑化倾向严重。重刑易破坏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重刑会导致刑罚功能的贬值;重刑易导致刑罚外的其他预防犯罪的措施难以落实。因此,有必要改革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消减死刑;完善自由刑;扩大财产刑和资格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增设社区服务刑等,使其与刑罚轻缓化的世界发展趋势相一致。  相似文献   

15.
毋庸置疑,在整个国际社会对环境犯罪处以轻缓刑罚的背景下,我国亦应该对环境刑罚采用轻缓化的原则。诚然,我国的环境刑罚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环境刑罚制度。在环境刑罚中要突出自由刑的适用,扩大并完善财产刑的适用,明确财产刑中过于模糊的规定,逐步改善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过于单一的缺点和功能上的不足,同时提高对辅助刑罚措施的关注。在环境犯罪方面,在适用传统刑罚措施惩治的基础上配合适用辅助刑罚措施,使我国环境刑罚轻缓化实践不至于成为一纸空谈。  相似文献   

16.
经济犯罪之间刑罚的协调,是指对各种经济犯罪处罚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上的和谐统一。由于经济犯罪不仅在刑法典中规定,而且在经济法规和单行刑事法规中规定,并且涉及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因此,经济犯罪之间刑罚的协调,既包括刑法典本身规定的不同经济犯罪之间刑罚的协调,还包括刑法典与经济法规、单行刑事法规规定的经济犯罪之间刑罚的协调,也包括刑法典与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经济犯罪之间刑罚的协调。如果说,把上述刑法典本身规定的不同经济犯罪之间刑罚的协调称为内部协调,那么,刑法典与经济法规、单行刑事法规、刑法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经济犯罪之间刑罚的协调就可以称为外部协调。经济犯罪之间刑罚的协调,就是这种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立法协调与司法协调的统一。经济犯罪之间刑罚协调的要旨,在于对不同经济犯罪的惩罚应当保持一定的和谐统一的关系,使得对各种经济犯罪的惩罚都能达到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从而充分发挥刑法在坚持改革和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17.
罚金刑的涵义与完善杨清元一、罚金刑的涵义、发展趋势及利弊罚金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属财产刑范畴。在刑罚步入科学时代后,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一种仅次于自由刑的刑罚种类,它的扩大适用己成为世界性的趋势。英国治安法院...  相似文献   

18.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唯一的限制自由刑,它的出现与存在符合国际上刑罚发展的总趋势和潮流,然而,当前该刑种却面临着监管缺位、惩罚性弱、适用率低等诸多困境。如果简单地对其予以否弃,似有“因噎废食”之嫌,理性的选择应该是针对困扰管制刑的这些不利情形,予以针对性、建设性的改进与完善。  相似文献   

19.
剥夺政治权利 ,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刑罚方法 ,但对该刑种的适用 ,亦存在着不少的争议。笔者认为 ,对于所涉及的公民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应在立法上作出政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区分 ;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重新考虑 ,或者对这类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界定 ;对于死刑犯、外国人及未成年人不宜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方式 ,应改变现行刑法的作法 ,采用分项适用的执行方式  相似文献   

20.
最新国家法治政策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核心罪名且有关司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有必要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该罪的立法完善。因该罪保护法益的实质性转变,有必要将其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犯罪构成中行为主体应扩展至“经营者”、保护对象应细化至“孕妇”,并可匹配特定情形下的“非法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原料或添加物罪”。相关刑罚体系设计更应关注惩罚的效率与效益,可将过去的“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和生命刑为辅”的配置,调整为“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生命刑为辅”的布局,适时规定更为明晰的职业禁止刑罚,对牟利动机明显的犯罪者加大罚金等财产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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