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7 毫秒
1.
方金华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法律不能对道德伦理规范进行评价。国家通过把科研行为中的基本道德上升为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科研行为规范,完成了科研不端行为道德法律化评价过程,其界限标准为是否产生社会危害性。民法通过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对科研行为进行引导,通过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惩处和纠正。科研不端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对单一,有待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张九庆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8-61
文章描述了科研不端行为涉及的法律规制问题,分析了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民法和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规制的状况,认为当前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不是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是缺乏意识和行动。文章指出,对于遏制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重要的不是新增法律条款,而是在于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 相似文献
3.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出现的造假、剽窃、骗取科研资源、侵犯他人署名权等违背科研道德规范的各种行为.利益驱动所致、评价体系导向、监管力度不够、文化和道德水准不高等是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要诱因.对科研人员和委托人的博弈分析表明,科研不端行为的出现概率与委托人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成本、收益、损失以及科研人员的正常收入、进行科研不端行为的成本、额外收入和被发现后的损失相关.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对策,主要包括:加强教育引导,树立正确利益观;完善评价体系,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监督体系,严惩科研不端;提高学术修养,坚持科研诚信. 相似文献
4.
李大勇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1):81-85
科研不端行为既是一个学术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政府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具有法律和管理上的正当性,但政府在介入科研不端行为时,必须处理好与科研单位、科学共同体之间分工与合作的关系,既不能涉及范围过广,也不能审查过深,应该主要起政策导向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张娜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04-109
科研评价体制不合理是导致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刑罚不可能触动或消除这一原因。刑罚自身的局限性也决定了它在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用刑法规制科研不端行为,应该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只有在道德及民事、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足以抑制时,才能动用刑罚的方法对其进行惩处。而且,应该用理性的刑罚观对待科研不端行为,警惕“泛刑法主义”或“泛刑罚主义”。 相似文献
6.
杜勤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2):106-109
科学研究领域中的种种不端行为的曝光使科学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信用缺失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科学研究活动健康开展的毒瘤,一个包括自律与他律、道德与法律并行的科研失信惩戒制度是根治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净化科学研究风气、重建科研信用所必需的。 相似文献
7.
再论社员权——以其演变、意义与保护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章光园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7
古代中国与罗马法上,不可能产生私法意义上之社员权;日耳曼法中团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应为社员权最早滥觞,但社员权的大量产生和发展却是以1897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社员权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掀起了一场民事权利革命,有力地推动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侵害社员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可分为社团、社员以及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社员权的保护又有自力保护与公力保护之别。 相似文献
8.
王清平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6):92-96
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性,是从法律角度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评价——合法或不合法,对其探讨有助于人们认识科研不端行为的危害性、推动国家对科研不端行为防治的立法。目前,传统道德手段已难以有效抑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大量发生,部分不端行为又严重损害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不得不介入;应该以危害科研委托或合作关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制造科研不正当竞争、妨碍科学进步和社会诚信氛围建设为标准,作为法律介入科研不端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化及其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绍章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2):36-43,49
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必须首先解决范畴界定,且应符合规制逻辑。国家立法处理科研不端行为,须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法律化改造。法律化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原则,具有规范意义、价值意义及现实意义上的正当性。根据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法律解释,是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的主要方法,也是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中的基本认定技术。 相似文献
10.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惩戒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惩戒制度没有遵循平衡的理念;科研不端行为界定不统一、构成要件欠缺、没有区分道德和法律两个规则体系中相同用语的不同含义;缺少对惩戒组织相互配合协作、相互监督制衡及案件管辖的规定;缺少统一的正当的科研不端行为惩戒程序;惩戒责任的立法没有搞清法律主体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应该建立具有法定效力的科研人员行政申诉制度并对科研不端行为人予以司法救济。未来的科研不端行为惩戒立法应该以国务院制定专门的《科研诚信监督管理条例》为重点,构建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为一体,与科研共同体的内部规范相协调的惩戒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1.
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电子认证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其中,电子认证法律制度可以解决网上交易的信用安全问题,其法律关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包括多种类型,主要涉及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主要是电子认证机构)、电子认证申请者(主要是电子签名人)、电子认证验证者(即电子签名依赖方)以及电子认证注册管理机构(简称RA)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所涉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及其限制,采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同时,对目前一些现实问题,尚需思考和完善,比如,电子认证标准不统一、电子认证服务业规则不规范、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普遍存在等。 相似文献
12.
冀诚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7(1):17-20,94
论及我国合同法现实违约行为的具体类型,民法学者的意见众说纷纭。以台湾民法处理类似问题的研究成果为借鉴,可以发现,为了与合同法中"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结构相一致,应该在解释论上将现实违约行为划分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个基本类型。其中,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在例外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受领或协助等义务的违反也可构成违约。 相似文献
13.
匡促联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6):39-44
大学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主要有权力寻租型、弄虚作假型、重复泡沫型和追名逐利型等。科研个体主观上的科研价值认识模糊、科研规范意识淡薄、科研荣辱之情缺乏,以及高校管理体制的政学合一、高校学术职称评定的集权操作和科研纠错机制的被动无力等客观原因是诱发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科研不端行为既践踏了科研的尊严、毁坏了大学声誉,也阻碍了科技强国,需要我们予以深切的关注。 相似文献
14.
张俊岩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2):59-62,72
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债务的不履行,其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所保护的利益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随着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发展,尤其是附随义务的产生,违约责任的保护范围呈不断扩张的趋势,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发展趋势应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15.
刘思培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40-43
对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法律有必要确定以区别对待,即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当然无效,而违反非效力性规定及法律有例外规定的行为则并不当然认定为无效.随着行为效力问题理论研究的深入,结合各国、各地区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大陆立法与司法现状,有必要对我国大陆的民事行为效力理论进行价值和制度的双向重构:一方面在行为效力认定的价值构建中,重新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将充分尊重民法之私法性、维护行为双方意思自治等理念灌输到法律中去;另一方面则从公法与私法关系、效力判断的理念基础等方面进行价值与制度的具体重构. 相似文献
16.
17.
高校管理法律关系性质三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克建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3):44-49
高校管理法律关系包括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及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在这三对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主要的,决定着其他两个法律关系性质。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特别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契约);教师是高校的代理人,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代理关系下的特别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8.
赵秀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4):21-23
虚假陈述是证券欺诈民事行为的一种,本文探讨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认为它既有违约责任,又有侵权责任,还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借鉴国外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最后分析了虚假陈述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因虚假陈述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和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1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张赞宁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4):238-242
医事法(又称卫生法)究竟是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还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对此,国内学术界争议很大.作者从医学科学与医疗行为的本质特征入手,揭示了医患关系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主体平等、双方自愿及等价有偿互惠互利三大特征中的任何一个特征,同时也不存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为此,文章首次提出了医事法既不调整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调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调整斜向的医事法律关系的一门独立的法律体系的理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