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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传汉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5)
自五十年代以来,在法学著作中,自诉案件概念的表述,往往被说成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按照这个说法,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控告,是构成自诉案件的必要条件,则自诉成为被害人告诉的同义语,混淆了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区别.由此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同志对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要求必须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才能成立诉讼,认为有关单位和其他公民个人,都无权告诉.例如,某法院根据检举,发现一件重婚案件,认为应当追究犯罪;但因重婚犯的配偶不肯控告,故又认为,被害人不告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律上所讲的“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就不处理。例如,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但尚未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条关于侮辱、诽谤罪,第25条关于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也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这些案件中干涉者与被干涉者之间往往是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被干涉者一般只要求干涉者能认识错误,改正做法就行了,并不一定要诉诸法院来解决,更不希望对干涉者判处… 相似文献
3.
马志忠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4):57-59
轻伤案件在不同条件下成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两种情形。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应该有效保护和指导被害人正确行使自诉权。文章结合司法实践中轻伤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时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案件的追诉模式有国家追诉模式和私人追诉模式两种。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模式属于私人追诉模式,这种模式仅实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没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被害人利益。文章具体分析了该追诉模式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并提出应当拓宽追诉途径,使公权力有限地介入,以保障被害人告诉权行使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越来越多,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分析其都成为量刑辩护的重要理由,而且在部分案件中成为量刑的关键情节.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专门规定,在量刑中其一直作为酌定情节被加以适用,因此,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使得被害人过错在量刑实践中适用失衡,加之被害人过错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不能很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较修改前相比,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大幅度扩大,案件种类增加,这样可以减轻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环节负担,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害人的告状难问题,对促进公、检、法三机关互相监督,及时惩治… 相似文献
7.
侵占罪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杨路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1(3):325-331
研究了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强调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案件性质;对侵占罪的证据、取证及利弊价值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侵占罪的刑事立法是不必要的,也将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相似文献
8.
赖早兴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46-151
告诉才处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能受外力因素制约、提供证据能力弱而无法告诉或在告诉后无法继续支持告诉,这就使被害人告诉帮助成为必要。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前两种情况下被害人告诉帮助作了粗略的规定,但后种情况如何处理仍无相关规定。针对告诉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侮辱罪、诽谤罪和虐待罪的告诉才处理作了相应的修改,以使特定情形下的被害人能获得告诉的帮助,但其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完善相关的规定,为被害人失踪期间告诉权的行使提供帮助,为证据提供困难的被害人提供帮助,也为告诉后无法继续支持告诉的被害人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9.
轻微型自诉案件司法处理上的难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自诉案件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此类案件在司法上存在自诉率低,普遍依公诉程序处理的现象,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以促进刑事自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宋高初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6(4):110-114
因受传统法律观念影响和公安机关规避执业风险的现实需要,大多数轻伤害犯罪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均通过刑事公诉方式进行处理。由于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司法存在缺陷,导致参与刑事公诉程序的轻伤害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通常承担着较大的经济风险,主要体现为诉讼支出的必然性和物质损失获得有效弥补的或然性。为合法规避这种经济风险,现实生活中轻伤害犯罪被害人可积极申请刑事和解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1.
步洋洋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9-11
刑事司法实践中,实务界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与第52条的规定,采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依据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只有国家公权力机关有权进行刑事取证,有权取证的主体并不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等私人主体,并据此认定私人取得的证据因主体不合法而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因此没有证据能力,此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不可采的。域外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中通常对私人取证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私人取证予以合法化,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对私人取证进行价值分析,对其背后的价值冲突、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
《南都学坛》2018,(2):80-86
由不当司法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二次被害,作为一种隐性的司法现象,应当引起学界广泛关注。被害人二次被害一般是由社会因素或司法因素所导致的心理伤害,其中司法因素即指不当司法行为对被害人的侵犯。不当司法行为作为一种与司法人员职责要求和职业规范相悖而应承担责任的实际不当行为,造成被害人诉权实现受阻,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不当司法行为造成被害人二次被害,是由法律规定缺失与粗糙、司法功利化的不良倾向以及公力救济为主的刑事司法格局对被害人排斥三方面原因所致。为尽量避免这种二次被害,可从预防的角度细化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赋予被害人充分的程序性权利,提升司法人员被害人保护意识。从补救的角度完善控告、惩戒与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13.
杨建群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9(2):38-4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解决公民告状难问题和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本文分析了该规定在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并对解决措施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刘丽萍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2):51-53
犯罪与被害关系素来存在犯罪中心主义倾向。但被害人学、被害人过错研究的兴起引发了从犯罪与被害互动角度重新审视两者的关系。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是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基于互动关系视角,通过介绍我国被害人过错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现状,分析我国被害人过错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立法实例,进而提出被害人过错法定化的可行途径:总则宏观规定与分则具体罪名规定相结合。 相似文献
15.
方姿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3(3):59-61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规定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自诉案件,这是一类特殊的自诉案件.由于其特殊性,给司法工作特别是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本文从七个方面论述了把握这类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旨在缩小和减少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困惑以及法条本身给司法工作带来的弊端. 相似文献
16.
黄亦飞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3):49-51
《刑法》第270条增设的侵占罪,从法条的规定及立法语言的表述来看存在不少缺陷,容易导致法条阐释的不一以及司法实践的混乱。探讨侵占罪的对象和诉讼形式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科学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7.
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3):24-33
随着涉外案件数量激增,民商事案件中域外取证问题日渐突出。域外取证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中取证制度的一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对此作出基本规定。就域外立法例来看,美国和欧盟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基本模式,前者充分贯彻了当事人主义基本精神,而后者则以职权主义为根基。以这两种基本模式为参照,我国应当综合两者之所长,既要将当事人自行域外取证作为基本取证路径之一进行规制,又要注重强化人民法院基于司法协助途径所进行的域外取证。在建构域外取证制度时,需要从程序规范和评价规范两个层面展开。域外取证的程序规范与评价规范是一体两面的。缺乏程序规范,评价规范便缺乏指向性;而缺乏评价规范,程序规范就会丧失其实质意义。二者共同构筑了我国域外取证制度的整体样态。 相似文献
19.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项规定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新增条款,其目的在于保护被审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质是将某些公诉案件,在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被审人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 相似文献
20.
陈璇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5(6):73-78
刑法告诉才处理案件中的自诉机制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障碍,公权力在何种情况下介入方为合适就成为理论和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作者通过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的分析认为,一方面应当拓宽此类案件的追诉途径,另一方面则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由检察机关协助自诉,或者在保障被害人意愿的前提下求诸公诉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