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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7 毫秒
1.
两宋之交,大元帅府在严峻的内外形势下建立并发展起来。大元帅府以帅府集团为核心力量,以檄书等文书形式为军政运行的载体。帅府集团随着军政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渐次形成,文、武、侧近等三类人群相互交织,却难有号召勤王力量的实权人物。大元帅府的军政运行,力图突出赵构的核心地位,以便运转更迅速、有效,但往往因受制于各种因素,军政执行力度大打折扣。大元帅府的组织、运行,为南宋政权留下了重要政治遗产。南宋初年宰执更迭、武将受控、近习干政、御前统军等诸多政治现象,往往可追溯至大元帅府时期的统军思路及军政运行方式。  相似文献   

2.
南宋开禧三年(1207)安丙与蜀中义士杨巨源、李好义等人平定了吴曦叛乱。为稳定四川边防、分散兴州军力,南宋中央超擢身为下层军将的杨、李等人进入都统制、宣抚司中,以制衡兴州旧将并稳定四川边防。在收复失地的过程中,杨、李等人跃迁为主要领军将领,激化了他们与兴州旧将的矛盾。同时,作为下层军将,他们的政治行为与军政制度也产生冲突,激化四川政局中的军政矛盾,失去宣抚使安丙的信任,最终被兴州旧将杀害。下层军将因非常规的军功而超擢速进至军政中心,置身各方势力的矛盾之中,且因自身政治资本薄弱,政治行为、政治认知与军政制度格格不入而陷入政治困境之中。这种困境不仅反映了军政调整过程中的关键症结所在,也表现出体制内下层军将获得非常规超擢之后与政局、制度的复杂关系。  相似文献   

3.
"二次革命"时期,袁世凯为建立中央"强有力政府",以北洋武力为后盾,以中央使职为形式,发动了对以南方革命党人为都督的地方实力派的全面进攻。最终完成袁氏北洋派军事势力对南方重要省区的战略控制,实现了对非袁派都督的更换。同时,随着北洋将领的普遍都督化,加速了省级以都督为本位的军政体制的形成。  相似文献   

4.
魏晋更替后,晋武帝分封了二十七个同姓藩王,地方上出现了与西汉初郡国并行制相似的行政管理模式,藩王们又入主中央权力中枢,担任太尉,尚书令等,参与最高决策;又通过持节、都督诸军事等方式,掌控着中央﹑重要边关军镇和统兵征伐四方等军政大权,形成了西晋的藩王政治。藩王势力作为封建王朝中的一股重要的政治力量和社会阶层,在西晋统治集团中的影响和作用从来没有停止过。  相似文献   

5.
于阗是唐朝的安西四镇之一,在唐朝经营西域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于阗与唐朝其他边疆地区一样,在军政体制上也发生从镇戍到军镇的演变。本文认为,毗沙都督府与安西都护府是原有的羁縻府州系统,而于阗镇守军与安西四镇节度使是新的军镇系统。从长寿元年唐朝在四镇驻兵以后,开始了军镇化的过程,到安西四镇节度使定型,最终军镇体制后来居上,从权力上控制并支配了原来的羁縻体制。  相似文献   

6.
唐代,兵部是全国最高军事行政机构,至宋代,兵部大权旁落,军权转归枢密院,枢密院成为中央最高军事指挥机构。宋太祖鉴于五代枢密使权力过大,压倒相权,严重威胁皇权之教训,对枢密院进行分割,将其直接统兵权划给三衙(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侍卫亲军步军司),三衙崛起,升为中央最高统兵机构。枢密院掌兵籍、虎符,有发兵之权,而不统兵;三衙有握兵之权,而不能发兵。两者互相牵制。枢密院、三衙侵夺了兵部大部之权,但兵部仍作为中央军事机构留存,权力减弱了,并非没有一点军权,它还掌握厢军、民兵、部分后勤保障等军政事务。从而形成了宋代军权一分为三的局面。这是由于宋太祖、太宗汲取唐、五代兵祸连结、割据混战的教训,对军制进行的大刀阔斧的改革,建立起枢密院——三衙——兵部新体制;亦是宋代"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祖宗家法,在控制军队方面的具体实施。从而导致唐代兵部统兵体制,历五代,演变为宋代的军权三分制。  相似文献   

7.
北宋时期,长期存在着文臣从中央控制军队到地方直接统军的制度,从而改变了以往长期盛行的军事将领统军的体制。到北宋后期,又实行并强化了以往某些朝代的宦官带兵的做法。于是,文臣与宦官共同统军成为当时军事上的突出现象。北宋后期的这种统军体制,对国家武备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对边防更产生了直接的危害。  相似文献   

8.
明代中后期的军事制度主要是省镇营兵制,其指挥系统包括文臣、武将及镇守内臣。河南省镇营兵制指挥系统文臣设置方面,只有巡抚一职而并无总督。宣德年间,开始派驻河南巡抚,在正统、成化年间逐渐掌管河南军政大权,成为凌驾于三司之上的军、政官员。巡抚之下是守、巡、兵备道一级的官员,分守道是布政司的派出官员,分巡道是按察司的派出官员,兵备道一般多由分巡、分守等官员兼任,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卫与府(或副、参与有司)军政分立的问题。武将方面,河南常设之武将为守备一级。守备级别不高,不仅听督抚、同时也受各道及厅级官员节制。明代中后期,河南守备武将数量并不多,大概维持在五个左右。从文臣和武将的设置及河南营兵制发展情况看,有明一代河南的作战与防御任务相对不重,其省镇营兵制的发展不如九边完备。  相似文献   

9.
汉末社会动乱,王朝更替在即.汉末诸雄中董卓以军政分离的体制没有达到代汉自立的目的,袁术的直接称帝则受制于献帝的法统,也不得善终.这就使盘踞一方的各割据政权,即以将军府和州府相结合构建的军府,还不具有独立王朝的形态.曹操的军府则在建安元年十一月后,由地方政权成功转制为中央政权,并通过在司空府中增设军事参谋职官、领护军成为司空属官、转化汉尚书台成为军府附属、军府文官权力得到强化、直接削减汉官编制等一系列军政措施,彻底瓦解了汉廷,军府成为新朝廷,曹丕以禅让的方式最终完成了新旧王朝的更替.这一"军府"禅代模式被魏晋以后中古各王朝的建立者所仿效.  相似文献   

10.
魏晋都督制形成于建安年间,到黄初元年正式确立。关于魏晋都督将军所统之兵,以前史学界存在不同看法,认为都督将军非地方官,故不带地方兵。然而,地方州郡兵应属于中、外军中的“外军”,故都督将军所统之兵含中央驻屯军和地方州郡兵。  相似文献   

11.
语言不仅是传递客观命题的工具,更是言者用来传递主观性的工具。首先,言者对命题的认识、对事件的态度、对语篇的立场构成了主观性陈述;当言者的主观性赋予话语某一部分在态度、情感、立场上的主体地位,使它们超越其他语义内容、获得凸显感知时,就形成话语中的强调形式。其次,主观性的核心参项可以表述为不具真值语义、体现言者立场的话语形式;同理,话语强调表达的核心特征可参照真值语义、句法辖域、语用意义三个维度。最后,强调表达与主观性表达是蕴涵共性关系,强调表达是主观性表达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观性是语言中更为优势、自由的概念,不一定总是表现为强调表达。   相似文献   

12.
《梁书》、《陈书)历经千年,传抄过程中难免造成文字差错,后人直接引用,必然与事实不符。文章对这两部史书里面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进行了考证,对错误之处作了剖析,并参照有关史料予以纠正,有助于正确把握梁陈史实。  相似文献   

13.
历史上的城乡关系经历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发生分离与对立,又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相互依存联系密切,并将最终走向城乡一体共同协调发展的历史过程。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唐宋时期是一个重要转折点。在唐宋以前,城乡之间城乡一体的发展态势较为明显;唐宋以降,城乡关系逐渐分离并形成了"交相生养"的新型关系。  相似文献   

14.
自建国以来,中国的党政关系发生了十分复杂的变迁,并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这些阶段性的发展经历了从"党指挥政"到"以党代政"再到"以党领政"的发展历程.党政关系的发展最终使中国行政权力从党权中分离出来并呈现出逐渐扩张的趋势.  相似文献   

15.
为了探究消费者的信息追溯标签信任度对购买农产品行为的影响,本文基于390份辽宁省消费者购买可追溯鸡蛋行为的调研数据,通过二元Probit模型和双变量Probit模型实证研究其影响因素,并运用中介效应分析法,验证消费信心的中介效应。研究结果表明,消费者对信息追溯标签有较高信任度,其对可追溯鸡蛋的消费信心也相应提高,进而更容易产生对可追溯鸡蛋的购买行为。最后,提出增强消费者对可追溯鸡蛋比普通鸡蛋在质量安全上更有保障的认知水平,提升消费者对贴有信息追溯标签鸡蛋的信任程度等相关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16.
明代法律多样,律始终占据法源主导地位,令、诰、例在明代不同的时期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与律相辅相成,弥补律之缺位,强化律之功能。明代并不具备产生判例法的充分条件,明例的修定与判例法也毫无相似之处,而是成文法的制定。  相似文献   

17.
散曲的套数成熟在前 ,对元杂剧的形式有重要作用。后为元杂剧的唱曲起了定型作用 ,并为之提供了基本的乐调和曲牌 ,奠定了本色美的艺术特征。元杂剧的形成 ,从体式到风格 ,皆与散曲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门神观念是我国传统民俗观念之一,其产生与早期人们对门户的认识与理解相关。门户不仅是建筑实体,且具有多重社会文化意义,具有内涵的丰富性和形式的多样性。出于装点、神秘化门户的需要,门画这种艺术形式得以出现并传承至今,成为当代一类历史文化的活化石。  相似文献   

19.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师道尊严”的传统受到了无情冲击。在商业化社会中,如何建立相互尊重的、朋友式的、平等的师生关系,应是21世纪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20.
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关的上诉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但对于其能否在上诉阶段第一次介入诉讼,在上诉程序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均未规定。这种情况,就使得实践中对于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的程序问题的处理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分析两大法系国家不同的处理思路和方法,我国应选择英美法系国家的模式,不允许一审没有参诉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二审参加诉讼。二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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