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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新《律师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做了较大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律师的权利,但法律的立法体现并不等于法律的司法实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目前还存在着多重障碍,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实体法的立法障碍。通过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内容的概述,同时结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研究探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主要障碍,并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律师的权利,是律师依法独立执业的基本保障。律师只有享有法律赋予的必要的、充分的执业权利,其“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职业使命才有可能实现。尽管我国现有立法中对律师的权利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由于立法规定的简略、笼统或不适当,导致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这些重要的权利在适用过程中阻力重重。必须在立法上完善我国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使我国律师在法律上获得充分的权利,以维护律师的执业形象,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相似文献   

3.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应当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对于提高律师的辩护效果、更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扩大了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但对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法律规定得比较模糊,2012年底新出台的法律解释对此也未明确规定,由此而带来了诉讼实践问题的产生.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并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司法保障和救济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对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其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配偶关系作为一种权利制度是由英、美、法等国家率先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婚姻法》虽然涉及配偶权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对配偶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从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的法理分析入手,阐述了我国法律规范配偶权的概况及立法缺陷。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与之修改前相比,对配偶权的内容和保护性规定有一定突破,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现行民事法律对配偶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民法通则》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与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存在明显不协调。强调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充实和增加规定配偶权的内容。首先,婚姻家庭法中应增加规定新的配偶权类型:应把夫妻间的同居权作为一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夫妻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其次,婚姻家庭法中应补充完善已经规定的配偶权的一些派生性的权利: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改为“夫妻有相互协作的权利和义务”;增加对生育权的保护性规定。设立配偶权的保护机制,应当认定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其行使应当包括获得辩护的权利,与辩护人会见的权利,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建议完善调查取证权、保障先行知情权即先悉权进一步保障法治秩序下刑事诉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6.
新《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侦查阶段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对于促进侦查权的规范运行,维持控辩式审判结构,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侦查阶段的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宜辅之以自行调查取证权。为此,应加强对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保障,有限制地放开侦查阶段律师获取案件信息的其他渠道。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及其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与法律之间应当协调统一而不应冲突,但我国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却存在明显冲突,具体表现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三个方面.这些冲突必须加以解决,否则会影响新律师法的实施,会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新律师法规定的相应权利.解决二者冲突的途径应该是使他们实现衔接,具体衔接方案可以是适用新法方案、法律解释确认方案和修改刑事诉讼法方案.  相似文献   

8.
权力清单有着行政与法治两种不同的构建方式,并相应地存在着内部自律与法律规范两种不同的控权路径。当前通过行政手段构建的行政政策性权力清单采取的是内部自律性控权思路,该类权力清单存在推行思路错序、推行主体单一和推行方式不规范等问题。现阶段亟需在遵循基本法理和改革的应时性与立法的规范性相协调的原则下,采取法治手段通过三层级规范路径将权力清单由仅作为行政机关自律控权的政策性规范转变为具有规范控权功能的行政法律规范即由行政政策性向行政法律化转变,从行政系统内外两方面发挥权力清单作为行政法成文法源的法律规范控权效力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9.
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及其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嫌疑人作为被追诉人,应当享有辩护权。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在行使的空间、时间、环境等方面与被告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决定了应设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联合国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世界主要法治国家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其充分程度及保障水平已超出了国际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及法治国家先进做法,我国法律应赋予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被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利、与律师自由联络、会见的权利、取得法律协助的权利等,并应对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10.
通过法规范解释作业,可窥见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证人作证以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的线索。因质证权的确权性立法缺失,证人与被告人、法院之间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没有形成“闭合回路”,缺乏法律关系联动的制度空间。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与被告人质证权具有“同生关系”,二者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对应的法律关系元形式是“权利”—“义务”。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义务须以质证权作为参照物,且将二者置于刑事诉讼第一性规范下的“权利”—“义务”、刑事诉讼第二性规范下的“权力”—“责任”两对法律关系元形式联动情境中讨论才具有意义。应从立法密度、配套措施、体制改革及民众意识四个方面着手,构建质证权回归语境下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以期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和事实认定模式的转型。  相似文献   

11.
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办理中是仁者见仁,法学人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相似文献   

12.
对于行政许可违法的法律责任问题,人们往往是从行政许可实施违法的角度进行研究,而对于设定违法及其责任追究的探讨却相对薄弱。然而,行政许可设定一旦违法,其对相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将会更大,因此,对许可设定的违法及其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不仅必要而且是非常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案件的深刻剖析,论述了认定合同的依据、广告行为的效力、公司与股东的责任以及公司主体的混同等重要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面面观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国家贫困生资助政策实施以来,对贫困生帮助很大,同时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提出贫困生认定工作仍需要进一步采取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以推动和保障贫困生资助工作更好地开展。  相似文献   

15.
2012年3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修订《1930年关税法》的法案,以便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近几年,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处于高发期,金融危机加剧了我国外贸出口中遭受的贸易摩擦。应尽快转变原有增长方式,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对少数国家的路径依赖,开拓多元化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以实现我国外贸战略的转型升级。  相似文献   

16.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有入库规则说、平等受偿说、优先受偿说等几种观点。从立法目的、法律功能、法律成本和效率、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国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来源来说, 中国应选择优先受偿说的观点, 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建立代位权上优先受偿权的现代理念。  相似文献   

17.
涉农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在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统筹整合作为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的突破与平衡,加之其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地方财政自主权的边界范围,因而属于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现有的政府主导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模式在实践中面临很大困境,而法治保障模式不仅具有价值必要性,更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在"法治财税"理念的指导下,法治首先必须尊重财税规律、逻辑与模式,在此基础上,对中央及各省份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文件规范中与法治财税规范意旨不符的部分进行分析、审核和修正,以尽快建立稳定权威的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法治方略,顺应新时期民生财政的发展要求,并促进央地财政关系的优化。  相似文献   

18.
作为现代武术发展史上的一个高峰,民国武术置身于当时人们追求"科学"的话语背景之中。以"传统"为特征的国术(武术)与当时的"科学"话语形成了较大的反差与抵牾。国术界要实现以武图强的远大抱负,国术的"科学化"问题首当其冲。鲁迅与陈铁生的论战围绕国术是否有提倡的必要展开,一方面为国术的科学化做了舆论上的铺垫,另一方面也促使国术界开始反思传统武术的痼疾。进而,国术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展开了国术科学化的改造,其实质是确立发展国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国术的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  相似文献   

19.
针对污染环境罪的诸多争议,在正确把握保护法益的基础上,一以贯之地寻求具体答案。承认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观下的环境法益是本罪的保护法益,将环境法益与人类法益并列为本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因缺乏对环境法益层次性的内在逻辑结构的认识而不具有合理性。2017年司法解释第1条的部分行为规定,通过对污染环境行为严重性的实质自然属性的规定,表明行为对于环境法益的实害结果;而部分结果规定则是通过对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判断,确认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对过失犯的强调在很大程度上省略了对间接故意的认定。  相似文献   

20.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由于其在立法上的功利性,立法表述的不完善,配套机制的不健全,使其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存在了质疑,并在实际运行中陷入尴尬的境地,在法学界关于其存废、实施问题引起很大争议.笔者将从其立法的理论基础上入手,分析其合理性、技术性,并提出了一套通过立法表述的完善,配套机制的健全来限制本罪名在其实际运行中的消极作用的方法,使其合理性得到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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