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中国环境管制为什么失灵?——从管制者角度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照失灵成因划分,环境管制失灵可以划分为内生性环境管制失灵、外生性环境管制失灵和体制性环境管制失灵。中国环境管制失灵的主要原因是环境管制立法、执法和司法体制存在障碍。破除中国环境管制失灵体制性障碍的对策思路是:构建可持续发展视阈下的环境管制立法新体制;建立综合的环境管制执法体制;确立公民的环境权,强化环境司法救济;加强国际协调,维护中国的环境利益。  相似文献   

2.
中国经济增长面临着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压力,环境污染状况迫切需要通过循环经济立法加以改进,单纯考虑环境保护或以资源节约为立法目标导向都有其缺陷.日本循环经济立法以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为双重导向取得巨大成功.现实条件下,以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为导向应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目标选择.  相似文献   

3.
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这种司法制度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近五年的司法改革体现出以下显著特点: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强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理论的正确指引;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设计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导向、路径依赖与目标指引相统一;坚持司法体制改革、司法队伍建设与司法环境改善统筹推进.我们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我们有理由相信,到2020年,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将圆满完成,司法改革的各项目标将基本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将焕发出更多活力.  相似文献   

4.
中国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融入并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主题,突出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战略地位.建设小康社会环境保护战略目标的提出,其贯彻实施需要环境法律的保障.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选择什么样的模式,能够更好地、更有效地解决当前环境立法及其实践领域的突出问题,值得思考和研究.文章从分析环境保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性出发,研究建设小康社会对中国环境立法的总体要求和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对中国现行环境立法体系的挑战,并提出小康社会背景下完善环境立法体系的思路.  相似文献   

5.
以新《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环境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环境法律实施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环境立法价值的实现.在我国环境法治发展新的时代背景下,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和环境监督作为三种环境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仍面临着较多困境.今后我国应当在明晰现有法律实施机制缺陷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国情分别在监管、司法、监督三个层面探寻我国环境法律实施机制的出路.  相似文献   

6.
新时代十年,中国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修订为标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立改废步伐明显加快,环境立法体系基本建成;以环境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各部门多措并举提升执法质效,环境执法取得长足发展;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为契机,专门环境诉讼制度与传统诉讼制度发展良好,环境司法体系运行顺畅;以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为己任,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引领作用明显增强。党的二十大报告赋予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新定位,提出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要求。面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的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为环境法治建设所锚定的新方向,立足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取得的丰硕成果,继续扎实推进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良法”保障。  相似文献   

7.
从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公权主导”和“民主行辅”的制度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本质与核心价值,由此造成主体困境、法理困境、制度困境等诸多问题。通过域外经验考察, 中国应当秉持行政执法优先的理念,建立激励机制,发展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具体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以民事公益诉讼为辅,运用惩罚性赔偿发挥震慑功能,回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质。  相似文献   

8.
风险社会下气候变化诉讼的重要价值在于落实环境司法预防功能。中国司法实践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侵权、债权债务和能源替代等问题为核心的事后司法救济。但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复杂及不确定性,使得救济性司法视角下的气候变化诉讼模式无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强风险属性。以环境损害结果为气候变化救济对象,以补偿性责任为气候变化救济手段,以侵权责任法规为气候变化救济依据等问题是救济性气候变化司法难以解决的。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实现以司法方式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目标。因此,需要从预防性司法的角度,寻找气候变化诉讼的建构逻辑,发挥出必要的预防功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现有诉讼制度中寻找最为契合的气候变化诉讼载体,并予以必要调适,形成以规制碳排放风险为核心的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  相似文献   

9.
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修改<环境保护法>已成为目前中国环境立法的紧迫任务,确立科学的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则是完善中国环境基本法的前提.该文在考察了一些代表性国家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基础上,认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条款发展的总体趋势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核心且日益多元化.文章具体探究了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两大层面,即价值性目的和工具性目的,总结了各国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共性和特性,进而根据中国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提出重新设计中国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条款的设想.  相似文献   

10.
对传统发展观视域下的环境管制与科学发展观视域下的环境管制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科学发展观对经济活动外部性根源及消除途径的思考比传统发展观更深入、思维的空间更广,从而丰富了环境管制的内涵,同时也为政府对环境质量的有效管制提供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11.
中国环境治理的两种模式:政策协调与制度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古至今,中国环境治理存在两种模式和路径:一是环境史观背景下的环境治理政策意蕴;二是环境伦理观背景下的环境治理制度需求.从当前中国环境治理的司法维度来看,环境治理存在环境政策难以协调推进的问题和环境司法制度更新完善的问题.而《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颁布实施,为中国环境治理的政策协调和制度优化提供了指导方向.环境治理的政策协调,需要遵循超越环境保护主义的基本原则,对主体的要求为理解环境法律政策,具体的运作为环境治理的刑事政策分析和克服相关实施障碍.环境治理法律政策的实现,是一个环境法治系统工程,需要实现环境治理相关制度的优化和升级.这种制度优化,以生态整体主义为核心价值指导原则,从环境实体和环境程序两个体系,实现对现有治理技术与实践方式的融合.在实体方面,环境治理法律政策的实现,要求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机制;在程序方面,强调对于环境司法学的重视和对相应程序分类保障机制的倚重.  相似文献   

12.
电子垃圾带来的环境资源问题十分严重,而完善电子产品标准化制度将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完善电子产品标准化制度除了要抓住环境标准这一中心着力点突破外,还应当特别注意加强电子产品在设计、生产、流通、回收处置环节中的标准化操作和管理,以强化环境标准的有效实施.建立生态设计制度有助于从源头减少电子垃圾.标准化生产居于中心环节地位,其目标就是在创新和环保中找到平衡点.构建系统的电子垃圾回收利用平台,鼓励全社会参与电子垃圾的防治.逐步形成以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回收者为主体的类似于生物学中“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模式的电子产品生态圈.  相似文献   

13.
当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采用了并行模式。并行模式关注于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差异性,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利益维护。这虽然看似诉讼目的明确,符合环境权益救济需求,但其实际忽视了环境的整体性特征,不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梳理,而且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面对并行模式存在的弊端,我国部分学者提出了强制合并、混合并存、另赋实体请求权、诉讼信托、诉讼担当等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模式,上述模式分别从诉的合并和诉讼实施权融合两个方面对融合方式进行了探讨,但是其中仍存在当事人诉讼选择权忽视、公私益失衡以及责任重复认定等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使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质量,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日渐增多。基于环境问题的关联性、潜伏性特征以及环境侵害发生的阶段性机理,环境诉讼中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交叉使得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成为应然趋势。在尊重环境整体性特征的基础上,以追求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为原则,结合我国实际,以具备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作为枢纽,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构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新融合模式,将有利于诉讼目的实现。新融合模式强调发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效能,争取将同一事实产生的公私益诉求在同一时段提出,并依据诉的合并将两者合并审理,继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关注公私益交融之处,实现责任公平分配。新融合模式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了责任的重复认定,节约诉讼资源的同时提升了诉讼效率,不失为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理想选择。当然,该模式尚处于理论初探阶段,要想真正具备实践性还需要在自诉讼制度、监督机制以及协作配合等多个层面进行建设构想,从而为环境诉讼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4.
村容整洁""生态宜居"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的公共环境卫生状况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差距.我国农村公共环境卫生治理大致经历了"自发性治理模式""干预性治理模式""外包化治理模式"三个阶段."干预性治理模式""外包化治理模式"并不是最优化的治理模式,其自身缺陷使得农村公共环境卫生治理极易出现"张弛无序"现象.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是农村公共环境卫生治理的必然选择.农村公共环境卫生治理自治具有制度依赖性和技术依赖性,应以自治管理制度构建和农村环保技术开发为突破口;自治应注重"量力而为"原则,不能排斥市场行为和社会参与.农村公共环境卫生治理法治体系构造应以制度完善为切入点,改变城乡分治的立法局面,出台与我国法律规定相配套的实施制度,引入人工智能、地理信息和远程监控技术,创新生态环保监管执法方式和格局.农村公共环境卫生治理的德治功能应当通过双向激励性宣教、农村人口结构优化、乡规民约重塑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15.
指出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必须从完善环境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环境司法,增强公众守法观念,强化法律监督方面进行环境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该制度,可通过适当的利益倾斜,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环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对环境危害行为的威慑,并成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公法规制手段之补充,表明我国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但应当注意,结合我国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实效,以及该制度之固有属性而言,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之创设亦可能引发滥诉风险提升,对生产活动形成过分阻遏,以及同质性责任叠加等潜在负面效果。由此,应当对法条文本进行解读,厘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规范要素,将该条文中的"法律"做狭义理解,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被侵权人"的具体意涵。同时,为防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负面效应,应当对该法条之司法适用予以适当规制。具体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采用"固定金额+弹性金额"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既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之典型案例,尽量使个案中利益衡量标准趋于统一;将针对同一行为所设置的看似相对独立却在内核上具有同质性的责任进行整合,避免该制度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叠加适用而导致环境危害行为人之法律责任过重,违背"罚当其过"的秩序原理;在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方面,司法机关须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并比照公法责任之"有利溯及"等原则,遵循"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等理念,准确认定该责任适用之时间范围。  相似文献   

17.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通过发挥公众和法院等主体的监督作用,为规划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设立司法防线,预防政府的决策失误,减少因规划问题而引发的环境矛盾和纠纷.中国虽然确立了规划环评制度,但尚未作出与之相配套的司法审查规定,造成了现实中的实施效果不佳.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行政行为成熟性原则的突破,但从诉之利益、审查适当性等方面看并不存在对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障碍.我们应当在借鉴他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重视和挖掘自身独特的政治制度与法制传统,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为契机,确立针对规划环评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8.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蕴含着丰富的环境治理现代化内涵,而环境治理观念现代化是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思想基础.全面加强党对环境保护的领导是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政治保障.为此,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完善环境治理政策支撑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及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推进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运用绿色技术创新破解环境治理难题、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信息化建设及运用环境大数据分析手段,提升环境治理的科学化水平.  相似文献   

19.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遥感遥测等新兴信息技术应用于环境监管实践的程度不断加深,技术赋能已然成为当前及今后开展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成为环境法法典化的时代背景。然而,技术赋能在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的同时也挑战了现有环境法范式:一是新兴信息技术介入环境实践引发了新的不公正现象,使实体性环境正义和程序性环境正义都受到了挑战;二是环境法律规则滞后于治理需求,由于在环境法律规制场景中,以技术代码等为主的"算法程序"能够成为实然层面的"环境法律规则",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三是环境监管过程中大量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可能出现数据失真、算法偏见、规制俘获等风险,影响环境监管部门在决策、监督、管理及执行等过程中的职能履行效果。随着环境法典编纂提上议程,如何权衡技术赋能的风险与收益成为亟待解决之题。由于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突破了既有环境法范式,出现环境治理场景去人工化和环境法律规制在线化现象,这意味着技术成为环境治理和环境法律规制场域的介入因素,导致环境治理实践面临社会系统和规制系统双重"脱域"之境遇。可见在大数据时代,不仅要关注环境法典编纂的篇章结构、规范体系等具体问题,也要立足环境法范式转型之时代需求,为研究环境法典的未来样态提供理论支撑。因此,技术赋能背景下的环境法法典化要在祛魅技术风险的同时保障治理效能,并逐渐迈向智慧型环境法典。其一,要塑造新型环境法典理念,重构环境法与新兴信息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回应技术赋能对传统环境正义所带来的冲击,进而形成能被环境法共同体所接受的共有价值,实现数字环境正义;其二,要结合新兴信息技术改造环境法律规则,实现环境法律规则与技术代码的沟通,并以此为基础创新环境法律规则形式;其三,智慧型环境法典要关注风险预防,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平衡,利用新兴信息技术建立智慧型环境风险防治机制,提高事前、事中及事后全流程环境风险防治效能。  相似文献   

20.
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虽然它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但其职能已超越纯粹的环境保护,在全面实现环境正义、扭转传统法律制度中的“反自然”倾向、建立全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构建与自然相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环境法的完善应该体现环境法的现代职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