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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在科层管理体制下,分割的行政区域管辖和部门管理体制容易使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陷入“碎片化”困境,从而偏离流域整体性治理和公共治理要求。为此,需要推动治理模式从科层管理向流域共同体治理转变,使政府、企业、公众等主体基于伙伴信任关系与共同利益形成参与、合作、共同担责的流域社会集合体。从法制层面看,为实现流域共同体治理目标,应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推动《长江法》立法进程,构建权义明确、多元融合的共同体治理主体制度,形成中央引导、流域管理机构协调、地方参与的磋商合作制度,构建完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制度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流域共同体治理提供政策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采取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关键是明确行政机关的处罚权限。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采取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政保护的立法模式,决定了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同行政处罚权限。应修法解决双轨制所带来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关系,确立司法作为私权最后保护屏障的权威。  相似文献   

3.
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构设置存在较多弊端,不利于中国进行政府管理体制创新,也不利于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参照各个知识产权管理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我国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构设置进行改革,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下设工业产权司和版权司,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体制基础和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4.
为落实和规范水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完善国内水运市场监管体系,在概述行政调查内涵与特征的基础上,辨析行政调查与监督检查、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提出行政调查是水运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实现水运市场行为动态监管和改变监管理念、调动社会监督的重要制度,能真正使现有的监督检查制度运转起来。建立国内水运市场行政调查制度,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其程序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虽然行政管理机构常在立法阶段深深地介入政策的形成,但这里我们将研讨行政机构如何通过立法的实施来形成政策,并考察机构行政的两个方面:行政管理机构决策的特点及其形成政策的方式。需要加以注意的是决定和政策的区别。在行政管理机构作出决定的过程中,等级制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当今世界关于治理腐败方面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其创新性的理念与策略及制度设计对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有极强的借鉴意义。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立法应借鉴《公约》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理念,将治理行动与行政法治建设结合,并在完善刑事立法,加强民事、行政立法及增强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建设。  相似文献   

7.
我国行政立法主要是由行政部门自己起草或组织起草的,这使行政立法内容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色彩,偏离公正;同时还存在着因立法技术不高、经验不足而大大影响立法质量的现象。为了实现行政立法正当性的要求,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并使行政立法能够顺利实施,有必要实行行政立法的中立化起草。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建立行政部门在起草中的回避制度,成立独立的、专门的行政立法起草机构,还可通过委托和招标的方式将行政立法交由社会机构起草。  相似文献   

8.
利益要求总是因人而异的,行政立法在各种利益表达的基础上必须存有一种利益的整合机制。应重点考虑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利益、生存性利益。立法者的中立性是立法民主和立法公正的保障,因此,在行政立法中还需构建行政立法的回避制度,防止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出现在行政立法的利益博弈过程中。  相似文献   

9.
“逆全球化”趋势对现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体系产生的影响愈发显现。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作为国际贸易竞争工具,针对我国构建知识产权壁垒。此外,国家间交易习惯、思维方式、文化交流的差异也在此基础上成为了进一步加深国家间理解与合作的障碍。在此背景下,还存在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面临政府层面知识产权管理布局能力不强,立法层面知识产权涉外保障法律供给不足,人才层面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能力水平不强,国际层面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深度不够等问题。基于此,我国应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合理布置知识产权格局;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充实知识产权竞争反制工具箱;分层次培养涉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强化知识产权智库建设;构建多层次对话机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制定等。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自然风景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呈现出“两线多级”的特点。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无法行使自然风景资源的所有权。为了摆脱现有困境,必须实现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的法人化,明确自然风景资源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提高管理效率,以更好地实现对自然风景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基于对域外国家公园的考察,对公益性法人制度以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经验的借鉴,具体的制度构建应该以确立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完善法人治理规则为支撑,以专门立法为保障,从而最终推动我国自然风景资源管理机构法人化的改革。  相似文献   

11.
我国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科研人员保护意识不强;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技术交易价格偏低,缺乏合理的评估依据等问题。美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几百年历史,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高校的科技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我国应在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以下对策:以统一立法形式,突出发明人和科研人员的地位;成立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专门机构,培养专业管理队伍;营造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激励科研人员不断创新。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专利法在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局限性及成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深入分析了我国专利法对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在保护范围、保护时间、保护地域以及公开性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专利法保护高技术不力的一般原因是立法理念、科技发展水平、利益平衡因素,根本原因则在于专利权的法律特征无法在较大程度上体现高技术的技术特征.进而指出以商业秘密法保护为主,以其他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为辅是我国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法律选择.  相似文献   

13.
目前四川省生产型出口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知识产权能力尚处于低端,难以有效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未能整合到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知识产权风险;中介机构服务层次较低,政府公共服务资源分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成本高。鉴于此,企业需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善于组合各种知识产权工具;同时,需要整合政府公共资源,提升中介服务层次,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相似文献   

14.
创新性立法是指地方立法机关为了填补法律、行政法规的空白以实现地方职能而进行的立法,具有地方性、创新性、暂时性等特征。创新性地方立法除了遵循一般的良法标准,还应该遵循特定的良法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合宪性、政策依据性、实验性、应急性、地方性和特别授权性。随着时代的变迁,创新性地方立法的发展趋势应该禁止地方立法涉及公民实体权利限制、缩小经济改革立法范围、大力倡导地方立法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和社会公益保护立法,允许地方立法对地方公权力限制及公务员管理。实现创新性地方立法是良法的特定程序是:中央立法一旦制定,创新性地方立法要及时废止或变创新性地方立法为执行性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15.
分析了江苏沿海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现状及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港口建设的经验,提出江苏沿海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模式,即打破行政区划的束缚,成立以江苏沿海港口群为基本单位的部门,用法律形式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港口运行可尝试采用"地主港"模式等。  相似文献   

16.
我国政府雇员制立法探微(上)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语境下的"政府雇员",是指在公务员体制以外,通过聘用合同受雇于国家机关,从事辅助性、临时性事务,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理论上,"非公务员身份"非权力性"辅助性"临时性"弹性化"和"低薪制"是其制度的基本特征。为推进我国人事制度法制化进程,须借鉴域外行政和立法经验,立足本国国情,从立法依据、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编制和经费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应当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应急管理机构,以此来管理各种突发事件。众多的机构设置、强大的协调机制、发达的信息系统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应急管理体制的重要特点,中国应在借鉴这些经验的基础上,深挖本土资源,充分发挥应急办、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协调功能,建立全国统一的综合性应急管理网络平台,形成网络应急管理平台与现实中协调联动机制的互动互补,推动中国应急管理体制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8.
浙江舟山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战略层面新区建设为辟建自由贸易港区提供了有利条件。知识产权的创造激励、运用促进、法律保护和经营管理在建设自由贸易港区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定位后,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和司法保护环境等方面加以改善,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自由贸易港区建设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相似文献   

19.
主流学说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类物权请求权,侵权即应适用停止侵害。这种类推是知识产权物权化的表现,容易使知识产权保护过强而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本质上,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是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内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造就独特的事实状态,不仅牵涉知识产权人和侵权行为人的利益,而且可能卷入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法院应基于侵权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对侵权发生的过错,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地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具体履行方式,采用灵活的措施修复侵权损害的社会关系,不应机械地判处侵权人停止侵害。在知识产权法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债之履行的一般法律规范,在特殊情况下不判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改为责令其赔偿权利人损失和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实现充分救济。  相似文献   

20.
单纯由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立法监督职责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 ,只有把立法机关的抽象性审查同人民法院的附带性审查结合起来 ,才可能使立法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附带性审查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 ,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大量存在。为了使其更为有效地运转 ,附带性审查应当采用级别管辖的原则 ,同时应当具备附带性、非终局性、审查范围有限性的特征。《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的规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仍有值得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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