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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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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研究一人公司对外担保能力及其限制问题,比较并分析了新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认为,一人公司应当具有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能够为其股东以及其他主体提供担保,但债权人在接受担保之前需要对风险作出准确的评估再行决定是否接受此项担保,并通过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外部监督制度、债权居次原则和区分原则,避免债权无法实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确定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要考虑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交易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使得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应根据章程规定的机关作出决议并受章程规定的数额限额约束成为法律要求,具有公开宣示的效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原则上取决于其违反的是否属于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针对对外担保所制定的章程规则。  相似文献   

3.
从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角度入手,《公司法》16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不是当事人行为能力、标的问题。因此,判断对外担保的效力应遵循意思表示规则。公司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过程是: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形成对外担保意思,由法定代表人向外做出意思表示。无意思形成的对外担保效力,应据动机错误的效力规则确定其效力。有意思形成的对外担保效力,属于典型当事人错误,可纳入表示内容错误。由于界定赔偿责任时,须考虑相对人的过错,相对人过错取决于其审查义务,应限制相对人只是形式审查公司章程与担保决议。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作进一步法律思考的前提是解决公司有无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文章先 从比较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得出肯定性结论。同时指出由于我国立法的粗疏,又使该规定引发了广泛 的法律争辩,进而成为公司法和担保法上的一个理论难题。笔者在厘清争辩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做出了限制性允许的规定,同时第一次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但是对于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问题则语焉不详。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涉及到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两极利益平衡问题。完善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应主要从债权人参与、担保登记、担保数额限制、担保对象限制等方面着手。另外,还要有一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的配合,在当前立法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总结司法经验,出台司法解释,最终以立法形式对该问题做出尽可能完善的规定,以确保公司法的实践品性得到彰显。  相似文献   

6.
相较于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现行《公司法》第16条可谓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却仍在规范定性、担保权人的善意认定、第1款的缺省决策机关等问题上未臻明确。主流学说与判例虽意识到第16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第16条之合同应依越权代表规定确定效力;但并未指出其实为"强制法中非命令性质的赋权规范",反而一再落入定性之争的条件反射之中。要求担保权人承担对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可能造成"利益失衡",应借鉴英国公司法理论,从内部管理规则的视角"推定"担保权人的善意。董事会应被"原则上"确定为第16条第1款中的缺省决策机关;但在对外关系上,宜因应"交易安全"的需要做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7.
现行《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颇具争议.从民商事领域最基本的原则——意思自治的角度看,不能简单地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并未给担保债权人附加形式审查义务,公司自身债权人虽有一定风险但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16条更侧重规范公司内部决议的形成,因而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程序订立的担保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违反16条所带来的后果更多的是追究违章董事对于公司在组织法上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公司对内担保条款是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所必须遵守的强制规定,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如违反,则担保合同不生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0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第7条前段判定公司对内担保的债权人审查义务。债权人最低的合理审查义务应限定在要求担保人提供股东会合乎形式标准的决议,以及其他满足一般交易条件的材料。对于前者,债权人只进行形式审查,实质效力如何,股东会是否没有作出决议,或者决议是否有程序瑕疵在所不问。如担保人属于上市公司以及债权人是商人,则审查义务会因此提高。  相似文献   

9.
违反公司法规定提供的公司担保的效力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但倾向性的意见是从越权行为的角度,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这样,债权人是否“善意”成为认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有的认为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形成过程不承担审查义务,但不少人认为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公司法对公司担保的规定实质上是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使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对债权人科以审查义务既不可行也无必要。债权人的善意不以承担审查义务为要件。  相似文献   

10.
一人公司及公司担保制度深刻镌印着公司法发展的时代印迹,所诱导性地引发的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需要深入探究。遵循"风险研究范式",基于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利益不当流失风险,应将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纳入法律规制视野,而现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却存在"立法漏涧",最终需要通过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限制或减少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所引发的风险,实现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1.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出现的违规担保情况比较严重、对外担保公司自身财务状况欠佳和相互担保形成互保圈等问题,从企业内部管理角度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对企业的危害;并从实行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强化担保评估机制与审批控制、严格担保业务执行控制几个方面提出加强企业对外担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是公司立法需要平衡的一对非常重要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公司法的出发点.公司的财产源于股东的出资,是对外清偿债务的担保.股东出资瑕疵不仅侵害了公司财产所有权,还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打破了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因此,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亟待遏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亟待保护.  相似文献   

13.
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制度上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较为显著的是关于公司发起人制度的变动,即降低了设立公司的法定人数最低限额,由此产生了两人公司.从理论和实践操作两方面的弊端来看,两人公司适应我国公司法方面困扰.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第16条引发越权担保合同效力之争,本质是关联交易的效力判断之争。《公司法修订草案》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安全港程序规定,应置于《公司法》总则之中或独立成章;违背安全港程序的关联交易可以经法院撤销而归于无效,但最终应以交易公平性作为终极裁判标准。公司集团利用内部关联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但另一方面可能损害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公司法》修订应遵循堵疏结合的立法思路,对关联交易和公司集团进行系统化规范:“堵”即是建立防火墙,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疏”即是承认公司集团行使统一管理权的合法性,鼓励公司集团做大做强,并建立公司集团内部的公平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5.
我国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中设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资本流通和经济发展。本文通过分析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监管风险,剖析其法律防范的基本措施和基本原则,认为该制度在我国当前国情下运行,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法人格否认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债务担保制度、外部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规范,不断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市场化进程、政府干预与企业对外担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关系到企业的资产安全和经营质量,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本文以2003-2009年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从实际控制人角度出发,考察不同的市场化进程下,各级政府的动机和行为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影响。研究发现,政府干预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显著影响,且这一干预因政府层级和各地的市场化进程而异。因此,在讨论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问题时,应该更多地关注影响这一行为的根本性因素,从而寻求应对之道。  相似文献   

17.
我国新《公司法》尊重意思自治的理念,凸显公司章程的效力。新《公司法》分别从对公司内部组织关系、经营行为的效力和对外的效力两个方面予以规定,同时明确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准确界定了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关系以及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8.
过度担保使很多上市公司陷入担保诉讼的漩涡,频繁引爆的"担保地雷"更加引发了人们对上市公司担保风险的深层思考,本文评介了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现状,探究了过度担保发生的动因,最后提出了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对策。  相似文献   

19.
新《公司法》中破解"公司僵局"制度安排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结合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论述了“公司僵局”的定义,破解了公司僵局的理论基础及各国的相关立法与制度,着重探讨了我国实践中公司僵局的类型、新《公司法》中解决“公司僵局”的制度安排,立法争议以及司法实践中解决公司僵局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公司僵局”是一个描述公司政治与利益冲突的形象词汇。为保护股东利益,有效破解公司僵局状态,欧美国家都在有关立法与司法制度中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并未直接提出“公司僵局”的概念,但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股份回购制度等一系列具体制度,实际上确立了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20.
《公司法》第16条为公司提供担保规定了“限制性”要求。当前主流裁判认为,该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且“不具有对抗或约束第三人”的效力,据此得出了违反该条并不导致担保无效的结论。这种法律适用的思路是错误的。只有斩断《公司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联结,才能纠正公司担保效力认定问题上的法律适用错误。现有理论试图构建新的解释路径,以求摆脱适用困境。然而,新的路径,要么拘泥旧有框架,要么需付出更大的理论代价,均不足取。《公司法》第16条具有积极强制与消极强制两个方面。积极一面,以公司自治行为——章程和决议——为对象;消极一面,以排除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担保为目的。两者均非《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意义上的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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