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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官玉馨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3):97-101
为研究一人公司对外担保能力及其限制问题,比较并分析了新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认为,一人公司应当具有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能够为其股东以及其他主体提供担保,但债权人在接受担保之前需要对风险作出准确的评估再行决定是否接受此项担保,并通过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外部监督制度、债权居次原则和区分原则,避免债权无法实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杨青贵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6):56-61
一人公司及公司担保制度深刻镌印着公司法发展的时代印迹,所诱导性地引发的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需要深入探究。遵循"风险研究范式",基于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利益不当流失风险,应将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纳入法律规制视野,而现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却存在"立法漏涧",最终需要通过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限制或减少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所引发的风险,实现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3.
钱玉林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5):27-32
违反公司法规定提供的公司担保的效力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但倾向性的意见是从越权行为的角度,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这样,债权人是否“善意”成为认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有的认为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形成过程不承担审查义务,但不少人认为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公司法对公司担保的规定实质上是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使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对债权人科以审查义务既不可行也无必要。债权人的善意不以承担审查义务为要件。 相似文献
4.
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是各国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的问题.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之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方式.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存在着许多缺陷,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方式所应起的作用受到影响和削弱.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我国公司法应适应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国际化、现代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扬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定某些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原则,以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蔡锻炼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3):137-138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同时又分别从公司对外担保权主体、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担保数额等方面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以寻求一种利益平衡.然而,新《公司法》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在防范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6.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102-107
新《公司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是,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废除后,债权人失去了一个评判交易对象的标准。面对公司滥设甚至利用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实危机,如何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这一问题,应从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现有制度方面入手,以建立股东担保机制和规制盈余分配来保证公司资本维持,以完善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建立公司信用评估体系来增强公司经营的透明度,以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引进衡平居次原则来保障债权人在公司破产时的权益。综合运用各项法律措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进而保障新《公司法》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7.
周海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2):77-81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则构成股权转让限制的第二道防线,属于实质规则。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对《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加以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明确"同等条件"内容,建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责任追究机制,已然成为今后公司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8.
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法律意义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家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4(11):333-340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 ,其法律意义有待理论上予以探讨。文章从最低资本限额作为我国公司设立条件的法律规定入手 ,从公司经营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两个方面分析最低资本限额规定对公司法人格的意义。虽然其制度价值极为有限 ,但现行法却通过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强化了最低资本限额对股东自由的约束效果。尽管从比较法角度难以对最低资本限额制度的取舍遽作定论 ,但总的取向应是弱化直至取消此类规定。我国公司法即使保留该规定 ,也应通过公司法修改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茵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5(2):65-68
公司立法已从传统的单独保护“股东”利益发展为现代的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注重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为其责任形式。立法中既要满足出资人的利益要求,又要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要求,这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一个难题。对《公司法》修改前后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设想。 相似文献
10.
常鑫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6):35-36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平衡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下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有效防止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中已经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本文比较了国际上该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出了浅陋之见。 相似文献
11.
郑志军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5):121-123
法国对一人公司的承认,源于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法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出资、登记、财务监督以及股东权的行使都进行了规制,以弥补单个股东容易过度控制公司的弊端。法国一人公司制度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陈景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6):67-73
2005年《公司法》概括性地规定类别股,其发行要按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在创业板、科创版等已有实践。类别股的发行能够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用于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或是通过分红等单纯享有经济利益。《公司法》依据股东的不同需求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设计发行两种以上类型的股份,以此达到促进公司融资的目的,或调整控制权作为反收购措施。类别股的发行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突破,因而类别股的种类需法定化,不宜扩大化,股东在章程中约定自治的范围只限基于法定种类的选择。同时,类别股的发行要考虑各股的不同功能,需要从组织法层面规范均衡普通股股东利益与类别股股东利益。组织法规范以资本制度为基础:若公司采授权资本制,则应由董事会作出发行决议;采法定资本制,则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决议。在设置类别股的公司中各类股份与普通股之间根据股东请求可变更转换,类别股东若受损害可召开类别股东大会救济。 相似文献
13.
曲冬梅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47(2)
依照传统主流经济学和法学的观点 ,公司仅是股东的联合体和为股东赚钱的工具。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资本所有者的地位开始削弱 ,拥有知识资源的利益相关者力量日益受到重视。我国公司法应顺应现代公司发展的潮流 ,摒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观点 ,使利益相关者成为公司必不可少的制度要素。 相似文献
14.
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公司法》将一人公司制度纳入现行体制,从立法上肯定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合法地位。由于一人公司的天然缺陷和制衡机构的缺失,一旦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股东必然选择前者,由此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潜在损害。《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各种规制机制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制度漏洞和隐患,有必要对一人公司利益失衡矫正机制规则的设立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并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范。但公司法设立制度中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和禁止自然人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规定,不仅达不到有效防止一人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目的,反而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李建伟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5):48-58
《公司法》为少数股东提供诸如股权回购、查阅权之诉等单项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措施,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也为股东侵害救济提供一般条款。但在复杂的公司治理面前仍显不足: 一般条款未能对侵害股东复合型利益、合理期待利益等股东压制情形提供兜底性保护机制;诸如司法解散之诉等切断矛盾根源手段尚不能适用。以此次《公司法》修订为契机,可以将“股东压制”的概念引入《公司法》第20条,作为“滥用股东权利”的下位概念,并将“股东压制”导致的公司人合性障碍治理失灵列为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终局性救济。如此,《公司法》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的内涵得以完善,且股东压制的救济机制更为有效。 相似文献
17.
曾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2):95-104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6条首次规定股东失权规则,不同于除名制度旨在将违反重大义务或者不再具有所需资格从而威胁公司人格存续的股东驱逐出公司,失权制度并不直接指向股东身份,其制度目的在于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收回股东未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东权利,丧失股东身份是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附带结果。股东失权制度的优势在于公司不必被动地等待身处债务人地位的股东的履行行为,而可以掌握收回股权并另行吸纳充实公司资本的主动权。股东失权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该规则设计的解释与适用具有直接关联。从要件构成、司法实践等方面来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总体指向的是股东除名规则,与第46条具有适用上的递进关系。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和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不仅具有量的差异,更存在适用股东失权与股东除名不同规则的质上的区别。两种规则在公司法体系下各自发挥不同的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18.
黄建初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3):303-308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新《公司法》在三个方面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鼓励设立公司;二是落实公司自治理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三是健全公司股东和公司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9.
张景峰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92-96
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及其组织机构制度,并具体从法律适用、不设股东会两个方面规范一人公司组织机构。这与相关公司组织机构制度之间既有一致性,又有特殊性。根据《公司法》基本精神,一人公司组织机构制度在立法上还有改进的必要和余地。 相似文献
20.
丛彦国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113-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限制制度,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条款在法律适用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但需要解决该条款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而且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