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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航空安全是航空业的出发点和目标.中国在加入有关国际公约之后,通过修订刑法、细化罪名、颁布司法解释,对国际公认的航空安全犯罪行为进行惩治,以与国际社会同步维护航空安全.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典型的危害航空安全犯罪,中国刑法典应在对接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对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做出符合中国国家利益并与其它罪名相互协调的规定.美国、加拿大在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形成了惩治危害航空器、机场、机上人员、飞行安全行为的罪刑体系,这对于中国的立法完善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对于航空安全犯罪这类严重侵害、威胁重大法益的犯罪,可以将部分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纳入到中国刑法的调整范围内,而且应当加强罚金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旧刑法将环境犯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说明立法者对该类犯罪的法益作出了调整,刑法理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重新确定保护法益的内容,进而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新的解释,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既具有立法上的根据,也具有司法上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签署和正式批准,我国的反腐败进程迈向了新的阶段,但同时也面临着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顺利接轨的挑战。目前我国《刑法》中诸多规定与《公约》内容不符。基于对《公约》的分析,认为斡旋受贿犯罪与普通受贿罪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应当独立成罪,且其犯罪主体应该扩大至具有影响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人所利用的便利条件,不是指行为人与其下级之间的制约关系,而应该是非制约关系的社会影响力。  相似文献   

4.
社会利益价值的多元化导致法益概念的日渐扩展,生态法益成为新的法益类型,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应当在刑法中改变现行基本体系和结构另起炉灶。为彰显生态刑法的重要性,生态犯罪的刑法体系应当以现行《刑法》第六章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基本体例。以风险防控为分析工具,改变生态刑法人本中心的价值观,重估生态在刑法法益中的独立意义。在生态犯罪的罪量认定标准上,通过弹性的罪量标准设计,建构多维的评价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未被明确列举的危害行为处罚间隙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面对国际航空运输面临的新风险与新威胁的变化,《北京公约》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机场议定书规定的航空犯罪行为类别进行了系统更新。为了推进《北京公约》在中国获批后与国内立法的有效衔接,有必要对新增犯罪行为所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进行探讨。对此,就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衔接中存在的方式、适用理论和差异性等问题,以及《北京公约》对新型犯罪行为、威胁行为、参与犯罪的规范等进行分析。同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探讨每类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以及罪名认定的要点、难点。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结果本位”的传统立法观念严重制约了对当前环境风险的防范及其有效治理,难以对污染环境危险行为做出有效规制。顺应“犯罪化”、“处罚早期化”等国际刑事立法潮流,学习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对污染环境罪进行扩张处罚,将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犯罪化,即在《刑法》第338条的基础上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基本犯罪形态,实现刑法对环境污染防控的前置保护。  相似文献   

7.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设定不尽合理,表现为相关实行行为的规定失之于笼统、粗疏,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与周密性,致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法益保护原则相悖。缘于此,有必要在犯罪论层面对我国风俗犯罪的创制进行检讨,以便能够适时厘正设定失当的实行行为,并将相关的风俗犯罪予以出罪化,进而规范风俗犯罪的处罚根据。  相似文献   

8.
侵犯通信秘密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上显得单一而不完善 ;在理论研究上 ,多有单薄和滞后之嫌 ,这显然难于适应社会现实的需求。我国《刑法》的侵犯通信秘密罪在体系归属、行为方式、犯罪对象、诉讼方式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存在相同面 ,也存在差异性。我国刑事立法在本罪的规定上可适当借鉴他人理论 ,而增设亲告规定和附加刑 (资格刑 ) ;另外对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宜作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9.
核恐怖主义是当今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最严重挑战之一。作为《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反恐怖主义法等多个相关立法中不断将该公约的内容"国内化"。未来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持有危险物质(或核材料)罪以及危害"核装置"的相关罪名,将核恐怖犯罪列入"国际犯罪"专章加以规定,取消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死刑,以促进国内法与该公约的全面协调,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核反恐立法。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的核心逻辑是风险预防,它具有两面性。在积极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犯罪化体现了风险社会安全价值的地位跃迁,通过将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提前至抽象危险之前的行为阶段,有效地保障了"头顶上的安全",具有价值论和方法论的正当性。在消极层面,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处罚的前置化与早期化,侵蚀了刑法的保障性,冲击着以法益保护为核心的现代刑法体系,有预防过度之虞。为避免高空抛物罪陷入过度预防的困境之中,应当分别从构成要件解释和"法法衔接"两个角度对其进行教义学调适:在构成要件解释上,应当对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要件进行限缩解释,从而避免将轻微违法行为犯罪化;在"法法衔接"上,应当激活民事与行政责任机制,以实现刑法的适度退出。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盗窃、贬损骨灰行为呈现多发趋势。对逝者身后利益进行保护,符合世界多数国家的做法。鉴于其他部门法保护的乏力,有必要动用刑法对盗窃、贬损骨灰行为进行惩处。为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盗窃和贬损骨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骨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对犯罪主体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后果。这符合我国现实需要和法律公平原则,具备刑法正当性基础。从盗窃、贬损骨灰行为入罪的原因、对现有刑法罪名的影响、罪状的认定等方面展开论述,盗窃、贬损骨灰入罪要服务于刑法的目的,实现刑法保障人权与处罚犯罪的统一,以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人有意思决定自由和身体活动自由.胁迫类行为是侵害意志自由的严重危害行为,因此,胁迫类行为有受到刑法规范调整的必要.然而,我国刑法只是列举性地规定了以胁迫类行为进行的犯罪,现实中还有大量的严重胁迫类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增设胁迫罪和强制罪.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于上游的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相比,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表现为法益侵害的根源性、直接性和精准性。因此,刑事立法应以需求端为导向,有必要在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要件与出罪事由,即以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且情节严重为危害行为,以非经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为行为对象,以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为违法阻却事由,既从源头上规范个人信息使用行为,又限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刑事入罪的边界,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有序自由流动、合理有效利用,平衡信息主体的使用自主利益与信息处理者的正当使用利益,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4.
妨碍信用,通常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毁损、背弃诚实信用,具有欺诈性的行为。我国刑法对妨碍信用犯罪规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妨碍信用犯罪的主体限制过窄;二是对妨碍信用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的比较单一。妨碍信用犯罪的立法完善模式,可以采取增设新罪的办法,将之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中。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持续升温,尽管《刑法修正案(八)》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保护体系日臻完善,但是食品安全犯罪中仍存在主体范围及行为类型规定狭隘、过失犯缺失、罪名体系设置不合理、刑罚种类缺失等诸多问题。相对应的解决之道在于通过对食品安全保护范围进行扩张、将过失犯引入食品安全犯罪、重新调整食品安全犯罪的类罪归属以及在刑事责任中增设资格刑,最终实现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6.
滥用数据爬取技术有必要动用刑法加以规制,但司法实务及理论界的主要观点皆以爬取行为避开或突破技术保护措施作为判定刑事不法性的依据,导致刑法保护对象发生偏误,也抽空了数据犯罪的法益保护内容,抑制了数据公共价值的释放。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基础建构数据安全法益,对数据爬取行为刑事不法的认定要以在客观上侵犯数据安全法益,主观上对行为方式与爬取数据的总量、数据表征的信息内容存在明知的事实上进行。数据爬取行为刑事不法性标准的重塑可作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违反国家规定”与“情节严重”之间构建适格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过渡,并可为非法获取数据行为确立值得刑法规制的罪质。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而为对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信息网络技术帮助的行为配置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开启了信息网络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进程。成立该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客观上要求情节严重。由于信息网络服务行为具有中立性特征,从而使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中立帮助行为、帮助行为与帮助犯不是同一概念,中立帮助行为入罪条件的设定应采取限制处罚说。帮助行为的相对正犯化不仅要考察相关联的正犯行为,也要考察帮助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当帮助行为被承认为正犯时,才按刑法分则的规定单独定罪判刑,否则仍然作为正犯的帮助行为,按《刑法》总则有关从犯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8.
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使基因定位和精准修改基因成为现实.如果在不同领域广泛应用该项技术,不仅使犯罪分子故意利用该技术实施犯罪成为可能,而且在正当应用过程中可能因过失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风险,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以及传统的刑法理论足以应对.但是,一旦他人滥用该技术对公共安全造成侵害以及威胁,在我国目前刑法体系下难以进行处罚.对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增设了相关的规制内容,但是尚存在"类型归纳不全面""法益类型归纳不足"等问题.因此,在规制立场上,应将威胁整体人类安全的公共风险作为本次立法的重点.在罪名上,可以考虑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下增设"滥用基因编辑技术罪";在罪状上,也应当将"制造武器、弹药、爆炸物"以及"制造针对特定基因人群的致病病毒、细菌"等行为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刑法在惩治腐败犯罪领域的规定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刑法反腐败犯罪的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接轨情况也应当引起重视。通过对公约规定和我国刑法反腐败犯罪规定发展历程的分析研究,得出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以及对死刑的规定尚未实现与公约的接轨,并根据现实需求对我国刑法在反腐败犯罪领域未来的发展、完善,提出将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公约规定统一、平衡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刑法规定、适时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在腐败犯罪领域的适用等建议。  相似文献   

20.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失、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不完善等问题,可采取借鉴域外法律扩大罪名体系、设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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