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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立法上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契约自由在经历岁月的洗礼之后,正逐步走向衰落。但是,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却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此,现代合同法虽对合同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却不能取消这一原则。尽管我国合同法的发展过程与发达国家形成强烈反差,但基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这种趋势却是正常而必然的。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度,不仅是与国际潮流接轨所需,也是使社会主义法治能切实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2.
合同自由是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格式合同的广泛使用,对合同自由原则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统一,各国立法均对格式合同规定了种种限制,我国也已从整体上形成了一套规制格式合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体系,但还不够完善,仍应加强立法、司法、行政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与之相配套。而曾被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或“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却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一直缺位。反垄断立法搁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学术界很大一部分学者将反垄断立法与发展规模经济对立起来。本文从产生垄断的经济分析入手,结合我国垄断和规模经济的实际情况,并借鉴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处理反垄断与规模经济关系的成功经验。提出:在建立社会主义币场经济体制和完善经济立法过程中,不能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立法相对立。发展规模经济完全可以与反垄断及其立法同时并举。  相似文献   

4.
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合同立法在将契约自由作为基本原则的同时,纷纷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新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将其作为建构合同制度之基石,同时通过一般条款和具体制度进行了限制,反映了20世纪契约自由原则发展的普遍趋势。  相似文献   

5.
格式合同的产生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效率的价值,但也严重威胁着合同的自由与公平,使契约自由和正义原则受到了限制,带来诸多问题。目前,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存在立法匮乏;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定概念不严密,内容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漏洞颇多等不足。完善我国合同法格式合同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天格式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其次,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可制定一部专门的格式合同规制法。  相似文献   

6.
合同自由原则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其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是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的高度概括,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哲学历史原因.然而,绝对的契约自由在现代社会产生了不公平的现象,限制合同自由成为立法、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是实践合同正义.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历经曲折后,最终为合同法所确定.  相似文献   

7.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和司法审判活动首先应当保障契约自由,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审判机关有权依职权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来限制契约自由。  相似文献   

8.
企业合并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但如果不进行有效的控制,部分企业可能利用企业合并限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企业合并制度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企业合并的豁免制度规定的过于原则,申报标准缺乏明文规定以及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而完善这些问题的最有效的途径是:完善企业合并的豁免制度,量化申报标准和确保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9.
契约正义与契约自由及其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契约正义、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限制三者之间关系的论述 ,论证了契约正义是契约自由的核心 ,人们崇尚契约自由是为了契约正义 ,人们限制契约自由 ,也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契约正义。结合我国立法关于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规定 ,本文得出结论 :我国新合同法将契约自由确定为法律原则并大力倡导 ,其根本原因也是为了确保契约正义在我国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滥觞于美国。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或“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从反垄断立法的竞争自由、竞争公平和平衡协调理念以及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的理念与WTO规则的契合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反垄断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1.
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涉嫌垄断经营者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反垄断法》也引进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然而,人们对该制度存在一些误读,认为执法和解程序属于非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契约,反垄断执法和解会降低反垄断法的威慑效果。实际上,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之本相是:执法和解程序属于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私法混合契约,执法和解会提升反垄断法的整体威慑力度。  相似文献   

12.
行政垄断对反垄断法的要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垄断是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其本质是一种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应纳入反垄断法的视野。但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不同,行政垄断对反垄断法有着特殊的要求,它必须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的界定其概念,不仅要求反垄断法确立行为主义的反垄断控制原则,建立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准司法机构,而且要求反垄断法确立综合性责任形式,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消费者利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如何将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良好愿望落到实处,是各国反垄断立法、实施反垄断法时面临的一个共同性问题。在此,以反垄断立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为基础,对反垄断法执行过程中如何体现消费者利益的导向,消费者如何在反垄断法实施中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及在反垄断案件中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代表诉讼等问题展开讨论。认为反垄断领域的消费者利益只有在立法者、反垄断执行机构、消费者或消费者代表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 ,一方面 ,知识产权法要对其所确认的独占权进行自我限制 ,另一方面 ,反垄断法也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我国在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时 ,应考虑 :第一 ,只要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 ,即使存在垄断或限制竞争的情形 ,也应为反垄断法所宽容 ;第二 ,如果权利人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已超出其知识产权自身的范围 ,那么 ,这种行为则不为反垄断法所允许 ;第三 ,即使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 ,但如果这种行为可对市场竞争带来不应有的限制 ,那么 ,这种行为仍不能摆脱反垄断法的追究。  相似文献   

15.
适用反垄断法不仅是仲裁员所享有的权力,而且也是其应承担的义务。仲裁员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既可能来源于当事人的要求,也可能源于一国法律的规定,还可能源自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需要。虽然仲裁员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常因与国际商事仲裁若干特点抵触而备受质疑,但这并不能改变仲裁员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义务的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仲裁员在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时如何遵守国际商事制度中的其他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16.
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是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它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世界各国,促进经济效率仍然是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但不是唯一目标,还应关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反垄断法中的公平、正义,更多的是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保护。对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关注,可以对促进经济效率构成一种限制与修正。  相似文献   

17.
本文认为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消解需要完善制约行政权的制度体系 ,反垄断法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笔者主要从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国际经验、中国的法制实践及制度缺陷、反垄断法制度设计上的合理性几个方面 ,论证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美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实施制度,是一个由公共实施制度和私人实施制度组成的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统一体。私人实施在其整个制度中所扮演的举足轻重的角色在世界范围内颇具特色。自《谢尔曼法》颁布至今,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在美国已经历经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相关具体规则与司法实践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功能和目标主要是对理性行为主体的威慑、为垄断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私人实施在实现这些功能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研究、借鉴和扬弃美国的经验。  相似文献   

19.
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运行目标和功能主要是对理性行为主体的威慑、为垄断违法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私人实施在实现这三个目标和功能方面有着十分特殊的价值。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明确反垄断法实施的目标和功能,规则制定要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同时注意把握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之间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20.
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殊途同归。公司法的自治性特征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性品格相辅相成,二者在调整对象、立法目标与优化工具的普适追求上不谋而合,并借助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日渐勃兴的法律演进逻辑而存在坚实的规则调和基础。在理念上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应当求同存异,保持终极目标一致性与规则适用异质性的平衡;在市场主体概念界定上,应当以完善后的公司法为主要规则参照,适度扩大实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则;在市场主体行为运行环节,需要重视强监管下的反垄断法规定,丰富“本身违法”原则在商事交易习惯中的适用条件,革新市场支配地位的集团化认定标准,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公司登记程序,关注公司退出机制中可能出现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市场主体责任承担领域,二者应当共同建立起公私融合的治理体系,对内鼓励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内部治理,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对外优化执法机构的责任约束和制裁形式,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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