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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评判、对事实进行认定的时候,应首先依据法律对证据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在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相关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官需要用自由心证作为补充,依靠理性和良心形成内心确认。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对那些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规定为一审终审,将更多的司法资源用来审理标的额比较大的、疑难的案件,可以采取世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即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92.
判决理由的详略之辩: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能够弥补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缺陷,可接受性标准能够用来对司法过程作出综合性评价,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衡量判决理由的质量.虽然加强判决理由的说理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呼唤,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不能简单地认为判决理由越详细质量就越高,而应当在综合考量之后,以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为目标对判决理由的详略作出规划和设计.  相似文献   
93.
法律修辞的民主功用在简易案件中得到了较好发挥,但对于疑难或重大的案件,尚未成熟的法律修辞因承受不起体制内外的种种压力而偏离民主坐标。昂贵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在关键时刻肩负起民主的重任,但现实中的陪审员却只能在简易案件中"卖苦力",以至于成了司法民主的装饰品。应当尽快促成修辞民主与陪审民主的功能衔接,让二者分别在简易案件与疑难或重大的案件中发挥优势。在修辞中陪审,让语言贴近客观;在陪审中修辞,使制度回归民主。如此,司法民主在法律修辞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互补中突出重围。  相似文献   
94.
吴其亮 《决策》2014,(10):58-59
环保执法陷入“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的恶性轮回,单一依靠行政手段很难解决污染顽疾,环境整治,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95.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刑事和解制度首次纳入特殊程序范围,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和提升的直接体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为确保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切实运行而不空为一纸规定,有必要对该制度的存在基础予以明晰,同时进一步完善其运行机制,最终实现刑事和解程序化解当事人矛盾、弥补受害人损失、修复被破坏社会关系的根本目的。  相似文献   
96.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适用该原则。由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具有模糊性的特点,增加了我国适用该原则的难度。从宏观上说,我国的少年刑事司法不仅应当立足于国家与社会的实践,以转化的方式适用该原则,而且还应当进一步调整刑事司法理念以更好地适用该原则。从具体措施来说,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应当通过建立"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统一解释制度,建立我国少年刑事法院,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等方式来更好地适用该原则,从而全面保障我国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  相似文献   
97.
《东岳论丛》2016,(6):98-10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目标,这对于我国当前进入了瓶颈期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来说具有重大的全局意义,也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根本性挑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应当以司法公正为最终目标,在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内涵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认清并谨记改革所应解决的核心问题,转变改革决策者与执行者不科学的司法观念,并且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这一宏观而复杂的改革目标找准一个切入点,从作为刑事审判惟一依据的证据的取得与裁判这一动态角度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证据规则,从而落实改革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98.
法治思维作为一个时兴概念,在当下中国司法改革语境中被不断提及。法治思维不同于法律思维,其以理性为精神内核,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并依循"搜索—匹配—检验"的逻辑范式。以法治思维为概念分析工具,可反思当下省级统管、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体制改革弊端,正视人心浮动、司法信任缺失的现实。从长远来看,坚持法治思维就是要做到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客观真实论纲,协调诉讼内外关系,增强司法信任。  相似文献   
99.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该项改革是后续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得以顺利进行的制度基石和人力保障。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将产生"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基本办案模式。通过对司法改革试点省市的调研发现,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在职责分配、待遇差别和工作压力问题上存在矛盾,不利于检察业务的开展和检察队伍的稳定。为了构建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之间的良性关系,决策层可以考虑将检察官助理纳入司法责任制的追责对象,给予检察官对检察官助理更大的管理权,并实现办案成果共享。最终,使二者之间形成成熟的导师制关系范式,确保检察官后备力量的优质与充足,完成检察系统的新陈代谢。  相似文献   
100.
刘斌  赵宇峰 《东岳论丛》2019,40(4):176-183
从教义学的立场出发,在司法适用中恪守污染环境罪的形式及实质双重判断标准,显然是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本身的回归。通过对个案以及类案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以及量刑近来都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单位追诉率的走低、务工人员入罪尺度的不一、量刑上的非规范化都是在司法适用中对教义学立场之偏离。污染环境罪教义学视阈下的司法适用应以新"十六字方针"作为价值引领,以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作为基本要求,以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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