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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4):28-38
用户提供并存储在网络平台上的数据系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营业财产的一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其享有营业权.营业权的保护方式更类似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非绝对权,在认定第三人获取网络平台的数据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法院基于个案对相关权利和利益进行权衡.网络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上的数据进行保护时可以采取技术控制和协议控制两种方式,但都不应逾越合理的限度.当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权益遭到第三人损害时,如果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当两者之间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以救济受害者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给予受害者以救济. 相似文献
2.
张保红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62(1):187-197+239
农民集体财产股份化不会改变集体财产的性质,其在促进财产利用效率的同时又使成员权利得到了保障。保障性财产量化股份和经营性财产量化股份应做区分,前者禁止流转,以给成员提供现实的和代际的保障;后者允许有条件流转,以提高股份价值从而增加成员财产性收入。制度构造方面,量化折股应当不限于经营性财产;量化股份应当确股到户且实行不增不减政策;在量化股份之外设非量化股份,以吸纳外部资本和管理经验;不设集体股;收益分配不得超过财产收益。 相似文献
3.
美好生活是一种人人期待和向往的生活状态,但要使得这种生活状态成为一种可测量和可触摸的具体存在,则离不开劳动幸福权概念的出场和引入。美好生活在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与当前阶段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幸福权。只有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幸福权,民生才能真正得到保障。这样的新型民生保障与传统的那种救济型、仁慈型、施舍型民生保障是完全不同的,它属于更加深层的民生保障。这样的深层民生保障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劳动幸福权理论上才能得到学理支撑。劳动幸福权是每个人皆拥有的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体现的是每个人获得属人属性的天然权利。它既是一切合理性之合理的根据,也是一切不合理性之不合理的根据。每个人都需要在创造性的诚实劳动中实现劳动幸福权。 相似文献
4.
5.
6.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魏则西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互联网医药广告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对互联网医药广告的特殊性和违法性标准缺乏明晰界定和系统规范。我国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监管违法医药广告,实行分别立法、分割监管、属地管辖的监管方式,已无法应对互联网媒介的地域超越性、可及性强的特性。应制定统一的互联网医药广告立法,赋予单一行政机关监管权以改变监管权分割、碎片化的状态;通过网络化的监管方式,建立以违法互联网医药广告案件为中心的"首接制"行政管辖机制,形成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的行政监管执法模式。 相似文献
7.
8.
王延延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3):151-158
以审委会为代表的案件讨论机制的实践合理性正日益受到社会情境因素的影响,由此产生审委会决策机制的功能限缩问题。在审委会实际角色作用逐渐转变的过程中,法官会议讨论程序逐渐浮现并得到制度化。法官会议所具有的“正反校验”作用有助于解决疑难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权威来源问题,很大程度上替代审委会规范法律适用的功能。法院内部案件集体讨论机制的流变,反映的是法院内部权力集中度的差异,即从审委会的功能限缩到法官会议的制度化呈现出从集体决策权到集体讨论权的权力变迁过程。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官群体在审判权力方面渐进的规模化、结构化、自主化,集体理性走向个体理性的过程得到强化。 相似文献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