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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票据禁止背书的理论与实践李有星孟斌富禁止背书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文句,或者根据法律上的直接规定,以禁止票据以背书方式转让。其目的在于限制票据在特定的范围内依背书转让流通,也使得出票人或背书人能够有效地控制自己对票据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票据法对背书限制缺乏系统明确规定,亟须加强研究,以便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出票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其流通性并不绝对丧失,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对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仍应负票据责任;背书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后手以此票据又进行转让背书的,原背书人有抗辩权;非转让背书中,应区别明示与默示以确定委托收款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的效力,质押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均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以期后票据所进行的转让背书仅可产生民法上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利益返还请求权之当事人可作文义解释,其权利人为票据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其义务人一般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性质可作目的解释,其性质为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权利人行使权利和转让以持有票据或经除权判决为必要;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成立要件可作体系解释,"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宜解释为"手续欠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则宜解释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获得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票据法》和《担保法》已实施多年 ,但在实践中会遇到出票人或者背书人为禁止背书以后 ,其直接后手即被背书人为自己的债务作为对他人债权的质押担保情况 ,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两种权利的冲突。要缓解这两种权利的冲突 ,可采取“对出票人或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应再设定质权”等五种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5.
利益返还请求权之当事人可作文义解释,其权利人为票据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其义务人一般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性质可作目的解释,其性质为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权利人行使权利和转让以持有票据或经除权判决为必要;利益返还请求权之成立要件可作体系解释,“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宜解释为“手续欠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则宜解释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获得的利希”.  相似文献   

6.
《资本论》第三卷一共有五十二章,其中有十三章涉及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票据与银行券的论述。票据(指商业票据)是一种短期的有价证券,是商业信用的工具,它包括汇票和期票。汇票是由债权人发出的、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第三者或持票人的委托式票据;期票则是由债务人发出、允诺自己于约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允诺式票据。虽然英国商业习惯盛行汇票,但《资论本》中对商业信用的工具—一票据几乎统统都译为汇票,把汇票和票据、期票的概念混同起来,我觉得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7.
票据流通主要通过背书方式实现,再背书在背书过程中占有数量或者次数上的绝对优势。我国《票据法》第35条仅规定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为转让背书,而对转让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之再背书权并无任何规定。因转让背书之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其当然可为任何类型之再背书,此乃背书固有之义,法律不必特别规定。但对于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均需明确规定其被背书人只能再为委托取款背书,而不享有转让与质押的再背书权,故应将《票据法》第35条第1款但书部分删除,增加第3款对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进行一体限定。  相似文献   

8.
实施十余年的<票据法>亟待修正.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重塑票据流通规则与制度,是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关键.应当修正现有立法技术缺陷,完善票据无因性原则,明确票据的背书与交付转让方式,全面承认空白票据效力,完善背书资格、再背书限制、期后背书效力等规定,真正促进票据的高效流通.  相似文献   

9.
票据背书连续即背书形式之连续,是指背书形式合法且依据背书日期之时序可以对相关主体作同一性认定。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同时存在并不必然导致背书连续性遭到破坏,而应该对两种背书分别作具体分析;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形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背书是否连续取决于相关权利人最终对空白背书的补记情况;背书涂销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持票人凭借背书连续证明并且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当背书不连续时,即以取得票据之合法途径证明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10.
票据伪造背书是指非票据权利人假冒票据权利人在票据背面书写签章,以实现享有票据权利而不承担票据义务的违法行为。伪造背书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造成票据信用、流通的混乱,伪造背书不同于票据伪造,也不同于无权代理背书。有关伪造背书的法律效力,一直是各国票据法乃至国际统一票据立法的难点,我国票据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无法确信的票据不予接受是权利保护的最好措施。  相似文献   

11.
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协同性等特性.票据质押必须经设质背书、载有"质押"字样才能有效成立.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可以再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12.
论票据诉讼及其诉讼程序陈小英一、票据诉讼的概念及票据诉讼所适用的程序票据是指以约定一定日期及地点,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主要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诉讼并不是泛指一切因票据而引起的或与票据有...  相似文献   

13.
一、问题提出 A从B取得销售吸尘器的委托.A与Y之间达成了吸尘器买卖契约,为其价金支付,而取得了Y签发的本票,并将该本票作为吸尘器价金,背书转让给B.但是,由于吸尘器并未售出,Y-A之间以及A-B之间的各契约均解除,商品亦从Y经A而返还给B,票据授受的原因关系消灭.Y及A均请求B返还票据[1]78.也即是B是否可以向A和Y主张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14.
承认回头背书是票据作为流通证券的当然结果,无须也不应根据《票据法》第69条规定解释。承认回头背书与承认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是不同的两个问题。《票据法》并没有承认回头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为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有必要明确这一例外,修订因回头背书导致的追索权限制问题、人的抗辩切断问题,并赋予回头背书被背书人之后手的追索权。  相似文献   

15.
浅析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票据活动越来越频繁,由发票人发出票据,经合法转让后。持票人依票据上所载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从而实现票据付款,这是票据权利实现的正常途径。但票据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从发票到付款这段时间内,票据债务人可能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拒绝付款,致使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款项,这样持票人的付款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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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白支票的含义和效力支票是发票人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它和汇票本票同是要式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支票应记载下列事项:(1)“支票”一词,记入票据本身并用与发票所使用文字相同的文字;(2)支付一定金额之无条件委托;(3)付款人姓名;(4)付款地;(5)发票地与发票年月日;(6)发票人的签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不论企业和个人都要频繁地、大量地支付金钱以应付各种需要。如果以现金支付有诸多不便,通过支票这种方式,可以使支付更加安全和方便。支票是要式证券,其上绝对应记载事项如不记全,票据就无效。但在实践中,由于商业交易的需要,发票人在发票时不能确定某项应记载事项而又必须将票据交出,于是先行签发支票而将不能确定的事项不记,留待持票人以后填补。例如发票人甲向乙购货,因价  相似文献   

17.
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有不周全之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应为不当得利 ,其请求权人应包含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和故意为背书涂销行为的持票人 ,其利益返还义务人应在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还包括背书人和无权代理人 ,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定要因应增列持票人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相似文献   

18.
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对抗要件还是生效要件,以及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可否设立票据质权,这是票据质押的核心争议问题。解决质押背书的问题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担保法意见》第98条的意义。“质押”字样是否记载决定了背书的性质是质押背书还是转让背书,而非决定质权是否成立和生效。背书和质押背书都可以设定质权,只是效力上有所差异,但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却不能实现票据质权的设定。  相似文献   

19.
空白票据的产生,是现实经济交易的需要。空白票据的构成,一般应有出票人的签章,欠缺票据应记载事项,出票人授与持票人补充权并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各国票据法一般均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空白票据的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空白票据丧失,应允许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  相似文献   

20.
出票伪造法律责任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票伪造问题一直是票据伪造的核心问题之一,论题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和法理,对出票伪造中伪造人、被伪造人、伪造票据的真实签名人和付款人的票据责任分别进行阐述,以求理清出票伪造中相关当事人的风险承担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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