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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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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与原有的"滥用职权"共同构成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在现行审查标准体系下,"滥用职权"主要适用于审查行政机关具有主观恶性的行政行为,而"明显不当"主要适用于审查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违反一般法律原则等的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混用、"明显不当"的具体判断标准难以法定化、客观化等问题。中国对行政裁量行为合理性审查制度的重构,应当在明确行政裁量行为范围的基础上,将"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客观化、法定化,并将"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2.
中国司法实践面临着生物多样性相关立法分散、规制目标不明确的现实困境。法院在审查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案件时,对生物多样性损害的审查欠缺针对性;在对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判断中,法院的司法审查内容不全面、审查强度不一致,通常倾向于采用结果标准,以生态环境损害的实然结果作为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标准,这种高强度审查方式客观上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因此,对于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完善,应将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司法证据,以保证全面且有针对性地审查生物多样性损害;应采取过程性审查方法,对行政不作为中的裁量行为进行全面检视来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同时以司法尊重原则为导向合理调整司法审查的强度。  相似文献   

3.
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法律行为,在"规则-自由裁量"的现实下极易出现的问题是:规则终止之处,行政调查的自由裁量权即不被羁束,暴政发轫,私人权利得不到庇护.由此,要想系统考察行政调查就必须以参与实体基准与程序性基准为基础,兼顾其他基准,并阐述其公开原则.唯此,才能使申请人在行政调查案件之后的诉讼过程中结合行政调查内在基准,较为容易地作出进攻或防御的判断.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实现,不仅需要立法界定内涵,还需要行政认定与司法审查。为了破解对行政主体赋权与限权的"两难"困境,应将公共利益判断这一价值性问题转化为行政控权之程序性问题。鉴于现行法律之障碍,在不动产征收中引入公益目的之司法审查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5.
行政立法裁量为自成一格之独立的特殊裁量类型,正是行政立法裁量不同于立法裁量和行政裁量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行政立法裁量及其司法审查标准的探讨的必要性.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标准的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分别代表了个案衡量和类型化的倾向,这些都能为中国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提供有益的借鉴.行政立法的裁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对于不同种类的行政立法的裁量应适用宽严不同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6.
通过司法审查以规制行政裁量是推进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刊载于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公报》与《司法公报》上的426件行政法院判决书显示,行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被诉的行政裁量行为在形式合法性与内容合理性上均加以审查。形式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行政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权的行使有没有违反行政法基本原理等方面。内容合理性审查则突破了1932年《行政诉讼法》第1条对行政行为只允许合法性审查的约束,借助中国传统司法“济情法之平”理念,对部分不合理的行政裁量行为判决变更。行政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推动当时的行政法治具有积极意义,但国民政府未能及时修订法律,将行政裁量合理性审查问题确定下来,从而降低了司法审判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相似文献   

7.
婚姻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结婚或离婚的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审查分为程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涉及效率问题,实质性审查涉及公正问题,两种审查方式缺一不可。在婚姻登记审查过程中,应该将效率与公正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以确保婚姻登记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讨论法治思维、法治政府评价的问题,就离不开对行政裁量的考察。考察行政裁量的本质论,就不能绕开对要件裁量说和效果裁量说这种两分法的再认识。探讨自由(便宜)裁量和羁束(法规)裁量的区别问题,不仅有助于把握行政裁量司法统制的界限和基准,而且有助于促进法规范的制定和解释之完善。结合给付行政的增大和裁量权的扩展这种世界性发展趋势,在给付行政领域建构符合该领域特点和规律性的行政责任论,裁量规制和裁量机制本身的完善必不可少。在具有较强裁量性的给付行政领域,宜进行功能性、程序法性的合目的性裁量,而运用和"羁束裁量行为"相对应意义以外的"自由裁量行为"观念,则是不适宜的。在给付行政领域,需要根据每个受给者的具体情形展开具有针对性的、各种各样的灵活应对,这种特点决定了该领域的裁量需要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应的程序和准则,确立基层工作人员状况判断的优位等独具特色的权力运用规则,重视和强调规制手段的活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程序基于“行政主导”观念而建构,导致在政绩、腐败等利益驱动下,土地和房屋权利人难以通过法定程序保护个体财产权,尤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问题为最。而程序性失权和外部监督缺位又是造成控制性详细规划随意变更的症结所在。控制规划裁量的关键是改进程序性治理机制,通过引入正当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修改程序进行改造,增强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的实效性。此外,强化人大和法院对规划权的监督制约亦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10.
本着自下而上和实践先行的生成路径,金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融合在自律与他律之间,其深层动因在于对社会资本干扰的反抗。基准在性质上自成为一种独立的"裁量性行政规范",在"法律-基准-个案"的结构下,基准的功能在于平等对待和个案正义的调和。情节的细化技术和处罚的格化技术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基准的规制技术。从技术的角度看,基准应当包含相应的处罚幅度、情节判断余地、逸脱程序和例外条款,平衡于羁束与裁量之间。金华裁量基准制度植根于中国本土,其成功的实践对未来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和行政裁量的有效治理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启迪。  相似文献   

11.
英国行政裁量问题更明显地反映出司法控制与行政自主权之间的对抗。对于双方权力范围的界限问题,法院具有最后的发言权。英国行政裁量理论的发展,是通过一系列司法判例来实现的。其中,最著名的当属1948年的韦德内斯伯里案,通过该案为审查行政裁量权行使确定一系列基本原则,即"韦德内斯伯里原则"。在1985年的全国文官联邦委员会诉文官事务长案中,确立了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三大依据,即违法性、不合理性和程序不当性。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导致了“履行法定职责实体判决”存在争议。“尹荷玲案”不但证成了履行法定职责实体判决存在的正当性,而且明确了该判决适用的“双阶要件”,即“理由具备、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的一般要件,与“法效果唯一性”的特别要件。其中“法效果唯一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羁束行政行为,二是行政裁量收缩为零,这恰与《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给付判决”与“履行判决”的规定相契合。纵观司法实践,重做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形成了“程序性判决—提示性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实体判决”3种判决方式,体现了三者功能的相似性。作为实质化解争议的履行法定职责实体判决,也彰显了司法推动制度发展的功能。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法》第70条新增“明显不当”作为行政行为的违法情形,“相关因素”标准则是认定“明显不当”情形的标准之一。相关既有研究粗疏列举多种标准,缺乏对“相关因素”标准的精细化研究。“相关因素”标准在结构分为法定因素与法外因素,法定因素又可分为“应当”考虑的法定因素与“可以”考虑的法定因素,法外因素是与行政行为具有逻辑相关性的其他因素。在不同种类因素的考量上,行政机关具有程度不一的裁量空间,受到不同强度的司法审查。法院以法定因素与法外因素为支点,运用“相关因素”标准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有收效,但对于以“综合”方式考虑相关因素权重的行政裁量,难以作出有效的司法审查,或可在分析法定因素与法外因素区别的基础上,作出一定的尝试。  相似文献   

14.
与比较法上的处理不同,我国现行理论对裁量基准的定义是非规范性的,没有明确指向,这导致我们在实践中无法很好地识别基准文本,一些仅具有"标准"特征但却不具有"规则"属性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往往也会被混淆为裁量基准。而且,现行概念仅将裁量基准的概念内涵限定在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两端,与裁量基准在非行政处罚类行政行为中的快速发展情况不符,无法涵摄已有的社会现象。从根本上来说,这一方面与我国复杂的行政立法类型划分有关,以"制定主体级别"为主的归类标准,无法为裁量基准提供清晰的判断准则。同时,这也与我国行政裁量理论过于随意有关,模糊不清的行政裁量体系,既无法提供抽象基准文本的理论工具,同时也易于忽略裁量基准在新型行政裁量类型中的变化与发展。因此,裁量基准的概念内涵既要选择以"规范性文件"为落脚点,全面性加以压缩,同时也要以"程序裁量"为新的技术对象,多元化地予以扩容。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推出型信息公开法律"。它强调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原则,突出了主动公开的积极作用。但是,从食品安全领域的信息公开现状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现行规定来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类型案件在司法审查方面还存在诸多困境。为此,在完善行政救济途径之外,还应当赋予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之权利;司法审查时,法院应以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精神,对行政主体的首次判断予以适当尊重之同时,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终极裁断权的理念,谨慎进行利益衡量,对信息是否属于例外情形无法做出实质判断的情形下,必须严格程序审查。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适度行使对法治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现代国家权力中的扩张使其在运行中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必须加以控制。行政程序为行政行为设置一种安全的运行模式,使得行政过程公开,公正,合理;并且通过相对人程序性参与,保持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限制行政行为的恣意、专断。为了发挥行政程序的有效作用,通过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的分析,研究得出行政程序立法必须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树立“程序正义”的立法理念,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相似文献   

17.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合理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则仅限于行政处罚是否显示公正,合理性审查应成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标准。合理性标准是行政行为的最高标准。行政裁量仅是合理性标准控制的焦点。  相似文献   

18.
环境影响评价具有科技专业性、利益多元性等特征,使得环境行政机关在实施时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面对环境行政机关的裁量判断,现行模糊的环境立法并没有为司法机关能否及如何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精确指引,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备受质疑。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法治国家中的权利无漏洞保护需求,分权原则不容许有不受约束的行政权力存在,以及司法权制约行政权政治框架中的正当行政程序标准等均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19.
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关联度主要取决于一体化的深度。我国应确立统一区域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终极目标。为此,一方面须转变反倾销是"双刃剑"等观念,在所加入的自由贸易区中以对多边WTO反倾销协定的实体或程序性修改的方式限制域内反倾销的使用;另一方面应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有关掠夺性定价的相关规定,统一将其归入反垄断法中。这一努力可先从与新加坡、EFTA、日本、韩国等具有"相似意向"国家或地区间的区域贸易协定入手。  相似文献   

20.
论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有效的法律控制,而这种法律控制机制最好莫过于司法审查机制。但是,仅限于笼统地讲行政自由裁量应当受司法审查,而不对此进行深入细致的的分析,无助于对滥用以及超越自由裁量权之行为的控制,因而无法保证行使裁量权之结果的公正和准确。本文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特征及其逻辑结构剖析的基础上,指出行政自由裁量应仅限于法律后果;相反,司法审查不仅对法律要件享有完全的审查之权,而且对法律后果也可以有条件有限度地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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