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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马克思认为 ,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 ,不是在发明法律 ,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这就意味着 ,一个社会的法律规范及其演进是由一定的客观必然性所决定的。一切人间法律都必须与之相符 ,不然的话 ,即使可以强行于一时 ,终究会“法将不法”。这种隐藏在法律背后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内素就是“道” ,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不可违逆的客观规律。这种“道”与“法”的关系理论 ,即“道法论” ,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原理的中国化表述。  相似文献   

2.
马克思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法律规范及其演进是由一定的客观必然性所决定的。一切人间法律必须与之相符,不然的话,即使可以中行于一时,终究会“法将不法”。这种隐藏在法律背后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内素就是“道”,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不可违逆的客观规律,这种“道”与“法”的关系理论,即“道法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原理的中国化表述。  相似文献   

3.
医师专业人士责任是以委托关系为依据,直接由医师本人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责任方式。它不同于我国现存的内部责任理论,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这种责任方式。具体来说,其主要有“高度注意义务违反型”、“忠实义务违反型”、“说明义务违反型”和“保密义务违反型”四种类型。在内部责任理论不能有效化解医患关系危机的前提下,医师专业人士责任在义务分类及责任承担等I'.-1题上颇有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4.
调解书的制作方法都大同小异 ,同者为正文都写案件事实和调解协议 ,写作要求相近 ;异者之一则是法律效力及其表述。而这无不受法律的制约。人民法院调解书和公安机关调解书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而公安机关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尤其特殊 ,故法律效力的表述不可模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治安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的写法是片面的、错误的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5.
“道治文化”是指与礼治、法治文化相并列的道家政治文化,是对道家“道法自然”的政治价值观及其清静自治的政治行为方式的新概括;“道治文化”的宗旨是自然主义,其内在的机制是无为和自治,有“依道治国”和“以道治国”两种类型,二者是体与用、“道”与“术”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道法自然”的美学趣味观潘显一“道法自然”,是老子提出的哲学原则,也是贯穿道教思想的美学原则。对于道家哲学来说,“道”遵照的是事物发展变化的“自然的”规律,或者说这“自然的”规律就是“道”。道教的美学思想认为,符合“自然的”发展变化原则的就是美的,而...  相似文献   

7.
老子和谐思想的特点及其现实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法自然”就是按照事物固有的规律自行运动,不需要外界力量的强制,亦即自发和谐、协调。在老子、道家看来,“道”支配着宇宙,即“道”支配着天地、神灵以及人类社会和人的心灵;而“道”内部含有阴阳,阴阳的和谐统一构成宇宙、社会的“一”。“一”就是统一和和谐;阴阳失衡,“一”的平衡就受到了破坏,自然和社会就会出现灾难,因此,“道法自然”、和谐顺性是宇宙发展的规律。“冲气以为和”是老子和谐哲学思想的基本思路;“无为而无不为”是老子和谐思想的重要价值追求。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和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的和谐思想,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基因。  相似文献   

8.
自文化始祖周公提出“以德配天”的思想后,经发展演化,“天人合一”的学说就在儒道两家的文化中盛行开来。这种观点认为,天即自然,人与自然组成了世界上的有机统一体,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整体内是动态和谐的,对立发展的,“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从生态角度讲,“天人合一”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相互依赖,强调发展应当注重整体性,应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自然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也是在强调人与所处的外界环境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系统,“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自然发展的规律十分重…  相似文献   

9.
物理学是生态学的基础,两者的关系是:符合物理学规律的,不一定符合生态学规律;而违反物理学规律的,则一定违反生态学规律。由于“循环型经济”首先违反了物理学规律,因而无法谈及符合生态学规律。节约型经济的理论基础是对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无限性关系的辩证思考,主张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留下充分的余地。循环型生产在一定条件下是应当提倡的,但“循环型经济”却是一种误导。循环型生产只有在节约型经济的统驭下才能正确发挥作用,“循环型经济”作为一种错误理论不可能与节约型经济理论互补。  相似文献   

10.
我国历史形态的生态伦理思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伦理学主张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际关系领域扩展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这是一种理论突破。中国古代哲学关于“天人合一”、“天道生生”和“仁爱万物”的思想,“道法自然”和“尊道贵德”的思想,“圣人之虑天下莫贵于生”和“与天地相参”的思想,等等,它们对伦理学的理论突破有重要意义。我们如果发掘出更多这样有价值的思想,那么中国文化对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就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相似文献   

11.
环境法“义务重心论”是从“法的技术”层面提出的观点,是有别于“法的价值”层面而言的“义务本位论”,既非漠视主体的权利,也非“义务本位论”的回归,而是对环境权利“最给力”的捍卫与落实,其实践意义在于增进法律实效.环境法“义务重心”的客观依据正是自然规律的客观性、人类需要的基础性以及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中国环境法亟需实现从“亡羊补牢式”“倒逼”到“未雨绸缪式 ”“预见”的“义务重心”立法理念匹配以及在合理配置各主体环境义务、扩充环境积极义务的内容、增加环境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及强化违反环境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层面进行环境立法“义务重心”的路径拓展,以期通过“义务重心”的环境立法变革增进环境法的实效.  相似文献   

12.
在老庄道家思想体系中,“自然”一词的基本意义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自己如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既是宇宙世界的根本规律,更是人类社会的根本规律。在老庄道家人生哲学和美学中,“道法自然”落实为“人法自然”,就是人按照事物的本来样子和人自己的本来样子来理解人性,规范人生,造就一种自然审美人格。这种自然审美人格,从消极方面言,是“莫之命”,“不敢为”,“莫之为”;从积极方面言,是“常自然”,“辅万物之自然”,“常因自然”,“顺物自然”。这样一种非同凡响的自然审美人格,其立足点,不在现实社会,而在幻想的“广漠之野”,“无何有之乡”。  相似文献   

13.
老庄哲学本意并非论艺术技巧,而是论"道"。"道"是他们为实现现实生活中不能实现的自由而找到的一种实现精神自由的方式。先秦学术文、史、哲不分,老庄的艺术技巧理论就融汇于其道学思想,其本体是其哲学范畴之"道"向艺术层面的演化。老庄没有直接论艺术技巧,但其道学处处展示着如何实现自由的技巧和方法,对文艺创作技巧产生直接影响,甚至相通。"道"之"无"的特性揭示了艺术技巧的本质与表现形态;通过无目的而达到目的技术创造论阐发了艺术创作主体理论,触及了艺术技巧的实质;"道"的社会实践性理论阐发了艺术技巧的社会实践基础,并论述了背道的艺术技巧反面存在。因此老庄的"道"技论也就演变成了艺术技巧论。  相似文献   

14.
道论是道家形上探求的核心内容。道家的形上探求,经历了先秦的老学和庄学、秦汉的黄老道家以及魏晋玄学等阶段,呈现出理论衍化的特征。道家形上探求的基本向度由“本根”与“境界”构成,其理论的衍化表现为对本根之道作为宇宙生化之源与存在之本双重意义的展开,以及本根论向境界论的转化。“道天地人一体”的整全宇宙观念和“以人合道”的实践品格对道家的形上探索具有决定作用。  相似文献   

15.
道家文化与和谐文化构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道家文化与和谐文化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文化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和谐内涵,尤其是道家所提倡的"道法自然"、"辩证趋反"、"无为而为"、"慈俭居后"的基本理论主张,更是十分集中地体现了道家的和谐理念和思想,是十分宝贵的和谐思想文化资源,可以极大地丰富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内涵.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构建过程中,我们应吸收其精华,并将其融入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之中.  相似文献   

16.
战国时期哲学家韩非首次提出"矛盾"概念,并在《五蠢》篇中概括出"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他的"矛盾之说"其实质是,具有不相容关系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真的。它巧妙地表达了矛盾律的精神实质,并尖锐地提出了自相矛盾问题。但他并未像形式逻辑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对矛盾律解释的那么科学和准确。它们的区别在于,韩非有时是在对客观事物的比喻意义上使用"不相容之事,不两立"这一观点,而亚里士多德是将思维现象同客观事物分离开来,以纯粹的状态研究思维规律,韩非也就作不出亚里士多德那样的对矛盾律元语言层次的叙述。  相似文献   

17.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而其实现工具则是法律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莱种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其本身不包含是否合法的判断。《民法通则》对其内涵进行了改造:将法律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并在“法律行为”之前冠以“民事”二字。《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内涵如此改造的原因有二:一是对法律行为内涵的误读,二是对该法颁布前法律行为这一概念频遭滥用现象的妥协。这种改造一方面导致法律交往的困难,另一方面造成了法律行为属性的混乱。但无须回归传统,只需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民事行为的外延进行统合就可以达到目的。  相似文献   

18.
目前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直接适用的法”的含义与属性存在一定认识上的矛盾与疏漏,对其适用方式也缺乏较为清晰的论述。从相关理论概述、规范属性、调整方式等方面出发,将“直接适用的法”界定为某些国内实体法上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适用的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经济法的属性。“直接适用的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其价值和正当性基础很大程度上在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而在个案中,应由法官依职权和自由裁量,通过实质判定的方式加以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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