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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对惩治和威慑严重的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必然涉及主权国家国内法院的刑事管辖权,归根到底与国家的主权问题密切相关,因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一直是国际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中国应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特点,完善相应的国内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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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在实现国际正义和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盛红生 《国外社会科学情况》2003,(3):60-63
新近启动运作的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是,受国际政治因素制约,国际刑事法院在借助于惩治诸如战争罪等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以实现国际正义和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只能发挥十分有限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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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及美国的应策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国际法、国际刑法和国际关系发生深远的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与其管辖权紧密相关,是主权国家在是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必定要首先考虑的问题。而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方面,检察长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检察长在调查和起诉方面享有巨大权力,使得有些国家有所顾虑,其中对国际刑事法院刑事管辖权最持怀疑态度的,就是美国。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既是国际刑法范畴问题,也是国际法的问题。它既关系到国家主权,也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中的补充性原则和启动机制方面的规定,涉及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也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中最复杂、最敏感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公民的强制管辖权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国际刑事法院实践中最受争议的方面。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公民的强制管辖权作为一种补充原则下的普遍管辖权,是有限国家主权理论的体现,是国际法理论新的发展。尽管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在对非缔约国公民行使管辖权的实践中遭遇到一些困境,特别是在苏丹达尔富尔案中,受到了涉案人及有关国家的抵制,但随着缔约国的增加,通过与非缔约国的有效合作,其必然会对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和人权保护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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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离不开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公正"的目标,则需要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中的检察官、法官、书记官等内设机构的人员来保障。但《罗马规约》赋予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规定却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检察官权力滥用以及可能干涉国家内政的担忧。因此,如何对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内设机构进行监督和制衡,是国际刑事法院从设计之初便值得反思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6.
曲涛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5(1):57-59
国际刑事法院对于中国主权构成潜在威胁,其根源在于:普遍管辖权的蚕食因素、启动机制的强制因素、战争罪的衍生因素以及程序性审查权的优势因素。中国政府应当顺应国际刑事司法发展趋势,反思和修正绝对主权观,并加快国际犯罪国内立法进程,健全国际犯罪追诉机制,以有效屏蔽国际刑事法院的威慑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主权。 相似文献
7.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战争罪中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秀梅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33-140
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成功审判战争罪犯后,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又成功审判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构成的战争罪。国际社会在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谈判过程中,基于规范战争和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尝试性地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战争罪,成为部分国家对《罗马规约》投反对票的理由之一。事实上,联合国安理会以及相关的国际机构依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准确界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并严格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及规則,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作为战争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不应引发更多的歧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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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及其基本文件《罗马规约》的通过,标志着对于国际性刑事犯罪的管辖和处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这个证实正义理论的尝试性突破在国际司法正义实现的进程中起到积极作用。由正义与司法正义两者之间的联系凸显司法正义在实现正义过程的重要地位,而承载着实现国际司法正义重要使命的国际刑事法院及《罗马规约》其成立目的、机构运行的司法独立性质、法学理论视角下矫正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充分结合使其在体现司法正义方面更优于以往国际刑事审判机构。 相似文献
9.
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是主权国家让渡部分主权的结果,未对非缔约国主权造成冲击,众多的国际公约中都含有管辖非缔约国国民的条款,实践中也不乏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管辖非缔约国国民的范例;《罗马规约》中体现补充性原则的条款为非缔约国维护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罗马规约》中的个别条款对非缔约国是不公平的.但从总体上讲,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具有合法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王秀梅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6)
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中,有一种过多关注和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倾向,被害人的尊严和利益反而受到忽视。如果说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弱势群体,需要通过控辩均衡以维护被告人的利益,那么被害人从犯罪行为实施那一刻起就处在弱势群体的地位上,调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就是聆听被害人声音的过程,还被害人和国际社会一个公正的过程。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新兴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一方面对各主要法系的制度和国际惯例兼容并蓄,另一方面也在不断改进和创新中探索其自身的审判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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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分为属人管辖、属时管辖、属地管辖和属物管辖四方面。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但国家主权先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相似文献
13.
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因此,刑事程序法的修订也会对刑事实体法产生一定的影响.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是对现行刑法相关规定的完善、补充. 相似文献
14.
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其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直接影响着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关乎国际义务与国家主权的均衡协调。《罗马规约》对于管辖权补充性原则进行了多层次的规定和要求,但同时也存在有关非缔约国主权、案件不可受理性和“一罪不二审”的例外与冲突。对于检察官重复启动调查、起诉程序以及修改、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较严重的指控的权力,应当实施限制次数和间隔时间的制约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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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7月 17日在罗马召开的联合国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作了规定。但《罗马规约》的规定也产生了一系列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如《罗马规约》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 ,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冲突 ,以及《罗马公约》产生的安理会与非安理会的冲突等 ,只有解决好这些冲突 ,才能真正发挥国际刑事法院的效能 相似文献
17.
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意义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罗马规约》的通过及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 ,与《联合国宪章》正义、和平的基本精神一脉相承。在国际社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 ,《罗马规约》为国际化法治进程提供了发展契机。对于惩治已然犯罪的实然性、威慑未然犯罪的应然性方面 ,新诞生的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缺失的弥补 ,会成为国际社会惩治严重国际犯罪的最佳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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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罪是与战争紧密联系的国际犯罪,指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规则、严重侵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被认为是应予以惩治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通过对发动和组织战争的首要战犯进行国际刑事审判,国际社会扩充对战争罪的认识。随着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实践,在适用战争罪时有所突破。在综合先前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之基础上,《罗马规约》将战争罪列为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核心罪行之一,并且以专门条款详细地规定关于战争罪的定义和具体表现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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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事违法所得,是指犯罪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经济性利益的增长.完善我国刑事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应以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为指向,明确违法所得的内涵与外延、规范违法所得的计算原则、明确适用追缴的司法机关、促进追缴程序的正当化、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20.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述评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外交会议在罗马经过五周的激烈讨论,决定建立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①。该常设国际司法机关一经设立,将对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使国际司法管辖权。这次重要的外交会议除了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为《规约》)之外,还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