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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宋代对医官制度作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创立翰林医官院负责医官人事管理,创立医官名号和阶衔以及地方医官等级制度;医科取士效法太学三舍考选法,考核通过者直接赐医学出身,授与官阶与官职。中央与县级以上行政区都开办医学教育,医学赐第之后许多人做了州县官,占了文官的职缺,引起文官的不满;同时医官队伍庞大,冗员过多。  相似文献   

2.
由于宋代统治者对医学的重视与提倡,这一时期人们对医药价值的认识有了显著的提升,促进了当时士大夫阶层对医药的关心,对此期的疫病防治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当疫病流行时,许多医生出身的医官及通晓医学知识的官员,能够从医学本身来处理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疫病防治,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这也成为宋代医学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3.
宋朝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药储藏机构和安全监管措施。其中中央医药行政管理机构主要为翰林医官院(局)和太府寺药案,这是朝廷建立的最高医疗行政管理机构和医药管理机构。皇宫御药的制造与储藏机构有翰林医官院、御药院、尚药局,官府药库有香药库、珠玉香药库、药蜜库、后苑东门药库、寄桩库、熟药库等,专门储藏皇帝和朝廷所需的各种名贵药材和成药等。朝廷设立的市易务卖药所、收买药材所、太医局熟药所、和剂局和惠民局等,主要负责官府药局中药材的采购和成药的生产与销售等,同时也肩负药材、成药的储藏。宋朝地方州府和南宋时期设立的总领所、都统司、安抚司惠民局,一方面负责地方州府军监、所、司所需药物的生产与销售,另一方面也是地方医药的保管场所。泉州、明州、广州、登州等地设立的市舶司,负责海外药材的登记、辨验、保管与押运进京等。为了保证药物质量安全,宋朝政府对医药储藏制定了保管、库存、登记、毁弃等制度,严格执行药物入库和出库检查,严厉打击盗窃、伪造、冒用和盗卖官府药物的非法行径。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双方的行为策略都存在非理性问题。主观博弈理论认为,法律可通过影响预期利益、行为组合和合作观念来促进博弈参与方的行为理性。而我国当前的民间融资监管法律存在不能有效整合双方预期利益、优化双方行为组合和增强双方合作观念等问题。为促进民间融资监管双方的行为理性,需要从协调双方利益关系、合理区分双方行为的市场活动范围、均衡双方的博弈实力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目前民间金融活动处于一个无序的阶段,组织形式混乱,金融产品匮乏、方法单一。由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缺失、监管制度的不完善、股权结构的不合理、运作模式的僵化、缺乏有效的平台等导致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缓慢。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理顺股权结构、创新运作方式、调整监管模式、拓宽融资渠道,打造资源的整合平台,以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利率形成机制不畅导致高利贷盛行,融资行为具有典型的投机性和庞氏融资特征,交易合约的成立和执行具有典型的"圈层社会"特征,这些因素导致民间金融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现象,需要国家干预以恢复市场效率。然而,现有的监管制度偏离了民间金融风险特质、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和投资人法益保护,与社会认同之间存在着巨大鸿沟,致使监管失灵。只有以商事性民间金融交易行为为监管界限,合理保护适度的融资自由,建立差别化的市场准入制度,将高利贷纳入刑法制裁,完善风险监管配套制度,才能矫正双重失灵现象。  相似文献   

7.
从犯罪经济学视角来看,信息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信息影响犯罪行为被发现概率,从而影响犯罪行为发生水平。从信息经济学视角来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则源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道德风险。就烟草行业而言,信息不对称包括两个方面:供求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信息不对称。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分析了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信息机制,构建了烟草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系统动力机制模型,并提出了有效预防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8.
民问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的理论解读与现实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36条"明确了我国微型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全面开放,这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现实层面均具有制度正当性与价值合理性。鉴于国际金融监管以及国内金融民营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当在微型金融监管中倡导私法治理理念的回归,采取"五位一体"多元分层的差别化分类监管模式,从市场准入条件、可持续发展保障、市场退出机制和配套扶持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的制度环境进行全方位优化。  相似文献   

9.
为解决社会信用低下等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和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法”或“社会信用信息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在完善和落实上述体系和法律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从根本上消除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0.
本文就文献中所能见到的资料梳理了先秦两汉的医官制度,涉及了医官设置、医官来源、帝王疾病医治等问题,并认为汉代医官制度的性质就是为皇室和官僚服务.  相似文献   

11.
以《汉语大字典》《中华字海》为线索,利用“形用义音序五者互相求”的考字方法,对大型字书收录的20个疑难字进行了考释。考释内容主要包括字形讹误者、俗讹字未与正字沟通者、异体字认同失误者、音未详或注音错误者、义未详或释义错误者、同形字未加别异者、已有考释尚可补正者。  相似文献   

12.
宋代"信巫不信医"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巫医的欺诈,以及医药事业尚不发达和不普及等原因,宋代民间"信巫不信医"的现象还相当普遍,给当时社会带来了多方面的危害.与此同时,两宋政府以及官僚士大夫对巫、医态度的变化及其禁巫兴医等措施的施行,凸显了信巫不信医问题的严重性,故而在文献中记载较多.事实上,宋代的信巫不信医问题在总体上较前代已有所缓和.  相似文献   

13.
宋代建立了以各级官府为主导、社会民众力量为辅助的疫病防治体系。南宋后期,中央政府仍是防治瘟疫的核心力量,采取了医学、经济、政治等措施加以应对;地方官吏是宋代防治瘟疫的基层力量,采取了赈济灾民、医疗救治和加强社会管控等措施;民间医家是防治疫病的中坚力量,大多亲赴灾区诊治病人,发放药物,公布医方,传播官方医学知识;普通民众对疫病的认识和态度极为复杂,采取的防疫措施也是多种多样。受宋金、宋蒙战争的影响,南宋后期军中和边境地区瘟疫流行的次数显著增加。在政府的重视和引导下,南宋后期社会各阶层继续沿袭了宋朝防疫体系的传统,其中派医诊治、施散药物、建立病房、隔离病人、掩埋尸体等依旧是防治疫病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14.
宋代是一个重法制的朝代,"祖宗之法"贯穿整个宋代。由于后妃身份的特殊,她们须遵循的规制比较多。宋代约束后妃的规制主要有严密的宫廷制度、权力行使适度的垂帘听政制度、后妃政治的监督机制及封建伦理规范等。宋代后妃循规蹈矩的特点,造就了她们在政治上"守成而治",在生活上恪守妇德。  相似文献   

15.
由于缺乏完善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民间融资参与人面临着遭遇经济犯罪、因意思自治受限导致合同无效、获利不受法律保护、刑事优先程序导致民事救济受阻等诸多法律风险。防范上述风险,必须使民间融资活动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不违法",即保证融资主体适格、融资活动非涉众、融资方式非公开、资金使用特定及主体的融资意愿真实。  相似文献   

16.
北宋西北边区位居宋夏边防要冲,民族分布众多、成分复杂。为了加强对西北缘边的统治,政府制定了许多针对西北边区诸族的民族法律法规,但其处罚原则与内地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本文试从处刑原则与刑罚实施、法律政策与民族政策相参为用等四个方面,探讨北宋西北边区民族法律法规中的罚则制度及其鲜明的民族和地域特色。  相似文献   

17.
宋代继承了隋唐以来的义仓制度,并有所发展。义仓与常平仓、社仓并称为三大骨干仓储,在宋代的救荒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救灾安民、社会稳定做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在历经了宋太祖、宋仁宗、宋神宗三朝的几个时期的反复置废之后,义仓在宋哲宗时固定下来,并且持续到南宋末年,在宋代存在约200余年。宋代制定了义仓的征收和支用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法规,旨在保证义仓正常的运行。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的新金融活动,对我国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面临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法律和监管方面的风险。我国应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尽快确立甄别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相关违法犯罪的刑法标准。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个方面、出罪标准和定罪标准两个层次上来设定互联网金融的刑法保障标准,出罪标准是有利于实体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定罪标准是行为同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保护互联网金融合法经营活动,宽宥对待其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范应首先考虑运用民商、行政等法律,只有在其难以有效发挥保障作用时,才需要刑法介入。  相似文献   

19.
宋代城镇人口增加,居住密集,因而火灾较多。与此相应,人们的消防意识增强,宋朝官方也采取了多方面消防措施,颁行了相关制度和法令,其中就包括对官员火灾责任追究的规定。宋朝将防范火灾明确列入有关官员的职责内,对发生火灾后由谁主持救火、应追究哪些官员的责任,怎样确定惩处的轻重等都有规定。在分析宋代官员火灾问责规定的同时,也通过文献记载中的实例,考察这些规定的实行情况。  相似文献   

20.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一方面奠定了其在金融这一文明社会重要基石中的应用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区块链金融活动中的不法风险埋下了线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金融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之应用的不法风险,首要体现为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区块链金融生态对于骗购外汇类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助推。区块链ICO等中心化金融活动,更是带来了诸如内幕交易类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风险。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还催生出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场景下的犯罪形态。思考区块链金融犯罪的规则之治,现行法规范的缺乏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内生性,共同导致了相关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需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来对相关风险加以规制。就外部视角而言,为了将区块链金融犯罪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首先必须重新评估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对此,应当区分不同加密货币的性质来分情况讨论。同时,还需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合理界定相关区块链企业的平台责任及监管方式。应当反思当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采用带有包容性特征的监管沙盒模式,允许相关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开展颠覆式创新,并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合理设置平台责任。就内部视角而言,区块链领域的规则之治还要求区块链企业整合刑事合规要求作为内部控制手段。具体而言,涉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境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国内监管要求;涉及区块链金融服务的相关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整合FATF和各国的反洗钱国内法规做好合规工作;涉及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相关企业则应密切关注金融交易类的犯罪风险,建立和完善金融证券犯罪风险的刑事合规;涉及区块链智能合约研发的相关境内外企业则应积极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与区块链代码的整合。以内外兼修的方式完善区块链的监管方式与规则之治,促使刑事法治对区块链金融犯罪做出积极回应,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创新,助力我国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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