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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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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学界围绕环境法是否应当被重述形成了观点对立的两派。激烈争论的背后,是环境法学者试图通过法典化改变美国环境法窘状的努力,更映射出学者们对环境法向何处去的不同认识及态度。尽管美国环境法重述被宣告搁置,但这场法典化争论值得探析和思考。我国环境法学界最终确立了“适度化”编纂环境法典的目标,明确了当代环境法学的历史使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背景下,环境法共同体逐渐显现,而无论是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探索还是美国环境法重述的争辩,目的都是为环境法律部门更具体系性而进行重塑,消弭环境法律内部规则之间冲突、分散、重复的弊端。对于我国环境法典,需要进一步明确编纂目标,夯实编纂方法,坚持编纂的程序性定位,树立起环境法学科独立自信的价值体系,增强环境法学术共同体的凝聚力。  相似文献   

2.
法典作为法律的最终表现形式,其编纂过程必须审慎为之。法典化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内在条件和外在条件,都应当在法典化运动开始之前就已成就。多数学者支持法典化皆认为我国的环境法法典化条件确已成熟,应当尽快开始环境法法典化运动,但大多是从环境法法典化能够改变我国环境法律混乱矛盾的现状以及环境法典应当选用什么样的模式等方面进行研究,却忽略了什么样的内外条件才足以支撑环境法的法典化运动。在少有的研究中,封丽霞教授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分析环境法法典化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客观方面大致包括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历史传统等,而主观方面则是对法律自身的要求。通过对我国环境法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环境法法典化条件是否真的成熟,尚需时间检验。  相似文献   

3.
环境法法典化是新时代环境立法的新目标,环境权作为环境法领域的权利基石,应借助法典编纂的契机融入环境法典。环境利益本身的泛化性致使环境权内涵与外延在理论层面上兼容并包,这也决定了环境权应受公法、私法两种法律体系调整,其权利内容兼具公私双重属性。基于对以往“公权-私权”学说的审视与反思,文章重点针对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等三大法律要件展开环境权双重属性的法律分析,明确其法律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就环境权的入典路径进行探讨,提出在遵循法典编纂“总则-分编”的体例之下,采用“一体多面”的入典方式,秉持法典内容中的公、私法协同保护的理念,在法典总则确立环境权的法律地位,在分则编明确保障环境权的规范依据。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法典化的迷思--法国环境法之考察>一书的写作方法和具体内容的评价,回顾了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及其法典化进程中的主要分歧.在对不同法系国家环境立法法典化的进程与方法比较的基础上,指出了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即环境法典编撰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探索党内法规的法典化对于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诸如“法典编纂的逻辑基础”“法典化的程度”“法典编纂的规范来源”等三个理论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讨。法典编纂的一般规律要求以部门法划分为基础,而党内法规的“1+4”板块划分与这一要求存在逻辑差异,故为保障党内法规法典编纂的科学性,应回归部门法划分逻辑,以部门为单位展开法典化探索。党内法规的法典化程度应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而为,既不应编纂综合性的“党内法规法典”,也不应认为所有党内法规部门都适合编纂法典。当前,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中,调整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部分展开法典编纂的条件最为充分。编纂党内法规法典,应考虑整合单行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等其他党内法规渊源,在中央党内法规基础上,适度汲取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中的适当规范。  相似文献   

6.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遥感遥测等新兴信息技术应用于环境监管实践的程度不断加深,技术赋能已然成为当前及今后开展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成为环境法法典化的时代背景。然而,技术赋能在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的同时也挑战了现有环境法范式:一是新兴信息技术介入环境实践引发了新的不公正现象,使实体性环境正义和程序性环境正义都受到了挑战;二是环境法律规则滞后于治理需求,由于在环境法律规制场景中,以技术代码等为主的"算法程序"能够成为实然层面的"环境法律规则",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三是环境监管过程中大量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可能出现数据失真、算法偏见、规制俘获等风险,影响环境监管部门在决策、监督、管理及执行等过程中的职能履行效果。随着环境法典编纂提上议程,如何权衡技术赋能的风险与收益成为亟待解决之题。由于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突破了既有环境法范式,出现环境治理场景去人工化和环境法律规制在线化现象,这意味着技术成为环境治理和环境法律规制场域的介入因素,导致环境治理实践面临社会系统和规制系统双重"脱域"之境遇。可见在大数据时代,不仅要关注环境法典编纂的篇章结构、规范体系等具体问题,也要立足环境法范式转型之时代需求,为研究环境法典的未来样态提供理论支撑。因此,技术赋能背景下的环境法法典化要在祛魅技术风险的同时保障治理效能,并逐渐迈向智慧型环境法典。其一,要塑造新型环境法典理念,重构环境法与新兴信息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回应技术赋能对传统环境正义所带来的冲击,进而形成能被环境法共同体所接受的共有价值,实现数字环境正义;其二,要结合新兴信息技术改造环境法律规则,实现环境法律规则与技术代码的沟通,并以此为基础创新环境法律规则形式;其三,智慧型环境法典要关注风险预防,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平衡,利用新兴信息技术建立智慧型环境风险防治机制,提高事前、事中及事后全流程环境风险防治效能。  相似文献   

7.
2022年中国环境立法发展的基本特征是体系化。环境法典编纂进入官方视野带来了环境法体系化研究的热潮,并且在实质上影响了环境立法的思路和内容。国家层面的环境立法呈现出明显的体系化特征,两部环境法律的制定、一部环境法律的修改从不同层次推进了环境法律的体系化发展,制度的体系化特征凸显;新出台的环境司法解释和环境类部门规章数量较多,对于环境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环境立法的新近经验可以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参考,并反映出环境法典编纂中需要重点考虑的立法范围、立法权与司法权界分等问题。地方环境立法的活跃度相对于2021年有所下降,但立法类型、重点领域等基本保持不变,也出现了一些新领域、新制度的立法;同时地方环境立法中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题选择、制度协同等问题值得重视,需要运用环境法体系化发展的思路逐步解决。2022年环境立法研究的关注重点也是环境法典编纂,并在体系化思路下对主要环境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关于环境立法本身的研究和分析也有不少成果。我国环境立法长期坚持的分散立法思路正在发生改变,环境法体系化发展的趋势已经明朗。  相似文献   

8.
环境法的法典化具有必要性。受制于现有的立法结构,环境法的法典化形式不具有完整性,特别是在环境犯罪的规制层面。如果在环境法典中设置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一般性规定,就不应当脱离于环境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在具体识别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时,不应把超越实定法的应然法益类型或体系作为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而应当根据实定法的规范目的确定保护法益。具体而言,立法者通过刑事立法在环境犯罪的规制中设置了何种保护法益,就只能描述和析取出这种法益,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出环境犯罪的一般性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9.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策,得到民法学家的热情回应。不过,由民法典编纂的核心议题——财产制度为主要视角可知,当前民法典编纂存在限制性客观条件,特别是计划经济残余因素对土地等重大问题的负面影响,对编纂划时代的民法典造成障碍。学者的法典化理想同历史上的"法律万能主义"类似,在现实中存在困境。为完成民法典编纂,学者的研究积累有待提高。民法学家与立法部门强调法典的民族性,但在立法实践中学者却由"中西会通"的愿景转变为"比较立法"的现实。因此,对当下民法典编纂热,我们特别需要冷静思考,重视处理上述问题,使民法典最终契合中国实际、有效回应本国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民事单行法的不断出台,制定民法典成为民法学者的迫切期盼。罗马法两次编纂法典的历史经验表明,罗马法在经历了第一次法学家解答权时的兴盛,以及后来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再一次兴盛之后,仍然难逃衰落的命运。因此,法典化的价值值得我们去认真反思,并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前提、功能和后果提出质疑,进而主张我国不应该制定民法典,应采取开放的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11.
风险社会中环境污染风险日益严峻,环境法需要在既有规范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法典化整合,同时也需要刑法典进行保障和配合。环境法典和刑法典在配合适用上陷入困境,是因为两者在立法理念、保护法益上存在差别,并演化成规范衔接上的龃龉。当下刑法典遵从积极刑法观的价值指引,本质上和环境法典适用范围扩张的现实需求相吻合,所以在趋同的扩张理念下以积极立法来共同应对环境污染威胁并进行前置性预防。在保护法益层面,环境法典围绕生态法益展开,而刑法典基于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两者在生态法益上取得共识,并基于生态法益强化法律解释层面的联系。伴随环境法典的体系化发展,环境犯罪作为法定犯,应该强化行政从属性特征,将犯罪构成和量刑要素转移到环境法典中,采用行政刑法的模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人本性,并利用系统化的环境法典提供实质出罪路径。  相似文献   

12.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列入“一类项目”,意味着我国开启了继民法典以来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纂工作。基于环境法律体系化的政策要求、法律衔接统一化的法治需求、环境犯罪罪状填补精准化的实践需求,有必要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行刑衔接条款。相比之下,形式转致模式和附属刑法模式都存在较大缺陷,实质转致模式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统一法典化趋势。在实质转致模式下,应当注重规范保护目的的重合衔接、构成要件的从属衔接、追责的回转衔接,以恪守刑法的谦抑性。  相似文献   

13.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为立法机关提出一个科学的切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立法规划,国家环保局和武汉大学于1986年12月18日至22日在武汉大学联合召开了“全国环境法体系学术讨论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召开的专题研究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学术讨论会。会议期间,代表们围绕着“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体系”这一主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与会者着重讨论了下述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研究环境法体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代表们认为,环境法体系是影响到环境法学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因为,我们研究环境法学是以环境法规为主要对象的。如果环境法学只限于研究一、两个环境法规,势必研究不深。只有把各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联系起来进行系统分析,综合研究,即只有研究整个环境法体系,才能使环境法学研究提高到一  相似文献   

14.
本文着重分析布隆迪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并研究讨论布隆迪环境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围绕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讨论非洲大湖地区的主要问题,例如在没有政策和法律的情况下给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带来的影响。本研究分析了非洲环境法的历史背景、法律渊源、法律实施并着眼于布隆迪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15.
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过程中,有学者主张将环境权纳入环境法典之中,但环境权“入典”必然遭遇到与环境法典中的环境公共利益的相互关系的问题。随着生态利益上升为作为法益的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共利益完成了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转身,中国环境法律也已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体系化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普惠性和享受的天然性,使得环境权的创设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以环境公共利益为中心的未来环境法典,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到法律救济的全过程都难以针对环境权有实质性、可操作性的规范空间。  相似文献   

16.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作为英美法系法典化的典型代表,在立法体例和编纂技术风格上迥异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是一部"纯化的民事诉讼法典",实用主义的程序立法思想以及判例法的传统使得其在体例结构上呈现出汇编式特点,在表现形式上采用了分立式的立法,这种法典编纂体例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灵活性和实用性。  相似文献   

17.
1848年纽约州的《菲尔德法典》和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分别是美国历史上两次法典化运动的代表成果。成文化的法典分别遵循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制度模式。通过对这两部法典制定背景和内容特点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美围民事诉讼程序思想由权利救济程序观向实用主义程序观变迁的路径,而这种程序法典编纂思想的转变,目的在于平衡社会多方面的价值需求。  相似文献   

18.
“法典化”时代,编纂教育法典对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典的编纂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依宪立法,同我国宪法条文所体现出的教育强国的国家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国家任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等规范内涵相契合。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宜将教育法典定位为领域法以及基本法律。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契合宪法精神,有必要对教育法典编纂过程进行合宪性控制。在法典编纂准备期,需要对已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进行梳理与整合,促动相关条款依宪入典;在教育法典草案形成阶段,有必要通过在文本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进行合宪性宣示,并经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对相关问题作出合宪性确认。  相似文献   

19.
算法时代与中国法典化时代的共时性使算法治理法治化成为行政法法典化必须回应的时代主题。将体现制度创新的算法治理法律制度与体现体系创新的行政法法典化相结合,需妥善解决两组关键矛盾:法律体系开放性与稳定性;法典的民族性与国际化。以算法技术运用主体的法律性质为界,将算法分为公权力算法与私权利算法,再分别细化约束上述两类算法的法律制度,进而定位相应制度在行政法法典体系中的位置,有助于在保证算法技术发展所需的必要空间之前提下,保障数字时代的公民基本权益。  相似文献   

20.
历经40年的大量环境立法,促成了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的生成。然而,当前部门利益主导的分散式环境立法,造成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碎片化。为探究环境法体系化路径,借助实证分析和比较考察的方法,根据环境法规范的属性特征和环境法的生成演进历程,明确污染控制法、自然资源法和循环再利用法为环境法领域的主要范围。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环境法立法体系的样态,检视与评价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实然构成,以找寻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化进程中的结构性难题。参考域外环境立法模式与体系化趋势,为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化的方向提供指引,认为环境法的体系化是一项阶段性的立法工程。具体而言,近期先以现行的污染控制法、自然资源法、循环再利用法为基础,理顺和完善相关环境法律规范;中期环境立法规划是制定环境法总则,最大限度地统合相关环境法律规范;最后以环境法的法典化作为终极环境立法目标,遵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循序渐进地完善环境法体系,以解决当前环境立法的重叠、冲突等不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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